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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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者,謂進粟、出使回、歿於王事之類,皆同雜班,補廕亦以雜班。
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
尋復更初注下等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軍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經童。
正隆元年格,初授將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並一除一差,十年外則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諸縣丞,八次赤丞,九赤縣丞,十下縣令,十一中縣令,五任上縣令,呈省。
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與關內差使,七年外者與關外差。
諸經及第人未十年者關內差,已十年關外差。
律科四十年除下令。
經童及第人視餘人復展十年,然後理算月日。
大定十四年,以從下新增官階,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將仕佐郎。
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遠,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贓罪者授下令。
十七年,勑諸科人仕至下令者免差。
二十年,省擬,無贓罪及廉察無惡者減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經童亦同此。
二十六年,省擬,以相次當為縣令者減一資歷選注。
勑命諸科人累任之餘月日至四十二月,準一除一差。
又勑,舊格六任縣令呈省,遂減為五任。
二十八年,減赤縣丞一任。
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
六年,減諸縣丞、赤縣丞兩任後吏格,十年內擬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
若歷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則免差須遍歷而後呈省。
所歷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選格者又歷上簿兩任,八、九則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凡武舉,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校尉。
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格減一百月出職。
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五十月出職。
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歷之職,初都巡、副將,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餘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軍功有六,一曰川野見陣,最出當先,殺退敵軍。
二曰攻打抗拒州縣山寨,奪得敵樓。
三曰爭取船橋,越險先登。
四曰遠探捕得喉舌。
五曰險難之間,遠處報事情成功。
六曰謀事得濟,越衆立功。
皇統八年格,凡帶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諸司副使,正九品。
二主簿及諸司使,正八品。
三下令,從七品。
四中令,正七品。
五上令,或通注鎮軍都指揮使正七品及正將。
其官不至昭信及無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
從七品。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遷至鎮國者取旨升除後,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女直一命遷至昭信校尉、餘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至宣武將軍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凡勞效,謂年老千戶、謀克也。
大定五年,制河南、陝西統軍司,千戶四十年以上擬從七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之謀克從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與差使,十年以上賞銀絹,皆以所歷千戶、謀克、蒲輦月日通算。
二十年,制以先曾充軍管押千戶、謀克、蒲輦二十年以上、六十五歲放罷者,視其強健者與差除、令係班,不則量加遷賞。
後更定吏格,若一命遷宣武將軍以上,當授從七品職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錄事,二赤劇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順德軍千戶四十年以上者與從八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以下賞銀絹。
大定十四年,定隨路軍官出職,以新制從
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
尋復更初注下等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軍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經童。
正隆元年格,初授將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並一除一差,十年外則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諸縣丞,八次赤丞,九赤縣丞,十下縣令,十一中縣令,五任上縣令,呈省。
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與關內差使,七年外者與關外差。
諸經及第人未十年者關內差,已十年關外差。
律科四十年除下令。
經童及第人視餘人復展十年,然後理算月日。
大定十四年,以從下新增官階,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將仕佐郎。
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遠,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贓罪者授下令。
十七年,勑諸科人仕至下令者免差。
二十年,省擬,無贓罪及廉察無惡者減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經童亦同此。
二十六年,省擬,以相次當為縣令者減一資歷選注。
勑命諸科人累任之餘月日至四十二月,準一除一差。
又勑,舊格六任縣令呈省,遂減為五任。
二十八年,減赤縣丞一任。
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
六年,減諸縣丞、赤縣丞兩任後吏格,十年內擬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
若歷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則免差須遍歷而後呈省。
所歷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選格者又歷上簿兩任,八、九則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凡武舉,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校尉。
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格減一百月出職。
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五十月出職。
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歷之職,初都巡、副將,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餘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軍功有六,一曰川野見陣,最出當先,殺退敵軍。
二曰攻打抗拒州縣山寨,奪得敵樓。
三曰爭取船橋,越險先登。
四曰遠探捕得喉舌。
五曰險難之間,遠處報事情成功。
六曰謀事得濟,越衆立功。
皇統八年格,凡帶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諸司副使,正九品。
二主簿及諸司使,正八品。
三下令,從七品。
四中令,正七品。
五上令,或通注鎮軍都指揮使正七品及正將。
其官不至昭信及無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
從七品。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遷至鎮國者取旨升除後,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女直一命遷至昭信校尉、餘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至宣武將軍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凡勞效,謂年老千戶、謀克也。
大定五年,制河南、陝西統軍司,千戶四十年以上擬從七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之謀克從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與差使,十年以上賞銀絹,皆以所歷千戶、謀克、蒲輦月日通算。
二十年,制以先曾充軍管押千戶、謀克、蒲輦二十年以上、六十五歲放罷者,視其強健者與差除、令係班,不則量加遷賞。
後更定吏格,若一命遷宣武將軍以上,當授從七品職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錄事,二赤劇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順德軍千戶四十年以上者與從八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以下賞銀絹。
大定十四年,定隨路軍官出職,以新制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