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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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人、兩省著位,除先後入外,若有升降,皆特稟朝旨,豈有在朝、入省疊為高下?」禦史臺、禮院詳定久不決。

     判禮院馮元等曰:「會議之文,由來非一,或出朝廷別旨,或循官司舊規。

    故集本省者,即南省官;集學士、兩省、臺官者,容有兩制、給舍、中丞;集學士、臺省及諸司四品以上者,容有卿、監;集文武百官者,容有諸衞。

    蓋謀事有小大,集官有等差,率繫詔文,乃該餘職。

    少連以太常易名之細,考功覆議之常,誤謂羣司普當會席,列為具奏,嬰以嚴科,遂使絕曹清列,還入本行,分局常員,略無異等。

    請臣僚擬謚,止集南省官屬,或事緣體大,臨時敕判,兼召三省、臺、寺,即依舊例。

    」禦史臺言:「今尚書省官任兩制者,依臺省之籍,無坐曹之實。

    論職官之言,正為絕曹者設,豈可受祿則繫官定奉,議事則絕曹為辭?況王旦、王化基、趙安仁、晁迥、杜鎬、楊億,皆嘗預議於尚書省。

    故相李昉為主客郎中,知制誥日,屢經都省議事。

    又議大事,僕射、禦史大夫入省,唯僕射至廳下馬,于今行之,所以重本省也。

    故都堂會議,列狀以品,就坐以官,忽此更張,恐非通理。

    」 禮官吳育曰:「兩奏各有未安。

    尚書省制度雖崇,亦天子之有司,在朝廷既殊班列,入有司輒易尊卑,是以朝省為彼我、官職分二事也。

    兩制近職,若有事議而雲絕班不赴,非所以求至當。

    且知制誥中書省奏班簿,是謂絕班。

    翰林學士亦知制誥,不絕班簿。

    此因循之制,非確據也。

    縱絕班有例,而絕官無聞,一人命書,三省連判,而都無所繫,止為奉錢,豈命官之禮?今取典故中最明一事,足以質定。

    祥符五年僕射上事儀,絕班之官,別頭贊引,不與本省官同在迎班。

    請凡會議,省官帶近職者,別作一行而坐,自為序列,非以相壓;若招兩制、臺省、諸司、諸羣官畢集,則各從其類,自作一行,書議如其位次。

    」 詔尚書省議事,應帶職官三司副使以上並不赴,如遇集議大事,令赴,別設坐次。

     是歲,紫宸、垂拱殿刊石為百官表位。

    三司使,內朝,班學士右,獨立石位;門外,亦班其上。

     熙寧二年,禦史臺、太常禮院詳定臣僚禦路上馬之制:近上臣僚及北使到闕,並于禦路上行馬。

    中書樞密院執政官、宣徽院、禦史中丞、知雜禦史、左右金吾、攝事官清道者,導從呵止依舊式,其三司副使以上亦許出節。

    正任觀察使以上與合出節臣僚,並許自宣德門外至天漢橋北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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