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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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侍譚稹條具措置以聞。

    」 六月,臣僚言:「比緣淮南運河水澀逾半歲,禁綱舟篙工附載私物,今河水增漲,其令如舊。

    」 初,淮南連歲旱,漕運不通,揚州尤甚,詔中使按視,欲濬運河與江、淮平。

    會兩浙有方臘之亂,內侍童貫為宣撫使,譚稹為制置使,貫欲海運陸輦,稹欲開一河,自盱眙出宣化。

    朝廷下發運司相度,陳亨伯遣其屬向子諲視之。

    子諲曰:「運河高江、淮數丈,自江至淮,凡數百裡,人力難濬。

    昔唐李吉甫廢牐置堰,治陂塘,洩有餘,防不足,漕運通流。

    發運使曾孝蘊嚴三日一啟之制,復作歸水澳,惜水如金。

    比年行直達之法,走茶鹽之利,且應奉權倖,朝夕經由,或啟或閉,不暇歸水。

    又頃毀朝宗牐,自洪澤至召伯數百裡,不為之節,故山陽上下不通。

    欲救其弊,宜於真州太子港作一壩,以復懷子河故道,於瓜洲河口作一壩,以復龍舟堰,於海陵河口作一壩,以復茱萸、待賢堰,使諸塘水不為瓜洲、真、泰三河所分;於北神相近作一壩,權閉滿浦牐,復朝宗牐,則上下無壅矣。

    」亨伯用其言,是後滯舟皆通利雲。

     三年二月,詔:「越之鑑湖,明之廣德湖,自措置為田,下流堙塞,有妨灌溉,緻失常賦,又多為權勢所占,兩州被害,民以流徙。

    宜令陳亨伯究實,如租稅過重,即裁為中制;應妨下流灌溉者,並弛以予民。

    」 五年三月,詔:「呂城至鎮江運河淺澀狹隘,監司坐視,無所施設。

    兩淛專委王復,淮南專委向子諲,同發運使呂淙措置車水,通濟舟運。

    」 四月,又命王仲閎同廉訪劉仲元、漕臣孟庾,專往來措置常、潤運河。

    又詔:「東南六路諸牐,啟閉有時。

    比聞綱舟及命官妄稱專承指揮,抑令非時啟版,走洩河水,妨滯綱運,誤中都歲計,其禁止之。

    」 五月,詔:「以運河淺涸,官吏互執所見,州縣莫知所從。

    其令發運司提舉等官同廉訪使者,參訂經久利便列奏。

    」是月,臣僚言:「鎮江府練湖,與新豐塘地理相接,八百餘頃,灌溉四縣民田。

    又湖水一寸,益漕河一尺,其來久矣。

    今堤岸損缺,不能貯水,乞候農隙次第補葺。

    」詔本路漕臣并本州縣官詳度利害,檢計工料以聞。

     六年九月,盧宗原復言:「池州大江,乃上流綱運所經,其東岸皆暗石,多至二十餘處;西岸則沙洲,廣二百餘裡。

    諺雲『拆船灣』,言舟至此,必毀拆也。

    今東岸有車軸河口沙地四百餘裡,若開通入杜湖,使舟經平水,徑池口,可避二百裡風濤拆船之險,請措置開修。

    」從之。

     七年九月丙子,又詔宗原措置開濬江東古河,自蕪湖由宣溪、溧水至鎮江,渡揚子,趨淮、汴,免六百裡江行之險,並從之。

     靖康元年三月丁卯,臣僚言:「東南瀕江海,水易洩而多旱,歷代皆有陂湖蓄水。

    祥符、慶曆間,民始盜陂湖為田,後復田為湖。

    近年以來,復廢為田,雨則澇,旱則涸。

    民久承佃,所收租稅,無計可脫,悉歸禦前,而漕司之常賦有虧,民之失業無算。

    可乞盡括東南廢湖為田者,復以為湖,庶幾凋瘵之民,稍復故業。

    」詔相度利害聞奏。

     八月辛醜,戶部言:「命官在任興修農田水利,依元豐賞格,千頃以上,該第一等,轉一官,下至百頃,皆等第酬奬;紹聖亦如之。

    緣政和續附常平格,千頃增立轉兩官,減磨勘三年,實為太優。

    」詔依元豐、紹聖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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