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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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況天聖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降杖期。

    』則天寶之制已不可行。

    又但言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言解官。

    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服式;若俯同諸子杖期,又於條制相戾。

    請凡子為父後,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議,服齊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喪,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後,為出母、嫁母無服』之言不遠。

    如諸子非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其義一也。

    郭稹應得子為父後之條,緣其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於追改,後當依此施行。

    」 詔:「自今並聽解官,以申心喪。

    」 子為生母。

    大中祥符八年,樞密使王欽若言:「編修冊府元龜官太常博士、祕閣校理聶震丁所生母憂,嫡母尚在,望特免持服。

    」禮官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晉解遂問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服輕重。

    』答雲:『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

    』鍾陵胡澹所生母喪,自有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範宣,答曰:『為慈母且猶三年,況親所生乎?嫡母雖尊,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

    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齊褚淵遭庶母郭氏喪,葬畢,起為中軍將軍。

    後嫡母吳郡公主薨,葬畢,令攝職。

    則震當解官行服,心喪三年;若特有奪情之命,望不以追出為名。

    自今顯官有類此者,亦請不稱起復,第遣釐職。

    」 熙寧三年,詔禦史臺審決秀州軍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喪。

    禦史臺言:「在法,庶子為父後,如嫡母存,為所生母服緦三月,仍解官申心喪;若不為父後,為所生母持齊衰三年,正服而禫。

    今定所生仇氏亡日,定未嘗請解官持心喪,止以父老乞還侍養。

    宜依禮制追服緦麻,而解官心喪三年。

    」時王安石芘定,擢為太子中允,而言者俱罷免。

     婦為舅姑。

    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儀禮喪服傳、開元禮儀纂、五禮精義、三禮圖等書,所載婦為舅姑服周;近代時俗多為重服,劉嶽書儀有奏請之文。

    禮圖、刑統乃邦家之典,豈可守書儀小說而為國章邪?」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戶婚律:『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各離之。

    若居周喪而嫁娶者,杖一百。

    』又書儀:『舅姑之服斬衰三年。

    』亦準敕行。

    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

    」 右僕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議曰:「謹按禮內則雲:『婦事舅姑,如事父母。

    』則舅姑與父母一也。

    而古禮有期年之說,至於後唐始定三年之喪,在理為當。

    況五服制度,前代增益甚多。

    按唐會要,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

    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

    嫡子婦大功,增為期。

    衆子婦小功,增為大功。

    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

    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姨舅同服緦麻及堂姨舅袒免。

    至今遵行。

    況三年之內,幾筵尚存,豈可夫處苫塊之中,婦被綺紈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理本。

    況婦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

    況孝明皇後為昭憲太後服喪三年,足以為萬世法。

    欲望自今婦為舅姑服,並如後唐之制,其三年齊、斬,一從其夫。

    」 嫡孫承重。

    天聖四年,大理評事杜杞言:「祖母潁川郡君鍾歿,並無服重子婦,餘孤孫七人,臣最居長,今己服斬衰,即未審解官以否?」禮院言:「按禮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

    』正義曰:『此論適孫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謂適孫無父而為祖後。

    祖父已卒,今遭祖母喪,故雲為祖母後也。

    若父卒為母,故三年。

    若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為祖父三年。

    若祖卒時父在,己雖為祖期,今父歿,祖母亡時,己亦為祖母三年也。

    』又按令文:『為祖後者,祖卒為祖母,祖父歿,嫡孫為祖母承重者,齊衰三年,並解官。

    』合依禮、令。

    」 寶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賢校理薛紳言:「祖母萬壽縣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紀之制,罔知所適,乞降條制,庶知遵守。

    」詔送太常禮院詳定。

    禮官言:「五服年月敕:『齊衰三年,為祖後者,祖卒則為祖母。

    』又曰:『齊衰不杖期,為祖父母。

    』注雲:『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為祖後者不服。

    』又按通禮義纂:『為祖後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記雲:『為祖母也,為後三年。

    不言嫡庶。

    然奉宗廟,當以貴賤為差,庶祖母不祔於皇姑,已受重於祖,當為祭主,不得申於私恩;若受重於父代而養,為後可也。

    』又曰:『庶祖母合從何服?禮無服庶祖母之文,有為祖庶母後者之服。

    晉王廙議曰:受命為後,則服之無嫌。

    婦人無子,託後族人,猶為之服,況其子孫乎?人莫敢卑其祖也。

    且妾子,父歿為母得申三年。

    孫無由獨屈,當服之也。

    』看詳五服年月敕,不載持重之文,於義纂即有所據。

    今薛紳不為祖後,受重於父,合申三年之制。

    」 史館檢討、同知太常禮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與新定令文,及通禮正文內五服制度,皆聖朝典法,此三處並無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

    唯義纂者是唐世蕭嵩、王仲丘等撰集,非創修之書,未可據以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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