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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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瑗皆非之。

    及照將鑄鍾,給銅於鑄瀉務,得古編鍾一,工人不敢毀,乃藏於太常。

    鍾不知何代所作,其銘雲:「粵朕皇祖寶龢鍾,粵斯萬年,子子孫孫永寶用。

    」叩其聲,與樸鍾夷則清聲合,而其形側垂。

    瑗後改鑄,正其鈕,使下垂,叩之弇鬱而不揚。

    其鎛鍾又長甬而震掉,聲不和。

    著作佐郎劉羲叟謂人曰:「此與周景王無射鍾無異,上將有眩惑之疾。

    」嘉祐元年正月,帝禦大慶殿受朝,前一夕,殿庭設仗衞,既具而大雨雪,至壓宮架折,帝於禁中跣而告天,遂暴感風眩,人以羲叟之言為驗。

    八月,禦製恭謝樂章。

    是月,詔恭謝用舊樂。

     四年九月,禦製袷享樂舞名:僖祖奏大基,順祖奏大祚,翼祖奏大熙,宣祖奏大光,太祖奏大統,太宗奏大昌,真宗奏大治,孝惠皇後奏淑安,孝章皇後奏靜安,淑德皇後奏柔安,章懷皇後奏和安,迎神、送神奏懷安,皇帝升降奏肅安,奠瓚奏顧安,奉俎、徹豆奏充安,飲福奏禧安,亞獻、終獻奏祐安,退文舞、迎武舞奏顯安,皇帝歸大次奏定安,登樓禮成奏聖安,駕回奏采茨;文舞曰化成治定,武舞曰崇功昭德。

    帝自製迎神、送神樂章,詔宰臣富弼等撰大祚至采茨曲詞十八。

    七年八月,禦製明堂迎神樂章,皆肄于太常。

     翰林學士王珪言:「昔之作樂,以五聲播於八音,調和諧合而與治道通,先王用於天地、宗廟、社稷,事于山川鬼神,使鳥獸盡感,況於人乎?然則樂雖盛而音虧,未知其所以為樂也。

    今郊廟升歌之樂,有金、石、絲、竹、匏、土、革而無木音。

    夫所謂柷、敔者,聖人用以著樂之始終,顧豈容有缺耶?且樂莫隆於韶,書曰『戞擊』,是柷、敔之用。

    既雲下而擊鼗,知鳴球與柷、敔之在堂,故傳曰:『堂上堂下,各有柷、敔也。

    』今陛下躬祠明堂,宜詔有司考樂之失而合八音之和。

    」於是下禮官議,而堂上始置柷、敔。

     又祕閣校理裴煜奏:「大祠與國忌同者,有司援舊制,禮樂備而不作。

    忌日必哀,志有所至,其不有樂,宜也。

    然樂所以降格神祇,非以適一己之私也。

    謹案開元中禮部建言,忌日享廟應用樂。

    裴寬立議,廟尊忌卑則作樂,廟卑忌尊則備而不奏。

    中書令張說以寬議為是。

    宗廟如此,則天地、日月、社稷之祠用樂,明矣。

    臣以為凡大祠天地、日月、社稷與忌日同者,伏請用樂,其在廟則如寬之議。

    所冀略輕存重,不失其稱。

    」下其章禮官,議曰:「傳稱祭天以煙為歆神之始,以血為陳饌之始;祭地以埋為歆神之始,以血為陳饌之始;宗廟以灌為歆神之始,以腥為陳饌之始。

    然則天地、宗廟皆以樂為緻神之始,故曰大祭有三始,謂此也。

    天地之間虛豁而不見其形者,陽也。

    鬼神居天地之間,不可以人道接也。

    聲屬於陽,故樂之音聲號呼召於天地之間,庶幾神明聞之,因而來格,故祭必求諸陽。

    商人之祭,先奏樂以求神,先求於陽也;次灌地求神於陰,達于淵泉也。

    周人尚臭,四時之祭,先灌地以求神,先求諸陰也。

    然則天神、地祇、人鬼之祀不可去樂,明矣。

    今七廟連室,難分廟忌之尊卑,欲依唐制及國朝故事:廟祭與忌同日,並縣而不作;其與別廟諸後忌同者,作之;若祠天地、日月、九宮、太一及蠟百神,並請作樂;社稷以下諸祠既卑於廟,則樂可不作。

    」翰林學士王珪等以為:「社稷,國之所尊,其祠日若與別廟諸後忌同者,伏請亦不去樂。

    」詔可。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太常寺奏,仁宗配饗明堂,奠幣歌誠安,酌獻歌德安。

    二年九月,禮官李育上言:「南郊、太廟二舞郎總六十八,文舞罷,舍羽籥,執幹戚,就為武舞。

    臣謹按舊典,文武二舞各用八佾,凡祀圜丘、祀宗廟,太樂令率工人以入,就位,文舞入,陳於架北,武舞立於架南。

    又文舞出,武舞入,有送迎之曲,名曰舒和,亦曰同和,凡三十一章,止用一曲。

    是進退同時,行綴先定,步武容體,各應樂節。

    夫玄德升聞之舞象揖讓,天下大定之舞象征伐,柔毅舒急不侔,而所法所習亦異,不當中易也。

    竊惟天神皆降,地祇皆出,八音克諧,祖考來格,天子親執珪幣,『相維辟公』,『嚴恭寅畏』,可謂極矣。

    而舞者紛然縱橫於下,進退取舍,蹙迫如是,豈明有德、象有功之誼哉?國家三年而躬一郊,同殿而享八室,而舞者闕如,名曰二舞,實一舞也。

    且如大朝會所以宴臣下,而舞者備其數;郊廟所以事天地、祖考,而舞者減其半:殊未為稱。

    事有近而不可迹,禮有繁而不可省,所繫者大,而有司之職不敢廢也。

    伏請南郊、太廟文武二舞各用六十四人,以備帝王之禮樂,以明祖宗之功德。

    」奏可。

     四年八月,學士院建言:「國朝宗廟之樂,各以功德名舞。

    洪惟英宗,繼天遵業,欽明勤儉,不自暇逸。

    踐祚未幾,而恩行威立,固已超軼百王之上。

    今厚陵復土,祔廟有期,而樂名未立,亡以詔萬世。

    請上樂章及名廟所用舞曰大英之舞。

    自後禮官、禦史有所建明,而詳定朝會及郊廟禮文官於樂節有議論,率以時考正之。

    」 神宗熙寧九年,禮官以宗廟樂節而有請者三: 其一、今祠太廟興安之曲,舉柷而聲已過,舉敔而聲不止,則始終之節未明。

    請祠祭用樂,一奏將終,則戞敔而聲少止,擊柷則樂復作,以盡合止之義。

     其二、大樂降神之樂,均聲未齊,短長不協,故舞行疾徐亦不能一。

    請以一曲為一變,六變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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