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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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罷者,雖遇赦,而無特旨,不許復敘。

    又命,京府州縣及轉運司胥吏之數,視其戶口與課之多寡,增減之。

     十二年,上謂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論名次上下,恐未得人。

    若其下有廉慎、熟閑吏事,委所屬保舉。

    試不中程式者,付隨朝近下局分承應,以待再試。

    彼旣知不得免試,必當盡心以求進也。

    」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諸州府吏人不宜試補隨朝吏員,乞以五品以上子孫試補。

    蓋職官之後清勤者多,故為可任也。

    」尚書省謂:「吏人試補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廕人,復恐不閑案牘,或緻敗事。

    舊格惟許五品職官子孫投試,今省部試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寬故也。

    」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職事五品,其兄弟子孫已承廕者並許投試,而六部令史內吏人試補者仍舊。

     泰和四年,簽河東按察司事張行信言:「自罷移轉法後,吏勢浸重,恣為豪奪,民不敢言。

    今又無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經歷六案文字,與同類分受賄賂。

    吏目通歷三十年始得出職,常在本處侵漁,不便。

    」遂定制,依舊三十月移轉,年滿出職,以杜把握州府之弊。

     八年,以僉東京按察司事楊雲翼言,書吏書史皆不用本路人,以別路書吏許特薦申部者類試,取中選者補用。

     凡右職官,天德制,忠武以下與差使,昭信以上兩除一差。

    大定十二年,勑鎮國以上即與省除。

    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信武權注下令,宣武、顯武免差,權注丞簿。

    又制宣武、顯武,功酬與上簿,無虧與中簿。

    二十六年,制遷至宣武、顯武始令出職。

    又以舊制通歷五任令呈省,詔減為四任。

     明昌三年,以諸司除授,守闕近三十月,於選調窒礙。

    今後依舊兩除一差,候員闕相副,則復舊制。

     泰和元年,以縣令見闕,近者十四月,遠者至十六月,蓋以見格,官至明威者並注縣令,或犯選並虧永人,若帶明威人亦注,是無別也。

    遂令曾虧永及犯選格,女直人展至廣威,漢人至宣武,方注縣令。

    又以守闕簿丞,近者十九月、遠者二十一月,依見格官至宣武、顯武、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虧永,直至明威方注丞簿。

    又吏格,凡諸右職正雜班,謂無資歷者,班內祗同。

    
皆驗官資注授。

    帶忠武以下者與監當差使,昭信以上擬諸司除授,仍兩除一差。

    宣武以上與中簿,功酬人與上簿。

    
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通歷縣令四任,如帶定遠已歷縣令三任者,皆呈省。

    若但曾虧永及犯選格,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贓、廉訪不好、併體察不堪臨民,謂之犯選格。

    
女直人遷至武義,漢人諸色人武略,並注諸司除授,皆兩除一差。

    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遷至廣威,漢人、諸色人遷至宣威者,皆兩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

     貞祐三年,制遷至宣武者,皆與諸司除授,亦兩除一差。

    凡不犯選格者,若懷遠方注丞簿,至安遠則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

    四年,復以官至懷遠注下令,定遠注中令,安遠注上令,四任呈省。

     檢法、知法。

    正隆二年,嘗定六部所用人數及差取格法,初考、兩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

    五年,定制,十年內者初考除下簿,兩考除中簿,三考除警判。

    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兩考除上簿,三考則除市丞。

    大定二年,制曾三考者,不拘十年內外,皆與八品錄事、市令,擬當合得本門戶。

     除授,舊授劄付,大定三年始命給勑,以律科人為之。

    七年,定制,驗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之制。

    二十六年,命三考除錄事,以後則兩除一差。

     女直知法、檢法。

    大定三年格,以臺部統軍司出職令譯史,曾任縣佐市令差使人內奏差,考滿比元出身陞一等,依隨路知事例給勑,以三十月為任。

    明昌五年,以省院臺部統軍司令譯史書史內擬,年五十以下、無過犯、慎行止,試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升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上令,兩考陞二等,呈省。

     太常寺檢討二人。

    正隆二年,五十月遷一重,女直遷敦武,餘人進義,百五十月出職,係雜班。

    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係正班九品。

     省祗候郎君。

    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親願承應已試合格而無闕收補者及一品官子,已引見,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遷。

    初任與正、從七品,次任呈省。

    內祗在班,初、次任注正、從八品,三、四注從七品,而後呈省。

    班祗在班,初九品,次、三正、從八品,四、五從七品,而後呈省。

    已上三等,並以六十月為滿,各遷一重。

     八年,定制,先役六十月以試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

    才幹者再理六十月。

    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用識女直字者。

    十六年,定制,以制文試之,能解說得制意者為中選。

     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

    內祗,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同初,四錄事,五都軍,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

    班祗,初上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