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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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府奏事外,止引一班,或有急奏及言事官請對即取旨,俟罷經筵日仍舊。
」又言:「假日禦崇政殿,每遇辰時,則隔班過延和殿再引,不待進食,至巳刻隔班取旨,尚許引對。
請自今隔班過延和殿,俟已進食再引。
遇寒暑、大風雨雪即令次日引對。
」詔:「自今授外任者許令轉對訖朝辭。
」監察禦史裏行張戩、程顥言:「每欲奏事,必俟朝旨,或朝政有闕及聞外事而機速後時,則已無所及;況往復俟報,必由中書,萬一事幹政府,則或緻阻格。
請依諫官例,牒閤門求對,或有急奏,即許越次登對,庶幾遇事入告,無憂失時。
」又以編修閤門儀制所言,三衙有急奏,許於後殿登對,若別有奏陳,則報閤門如常制,或假日禦崇政殿,則於已得旨對班後續引,且許兩制以上同班奏事。
元豐中,詔:「尚書侍郎同郎官一員奏事,郎中、員外郎番次隨之,不許獨留身。
侍郎以下,亦不許獨請奏事。
其左右選非尚書通領者,聽侍郎以上郎官自隨。
秘書、殿中省、諸寺監長官視尚書,貳丞以下視侍郎。
」又詔:「三省、樞密院獨班奏事日,無得過三班。
若三省俱獨班,則樞密院當請奏事。
其見任官召對訖,次日即朝辭回任聽旨。
」 元祐中,宰臣呂大防言:「昨垂簾聽政,惟許臺諫以二人同對,故不正之言無得以入。
今陛下初見羣臣,請對者必衆。
既人人得進,則善惡相雜,故於釆納尤難。
」帝曰:「人君以納諫為上,然邪正則不可不辨。
」遂詔上殿班當直牒及帥臣、國信使副,許依元豐八年以前儀制。
紹聖初,臣僚言:「文德殿視朝輪官轉對,蓋襲唐制,故祖宗以來,每遇轉對,侍從之臣亦皆與焉。
元祐間因言者免侍從官轉對,續詔職事官權侍郎以上並免,自此轉對止於卿監郎官而已。
請自今視朝轉對依元豐以前條制。
」又詔:「自今三省、樞密院進擬在京文臣開封府推判官、武臣橫行使副、在外文臣諸路監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軍已上,取旨召對。
」臣僚言:「每緣職事請對,待次旬日,遇有急奏,深恐失事。
請自今後許依六曹、開封例,先次挑班上殿,仍不隔班。
」又言:「諸路監司,朝廷所選,以推行法令,省問風俗,朝辭之日,當令上殿。
」六曹尚書如有職事奏陳,許獨員上殿。
其羣臣請對,雖遇休假,特禦便殿聽納,既又詔:「應節鎮郡守往令陛辭,歸許登對,不特審觀人材,亦所以重外任也。
可於監司不許免對條下,增入節鎮郡守依此。
」 重和元年,臣僚言:「比年以來,二三大臣奏對留身,讒疏善良,請求相繼,甚非至公之體。
」詔:「自今惟蔡京五日一朝許留身,餘非除拜、遷秩、因謝及陳乞免罷,並不許獨班奏事,令閤門報禦史臺彈劾。
」又詔:「寺監職事上部,部上省,故得上下維持,綱紀所出。
今後雖係兩制,職司寺監不許獨對。
」臣僚言:「祖宗舊制,有五日一轉對者,今惟月朔行之,有許朝官轉對者,今惟待制以上預焉。
自明堂行視朔禮,歲不過一再,則是畢歲而論思者無幾。
請遇不視朔,即令具章投進,以備覽觀。
」又「諸路監司未經上殿
」又言:「假日禦崇政殿,每遇辰時,則隔班過延和殿再引,不待進食,至巳刻隔班取旨,尚許引對。
請自今隔班過延和殿,俟已進食再引。
遇寒暑、大風雨雪即令次日引對。
」詔:「自今授外任者許令轉對訖朝辭。
」監察禦史裏行張戩、程顥言:「每欲奏事,必俟朝旨,或朝政有闕及聞外事而機速後時,則已無所及;況往復俟報,必由中書,萬一事幹政府,則或緻阻格。
請依諫官例,牒閤門求對,或有急奏,即許越次登對,庶幾遇事入告,無憂失時。
」又以編修閤門儀制所言,三衙有急奏,許於後殿登對,若別有奏陳,則報閤門如常制,或假日禦崇政殿,則於已得旨對班後續引,且許兩制以上同班奏事。
元豐中,詔:「尚書侍郎同郎官一員奏事,郎中、員外郎番次隨之,不許獨留身。
侍郎以下,亦不許獨請奏事。
其左右選非尚書通領者,聽侍郎以上郎官自隨。
秘書、殿中省、諸寺監長官視尚書,貳丞以下視侍郎。
」又詔:「三省、樞密院獨班奏事日,無得過三班。
若三省俱獨班,則樞密院當請奏事。
其見任官召對訖,次日即朝辭回任聽旨。
」 元祐中,宰臣呂大防言:「昨垂簾聽政,惟許臺諫以二人同對,故不正之言無得以入。
今陛下初見羣臣,請對者必衆。
既人人得進,則善惡相雜,故於釆納尤難。
」帝曰:「人君以納諫為上,然邪正則不可不辨。
」遂詔上殿班當直牒及帥臣、國信使副,許依元豐八年以前儀制。
紹聖初,臣僚言:「文德殿視朝輪官轉對,蓋襲唐制,故祖宗以來,每遇轉對,侍從之臣亦皆與焉。
元祐間因言者免侍從官轉對,續詔職事官權侍郎以上並免,自此轉對止於卿監郎官而已。
請自今視朝轉對依元豐以前條制。
」又詔:「自今三省、樞密院進擬在京文臣開封府推判官、武臣橫行使副、在外文臣諸路監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軍已上,取旨召對。
」臣僚言:「每緣職事請對,待次旬日,遇有急奏,深恐失事。
請自今後許依六曹、開封例,先次挑班上殿,仍不隔班。
」又言:「諸路監司,朝廷所選,以推行法令,省問風俗,朝辭之日,當令上殿。
」六曹尚書如有職事奏陳,許獨員上殿。
其羣臣請對,雖遇休假,特禦便殿聽納,既又詔:「應節鎮郡守往令陛辭,歸許登對,不特審觀人材,亦所以重外任也。
可於監司不許免對條下,增入節鎮郡守依此。
」 重和元年,臣僚言:「比年以來,二三大臣奏對留身,讒疏善良,請求相繼,甚非至公之體。
」詔:「自今惟蔡京五日一朝許留身,餘非除拜、遷秩、因謝及陳乞免罷,並不許獨班奏事,令閤門報禦史臺彈劾。
」又詔:「寺監職事上部,部上省,故得上下維持,綱紀所出。
今後雖係兩制,職司寺監不許獨對。
」臣僚言:「祖宗舊制,有五日一轉對者,今惟月朔行之,有許朝官轉對者,今惟待制以上預焉。
自明堂行視朔禮,歲不過一再,則是畢歲而論思者無幾。
請遇不視朔,即令具章投進,以備覽觀。
」又「諸路監司未經上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