宋史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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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臣服下 士庶人服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輿服五
諸臣服下士庶人服
公服。
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
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
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襴,束以革帶,幞頭,烏皮鞾。
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朝官出知節鎮及轉運使、副,衣緋、綠者並借紫。
知防禦、團練、刺史州,衣綠者借緋,衣緋者借紫;其為通判、知軍監,止借緋。
其後,江淮發運使同轉運,提點刑獄同知刺史州。
雍熙初,郊祀慶成,始許升朝官服緋、綠二十年者,敘賜緋、紫。
真宗登極,京朝官亦聽敘,及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並以十五年為限。
後每帝登極,亦如例。
景德三年,詔內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皂衣,違者論其罪;內職亦許服窄袍。
仁宗景祐元年,詔軍使曾任通判者借緋,曾任知州者借紫。
慶曆元年,龍圖閣直學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贈官至正郎者,其畫像許服緋,至卿監許服紫。
」從之。
嘉祐三年,詔三品轉運使朝辭上殿日[一]三品轉運使宋會要輿服四之三0作「三路轉運使」,疑是。
下文與此相對的名稱作「諸路轉運使」,可證。
與賜章服;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神宗熙寧元年,中書門下奏:「六品以上犯贓濫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
」從之。
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
武臣、內侍皆服紫,不佩魚。
假版官及伎術若公人之人入品者,並聽服綠。
官應品而服色未易,與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或以特恩。
五年,詔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並賜服佩魚;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徽宗重和元年,詔禮制局自冠服討論以聞,其見服鞾,先改用履。
禮制局奏:「履有絇、繶、純、綦,古者舄履各隨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
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絇、繶、純、綦並隨服色用之,以倣古隨裳色之意。
」詔以明年正旦改用。
禮制局又言:「履隨其服色。
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別。
」詔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並稱履;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去繶、純,並稱履。
當時議者以鞾不當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雲。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緋,九品以上綠。
服緋、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
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
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為待制,或出奉使者是也。
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
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莅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歷任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此賜者也。
或為通判者,許借緋;為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
又有出於恩賜者焉。
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後回鑾,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並改轉服色。
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者,並許改轉服色。
然計年之法,亦不輕許。
無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緋人亦自年二十服緋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內並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歷任無過者方許焉。
先是,殿中侍禦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於人有僥倖。
能革其俗,然後天下可治。
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莅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
今赦日承務郎以上[二]今赦日承務郎以上「日」,宋會要輿服四之二九作「自」。
按上文「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此處疑以作「自」為是。
服緋、綠及十五年,便與改轉。
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為異恩矣。
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即是嬰孩授命,年纔十五者今遂服緋;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緋,年纔及冠者今遂賜紫。
朱、紫紛紛,不亦濫乎?況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
若始於出官之日,頗為折衷,蓋比之莅事所減已多,而比之初補粗為有節。
」帝從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於特賜者,旌直臣則賜之,勸循吏則賜之,廣孝治則賜之,優老臣則賜之,此皆非常制焉。
內品未至而賜服及借者,並於銜內帶賜及借。
幞頭。
一名折上巾,起自後周,然止以軟帛垂腳,隋始以桐木為之,唐始以羅代繒。
惟帝服則腳上曲,人臣下垂。
五代漸變平直。
國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腳,乘輿或服上曲焉。
其初以藤織草巾子為裏,紗為表,而塗以漆。
後惟以漆為堅,去其藤裏,前為一折,平施兩腳,以鐵為之。
帶。
古惟用革,自曹魏而下,始有金、銀、銅之飾。
宋制尤詳,有玉、有金、有銀、有犀,其下銅、鐵、角、石、墨玉之類,各有等差。
玉帶不許施於公服。
犀非品官、通犀非特旨皆禁。
銅、鐵、角、石、墨玉之類,民庶及郡縣吏、伎術等人,皆得服之。
其制有金毬路、荔支、師蠻、海捷、寶藏,方團二十五兩;荔支自二十五兩至七兩,有四等;師蠻二十五兩;海捷十五兩;寶藏三十兩。
惟毬路方團胯,餘悉方胯。
荔支或為禦仙花,束帶亦同。
金塗天王、八仙、犀牛、寶瓶、荔支、師蠻、海捷、雙鹿、行虎、窪面。
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
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
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襴,束以革帶,幞頭,烏皮鞾。
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朝官出知節鎮及轉運使、副,衣緋、綠者並借紫。
知防禦、團練、刺史州,衣綠者借緋,衣緋者借紫;其為通判、知軍監,止借緋。
其後,江淮發運使同轉運,提點刑獄同知刺史州。
雍熙初,郊祀慶成,始許升朝官服緋、綠二十年者,敘賜緋、紫。
真宗登極,京朝官亦聽敘,及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並以十五年為限。
後每帝登極,亦如例。
景德三年,詔內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皂衣,違者論其罪;內職亦許服窄袍。
仁宗景祐元年,詔軍使曾任通判者借緋,曾任知州者借紫。
慶曆元年,龍圖閣直學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贈官至正郎者,其畫像許服緋,至卿監許服紫。
」從之。
嘉祐三年,詔三品轉運使朝辭上殿日[一]三品轉運使宋會要輿服四之三0作「三路轉運使」,疑是。
下文與此相對的名稱作「諸路轉運使」,可證。
與賜章服;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神宗熙寧元年,中書門下奏:「六品以上犯贓濫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
」從之。
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
武臣、內侍皆服紫,不佩魚。
假版官及伎術若公人之人入品者,並聽服綠。
官應品而服色未易,與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或以特恩。
五年,詔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並賜服佩魚;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徽宗重和元年,詔禮制局自冠服討論以聞,其見服鞾,先改用履。
禮制局奏:「履有絇、繶、純、綦,古者舄履各隨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
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絇、繶、純、綦並隨服色用之,以倣古隨裳色之意。
」詔以明年正旦改用。
禮制局又言:「履隨其服色。
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別。
」詔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並稱履;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去繶、純,並稱履。
當時議者以鞾不當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雲。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緋,九品以上綠。
服緋、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
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
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為待制,或出奉使者是也。
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
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莅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歷任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此賜者也。
或為通判者,許借緋;為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
又有出於恩賜者焉。
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後回鑾,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並改轉服色。
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者,並許改轉服色。
然計年之法,亦不輕許。
無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緋人亦自年二十服緋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內並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歷任無過者方許焉。
先是,殿中侍禦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於人有僥倖。
能革其俗,然後天下可治。
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莅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
今赦日承務郎以上[二]今赦日承務郎以上「日」,宋會要輿服四之二九作「自」。
按上文「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此處疑以作「自」為是。
服緋、綠及十五年,便與改轉。
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為異恩矣。
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即是嬰孩授命,年纔十五者今遂服緋;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緋,年纔及冠者今遂賜紫。
朱、紫紛紛,不亦濫乎?況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
若始於出官之日,頗為折衷,蓋比之莅事所減已多,而比之初補粗為有節。
」帝從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於特賜者,旌直臣則賜之,勸循吏則賜之,廣孝治則賜之,優老臣則賜之,此皆非常制焉。
內品未至而賜服及借者,並於銜內帶賜及借。
幞頭。
一名折上巾,起自後周,然止以軟帛垂腳,隋始以桐木為之,唐始以羅代繒。
惟帝服則腳上曲,人臣下垂。
五代漸變平直。
國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腳,乘輿或服上曲焉。
其初以藤織草巾子為裏,紗為表,而塗以漆。
後惟以漆為堅,去其藤裏,前為一折,平施兩腳,以鐵為之。
帶。
古惟用革,自曹魏而下,始有金、銀、銅之飾。
宋制尤詳,有玉、有金、有銀、有犀,其下銅、鐵、角、石、墨玉之類,各有等差。
玉帶不許施於公服。
犀非品官、通犀非特旨皆禁。
銅、鐵、角、石、墨玉之類,民庶及郡縣吏、伎術等人,皆得服之。
其制有金毬路、荔支、師蠻、海捷、寶藏,方團二十五兩;荔支自二十五兩至七兩,有四等;師蠻二十五兩;海捷十五兩;寶藏三十兩。
惟毬路方團胯,餘悉方胯。
荔支或為禦仙花,束帶亦同。
金塗天王、八仙、犀牛、寶瓶、荔支、師蠻、海捷、雙鹿、行虎、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