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廂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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廂兵者,諸州之鎮兵也。

    内總于侍衛司。

    一軍之額,有分隸數州者,或一州之管兼屯數州者,在京諸司之額五,隸宣徽院,以分給畜牧繕修之役,而諸州則各以其事屬焉。

    建隆初,選諸州募兵之壯勇者部送京師,以備禁衛,餘留本城,雖無戍更,然罕教閱,類多給役而已。

     景德四年七月,如京使何士宗言:“诏條禁軍将士依等級并行伏事之理,違者按軍令。

    其廂軍将士等未立條制,欲望約前诏減一等定令。

    ”帝曰:“禁衛兵士無他役使,且廪給優厚,欲其整肅,有所凜畏,故設此條禁。

    今以廂軍約此施行,恐難經久。

    況尊卑相犯,自有條律,不行可也。

    ”十二月,诏廂軍及諸州本城犯,所部決杖訖,并移隸他軍,内情理重及緣邊随軍者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诏應諸道州、府、軍、監廂軍及本城指揮,自都指揮使已下至長行,對本轄人員有犯階級者,并于禁軍斬罪上減等,從流三千裡上定斷;副兵馬使已上,勘罪具案聞奏。

    廂軍軍頭已下至長行,準敕犯流免配役,并徒三年上定斷,隻委逐處決訖,節級已上配别指揮長行上名,長行決訖,配别指揮下名收管。

    如本處别無軍分指揮,即配鄰近州、府、軍、監指揮收管。

    内别犯重者,自從重法。

    其諸司庫務人員兵士有犯上件罪名者,并依前項廂軍條例施行。

     五年二月,上谕王欽若等:“累議老病之兵漸多,在京者令逐司将臣,外處者散差諸司使副揀選。

    可指揮所揀殿前、侍衛馬步軍司,令先逐指揮自指揮使已下,據見管兵士除堪任披帶征役外,其自來懦弱、教閱不出之人及老病不堪者,籍其名,供申次第,管轄處各就逐營看詳定奪,然後繳申逐司,與差去使臣同共揀選。

    如有協情不當,即具始末以聞。

    其廂軍都指揮使已下并當嚴斷,外處揀就糧兵士亦如之。

    ”又宣示:“外處就糧諸軍,有捧日、天武第七第九第十軍軍額,皆是自上軍經兩三度揀選,以其久處禁衛,不欲便揀落,特設上件軍額處之。

    朕深慮揀兵臣僚、軍頭等同諸軍例,更揀配下軍,可遍谕之。

    老病者便放歸農,内契丹、渤海、日本外國人恐無依倚,特與收充本軍剩員。

    ”又:“所差臣僚、軍頭赴外處揀人。

    緣軍分指揮及出入次第名目體例甚多,令樞密院具合行條約及施行事件,并畫一處分,令遵守施行。

    ” 又:“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自來揀下披帶禁軍,量減衣賜月糧充剩員,并無定額,散在逐營拘系,不獲營生,官中所給歲計不少,可乘此時一例揀選。

    除老病者放歸農外,據諸軍見管人數額定充看營剩員,餘并撥并一處收管,以備令赴諸處祗應。

    既有定額,必不敢多揀充剩員。

    ”又诏:“承前遣使取内外軍中疲老者,鹹給奉糧之半,以隸剩員,今可簡閱使歸農。

    其合留者,亦據逐營給役數外别為營舍處之。

    内契丹、渤海、日本外國人慮無所歸,且依舊。

    仍令所至州郡并與總管、钤轄閱驗,連書其狀,具當去留之數,及引視軍校之不任職者,附驿以聞。

    其當從隸軍額,即就配近便州郡;緣邊者徙于内地,并與本州官吏移牒轉送;當停者給與公驗,止許居本州,歲申上其籍,并給次月奉糧、裝錢、日食遣之。

    所簡馬,但筋齒弱、老病不療者,件析以聞。

    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有所升退,實時具名籍申樞密院,未當者悉改正之;當徙者給裝錢,在道隻給糧;當停者給一月奉糧,勿複奏裁。

    外州軍士當降以次軍分者,所隸州郡聽自擇。

    ”  又诏:“廣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江南、京西等七路諸州、府、軍、監見管雜犯配隸軍人等,各差使臣一人,馳驿往逐處與轉運使、副或提點臣僚、知州、通判、钤轄、都監、監押同共簡選,就近體量人數,分配側近州軍本城收管。

    如年老病患,委實久遠不任醫治充役者,放令逐便;其少壯者即差人管押赴阙引見,當議選配近上軍分。

    如不願量移及赴阙者,亦聽其便,仍于軍份量與遷改。

    如地遠勾抽遲延,即馳驿分路簡訖,具析以聞。

    ” 七年,诏:“今後軍回在京者且未編排,依例引見。

    内有老疾合配外處軍分,及看倉庫、草場神衛剩員并看營剩員等,與限歇泊半月後,編排引見訖,限五日般移。

    其外處軍回經過兵士并依此例,仍見訖與假十日,令移隸所配處。

    ” 八年,诏:“諸路轉運司、殿前侍衛馬步軍軍頭司、三司、宣徽院、開封府、諸司庫務等處人員兵士等,如内有殺賊得功及諸般使喚得力者,或因官中取索之時具詣實結罪供,申所轄去處,保明申奏。

    ” 天禧元年,诏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

    二年,诏:“河北禁軍疲老不任力役者,委本路提點刑獄臣僚簡閱,不得庇匿,以費廪糧。

    ”  慶曆中,招收廣南巡海水軍、忠敢、澄海,雖曰廂軍,皆予旗鼓訓練,備戰守之役。

    皇佑中,河北水災,農民流入京東三十餘萬,安撫使富弼募以為兵,拔其尤壯者得九指揮,教以武技。

    雖廪以廂兵,而得禁兵之用,且無驕橫難制之患。

    诏以其騎兵為教閱騎射、威邊,步兵為教閱壯武、威勇,分置青、萊、淄、徐、沂、密、淮陽七州軍,征役同禁軍。

    嘉佑四年,複诏西路于郓、濮、齊、兖、濟、單州置步兵指揮六,如東路法。

    于是東南州軍多置教閱廂軍,皆以威勇、忠果、壯武為号,訓肄如禁軍、免其它役。

      治平初,遣使分募河北、河東、陝西、京東民為本城,遇就糧禁軍阙,即遣補。

    又陝西州軍悉置壯城如河北,以備繕完城壘之役。

    景佑中,本城四十三萬八千,逮治平三年,乃五十萬。

     熙甯三年五月,诏以禁軍分五部法檢治廂軍,其後禁軍或降剩員,或升補,皆以備廂軍諸路力役之事。

    間诏募增,而京西轉運司所募多至三萬人;陝西減額五千人,亦至三萬人。

    河朔流民寓京東者如舊制招募教閱,以為忠果二十指揮,分隸河北總管司,以除盜恤饑。

    而河北及熙河路修城壘,河北所募兵五千人,熙河亦三千人。

    修京城,以廢馬監兵置廣固、保忠凡十指揮,亦五千人,湖南OD人平,戎、泸軍興,洮、河轉漕,又皆增置焉。

     初,樞密院言:“京師役兵不足,歲取于諸路,而江、淮兵每饑凍,道斃相屬。

    略計歲所用外軍七千人,調發增給不赀。

    請募東西八作司壯役指揮,諸司雜犯罪人情輕者并配隸,以次補雜役、效役,代諸路役兵,”從之。

    又言:“諸路廂軍名額猥多,自騎射至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

    其間因事募人,團立新額,或因工作、榷酤、水陸運送、信道、山險、橋梁、郵傳、馬牧、提防、堰埭,若此者事在而名未可廢。

    及剩員直、牢城皆待有罪配隸之人;壯城專治城隍,不給他役,别為一軍;而教閱廂軍亦自為額。

    請以諸路不教閱廂軍并為一額,餘從省廢,其移并如禁軍法。

    ”奏可。

    遂下諸路轉運司,以州大小高下為序,始自某州為第一指揮,差次至某州,凡為若幹指揮,每指揮毋過五百人。

    河北曰崇勝,河東曰雄猛,陝西曰保甯,京東曰奉化,京西曰勁武,淮南曰甯淮,兩浙曰崇節,江南曰效勇,荊湖曰宣節,福建曰保節,廣南曰清化,川四路曰克甯。

    八年,诏忻、代州諸砦,以禁軍代廂軍。

      元豐四年,诏升南京、青、郓、鄧、曹、濟、濮州有馬教閱廂軍,及真定府北砦勁勇、環州下蕃落未排定指揮,并為禁軍。

    五年三月,以西邊用兵,诏諸處役兵并罷,令諸路轉運司鏟刷京東西、河東北、淮南廂軍,又令都水監刷河清及客軍共三萬餘人赴陝西團結。

    十月,诏諸路教閱廂軍,于下禁軍内增入指揮名額,排連并同禁軍。

    于是,馬步排定有馬廂軍二十二指揮,無馬廂軍二百二十九指揮。

    元豐之末,總天下廂兵馬步指揮凡八百四十,其為兵幾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額不與焉。

     哲宗元佑二年,太師文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且本兵之府豈可無籍?”樞密院亦以為言。

    乃诏本部自今進冊,以其副上樞密院。

    三年,诏京西路廂軍以三萬五百人為額,又诏天下州郡以地理置壯城兵。

     元符元年,诏罪人應配五百裡以上,皆配陝西、河東充廂軍,諸路經略司各二千人止。

    三年,诏撥陝西保甯指揮入諸路廂軍額。

      崇甯四年,诏諸路廂軍不以等樣選少壯人招刺。

    又诏:廂軍工匠除上京修造外,其餘路所差,并放還休息之。

     政和五年,廣固四指揮各增五百人,以備京城之役。

    六年三月,增置通濟兵士二千人,備禦前牽挽綱運。

    于是工役日興,增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