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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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臣服下 士庶人服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輿服五 諸臣服下士庶人服 公服。

    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

    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

    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襴,束以革帶,幞頭,烏皮鞾。

    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朝官出知節鎮及轉運使、副,衣緋、綠者並借紫。

    知防禦、團練、刺史州,衣綠者借緋,衣緋者借紫;其為通判、知軍監,止借緋。

    其後,江淮發運使同轉運,提點刑獄同知刺史州。

    雍熙初,郊祀慶成,始許升朝官服緋、綠二十年者,敘賜緋、紫。

     真宗登極,京朝官亦聽敘,及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並以十五年為限。

    後每帝登極,亦如例。

    景德三年,詔內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皂衣,違者論其罪;內職亦許服窄袍。

     仁宗景祐元年,詔軍使曾任通判者借緋,曾任知州者借紫。

    慶曆元年,龍圖閣直學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贈官至正郎者,其畫像許服緋,至卿監許服紫。

    」從之。

    嘉祐三年,詔三品轉運使朝辭上殿日[一]三品轉運使宋會要輿服四之三0作「三路轉運使」,疑是。

    下文與此相對的名稱作「諸路轉運使」,可證。

    與賜章服;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神宗熙寧元年,中書門下奏:「六品以上犯贓濫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

    」從之。

    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

    武臣、內侍皆服紫,不佩魚。

    假版官及伎術若公人之人入品者,並聽服綠。

    官應品而服色未易,與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或以特恩。

    五年,詔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並賜服佩魚;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徽宗重和元年,詔禮制局自冠服討論以聞,其見服鞾,先改用履。

    禮制局奏:「履有絇、繶、純、綦,古者舄履各隨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

    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絇、繶、純、綦並隨服色用之,以倣古隨裳色之意。

    」詔以明年正旦改用。

    禮制局又言:「履隨其服色。

    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別。

    」詔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並稱履;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去繶、純,並稱履。

    當時議者以鞾不當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雲。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緋,九品以上綠。

    服緋、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

    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

    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為待制,或出奉使者是也。

    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

    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莅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歷任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此賜者也。

    或為通判者,許借緋;為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

    又有出於恩賜者焉。

    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後回鑾,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並改轉服色。

     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者,並許改轉服色。

    然計年之法,亦不輕許。

    無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緋人亦自年二十服緋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內並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歷任無過者方許焉。

    先是,殿中侍禦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於人有僥倖。

    能革其俗,然後天下可治。

    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莅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

    今赦日承務郎以上[二]今赦日承務郎以上「日」,宋會要輿服四之二九作「自」。

    按上文「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此處疑以作「自」為是。

    服緋、綠及十五年,便與改轉。

    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為異恩矣。

    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即是嬰孩授命,年纔十五者今遂服緋;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緋,年纔及冠者今遂賜紫。

    朱、紫紛紛,不亦濫乎?況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

    若始於出官之日,頗為折衷,蓋比之莅事所減已多,而比之初補粗為有節。

    」帝從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於特賜者,旌直臣則賜之,勸循吏則賜之,廣孝治則賜之,優老臣則賜之,此皆非常制焉。

    內品未至而賜服及借者,並於銜內帶賜及借。

     幞頭。

    一名折上巾,起自後周,然止以軟帛垂腳,隋始以桐木為之,唐始以羅代繒。

    惟帝服則腳上曲,人臣下垂。

    五代漸變平直。

    國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腳,乘輿或服上曲焉。

    其初以藤織草巾子為裏,紗為表,而塗以漆。

    後惟以漆為堅,去其藤裏,前為一折,平施兩腳,以鐵為之。

     帶。

    古惟用革,自曹魏而下,始有金、銀、銅之飾。

    宋制尤詳,有玉、有金、有銀、有犀,其下銅、鐵、角、石、墨玉之類,各有等差。

    玉帶不許施於公服。

    犀非品官、通犀非特旨皆禁。

    銅、鐵、角、石、墨玉之類,民庶及郡縣吏、伎術等人,皆得服之。

     其制有金毬路、荔支、師蠻、海捷、寶藏,方團二十五兩;荔支自二十五兩至七兩,有四等;師蠻二十五兩;海捷十五兩;寶藏三十兩。

    惟毬路方團胯,餘悉方胯。

    荔支或為禦仙花,束帶亦同。

    金塗天王、八仙、犀牛、寶瓶、荔支、師蠻、海捷、雙鹿、行虎、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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