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一百九十八文苑一

關燈
輿,進退閑雅。

    太祖謂近侍曰:“此誰氏之子,熟于贊相?”左右即以岘門閥對。

    俄拜刑部員外郎兼博士,仍判太常寺。

     乾德元年十一月甲子,有事于南郊。

    丁醜冬至,有司複請祀昊天上帝,诏岘議其禮,岘以祭義戒于煩數,請罷之。

    二年,議孝明、孝惠二後神主祔于别廟,岘以舊禮有二後同廟之文,無各殿異室之說,今二後同祔别廟,亦宜共殿别室。

    孝明皇後嘗母儀天下,宜居上室。

    孝惠皇後止以追尊,當居次室。

    從之。

    三年春,初克夔州,以内衣庫使李光睿權知州,岘通判州事。

    代還,是歲十二月十四日戊戌臘,有司以七日辛卯蠟百神,岘獻議正之。

    四年,南郊,岘建議望燎位置爟火。

     又嘗言:“依舊典,宗廟殿庭設宮縣三十六架,加鼓吹熊罴十二案,朝會登歌用五瑞,郊廟奠獻用四瑞,回仗至樓前奏《采茨》之曲,禦樓奏《隆安》之曲,各用樂章。

    ”複舉唐故事,宗廟祭科處别設珍膳,用申孝享之意。

    又謂“《八佾》之舞以象文德武功,請用《玄德升聞》、《天下大定》二舞”。

    并從其議。

    事具《禮》、《樂志》。

     先是,王樸、窦俨洞曉音樂,前代不協律呂者多所考正。

    樸、俨既沒,未有繼其職者。

    會太祖以雅樂聲高,诏岘講求其理,以均節之,自是八音和暢,上甚嘉之。

    語具《律志》。

    樂器中有叉手笛者,上意欲增入雅樂,岘即令樂工調品,以諧律呂,其執持之狀如拱揖然,請目曰“拱辰管”,诏備于樂府。

     開寶初,遷司勳員外郎、權知泗州,判吏部南曹,曆夔、晉二州通判。

    九年,江南平,受诏采訪。

    太宗即位,遷主客郎中。

    太平興國二年,知兖州,改京東轉運使。

      岘性苛刻鄙吝,好殖财,複輕侮人,嘗以官船載私貨販易規利。

    初為判官鄭同度論奏,既而彰信軍節度劉遇亦上言,按得實,坐削籍,配隸汝州。

     六年,起為太常丞,分司西京,複階勳章服。

    端拱初,上躬耕籍田,岘奉留司賀表至阙下,因以其所著《奉常集》五卷、《秘閣集》二十卷、《注釋武成王廟贊》五卷奏禦,上甚嘉之,複授主客郎中,判太常寺兼禮儀院事。

     是秋得暴疾,卒,年五十六。

    弟?蒙。

     ?蒙字顯仁,凝第四子也。

    生五六歲,凝教之誦古詩賦,一曆辄不忘。

    試令詠物為四句詩,頗有思緻,凝歎賞而奇之,語岘曰:“此兒他日必以文章顯,吾老矣,不見,汝曹善保護之。

    ” 太平興國八年擢進士第,釋褐霍丘主簿。

    雍熙初,知崇仁縣,就拜大理評事。

    江南轉運楊緘以其材幹奏,移知南昌縣。

    代還,刑部取為詳覆官,遷光祿寺丞。

     先是,凝嘗取古今史傳聽訟斷獄、辨雪冤枉等事著為《疑獄集》,?蒙因增益事類,分為三卷,表上之。

    俄獻所著文賦五十軸,召試中書,擢為太子中允。

    先是,馮起撰《禦前登第三榜碑》以獻,上甚稱獎,命直史館。

    淳化初,?蒙又撰《七榜題名記》,并補注凝所撰《古今孝悌集成》十卷以獻,遂以本官直集賢院,中謝日,賜绯魚。

    三年春,獻《觀燈賦》,诏付史館,遷右正言。

      是歲,太宗親試貢士,?蒙預考校,作歌以獻,上對宰相稱賞之,召問年幾何。

    時摹印《儒行篇》,以賜新及第人及三館、台省官,皆上表稱謝。

    上時禦便坐,出表以示宰相,而?蒙洎尤稱上旨,因謂李昉曰:“?蒙,宰相子,勤學自立,有文章,能荷堂構,如?蒙者不可多得也。

    ”遂以本官知制诰。

    不逾年,加水部員外郎、知理檢院。

    至道元年,賜金紫,與王旦同判吏部铨。

    是秋,晨起将朝,風眩暴作而卒,年四十五。

    上聞之驚歎,遣中使就家問疾狀,并恤其孤,赗赙加等。

    長子珙才十歲,即授大理評事。

    次子璬,補太廟齋郎。

      ?蒙好修飾容儀,自五鼓張燈燭至辨色,冠帶方畢。

    雖幼能屬文,殊少警策。

    每草制,必精思讨索而後成,拘于引類偶對,頗失典诰之體。

    上以其貴家子,能業文,甚寵待之,欲召入翰林,謂近臣曰:“?蒙眸子眊眊然,胸中必不正,不可以居近侍也。

    ”其命遂寝。

     ?蒙弟嵲始為三班奉職,淳化中,獻文求試,上以故相之後,改授大理評事。

     馮吉,字惟一,河南洛陽人。

    父道,周太師、中書令,追封瀛王。

    吉,晉天福初以父任秘書省校書郎,遷膳部、金部、職方員外郎,屯田、戶部、司勳郎中,累階金紫。

    周顯德中,遷太常少卿。

     吉嗜學,善屬文,工草隸,議者以掌诰許之。

    然性滑稽無操行,每中書舍人缺,宰相即欲用吉,終以佻薄而止。

     雅好琵琶,尤臻其妙,教坊供奉号名手者亦莫能及。

    父常戒令勿習,吉性所好,亦不能改。

    道欲辱之,因家宴,令吉奏琵琶為壽,賜以束帛,吉置于肩,左抱琵琶,按膝再拜如伶官狀,了無怍色,家人皆大笑。

     及為少卿,頗不得意,以杯酒自娛。

    每朝士宴集,雖不召,亦常自至,酒酣即彈琵琶,彈罷賦詩,詩成起舞。

    時人愛其俊逸,謂之“三絕”。

     宋初,受诏撰述《明憲皇太後谥議》,見稱于時。

    建隆四年卒,年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