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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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祗候人本破人同、大程官院子酒匠柴火各一升,萬戶一鬥六升,猛安八升,謀克四升,蒲辇二升,正軍阿裡喜,旗鼓吹笛司吏各一升。

    諸外方進貢及回賜、并人使長行馬,每匹日給草一稱、粟一鬥。

    宮中東宮同承應人因公差出,皆驗見請錢粟貫石、口給食料,若系本職者住程不在給限,其常破馬草料局分,如被差長行馬公幹本支草料,即聽驗日克除,若特奉宣差勾當者,依本格。

    十八貫石以上九百文,十七貫石八百六十文,十五貫石以上五百四十文,七貫石以上四百六十文,六貫石四百二十文,五貫石三百八十文,四貫石三百三十文,三貫石二百八十文,二貫石二百三十文。

     諸試護衛親軍,聽自起發日為始,計程至都,比至試補,其間各日給口券,若揀退還家者,亦驗回程給之。

    未起閑住口數不在支限。

    其正收之後再揀退者,亦給人三口米糧錢一百文、馬二匹草料。

    諸簽軍赴鎮防處、及班祗充押遞橫差别路勾當千裡以上者,沿路各日給米一升、馬一匹草料。

    無馬有驢者,各支依本格。

    車駕巡幸,顧工,馬夫三百文,步夫二百三十文,圍鵝夫,随程幹辦人各二百文,傳遞果子夫一百五十文。

    車駕巡幸,若于私家内安置行宮者,約量給賜段匹。

    太廟神廚祠祭度勾當人、少府監随色工匠、部役官受給官司吏,錢粟二貫石,春秋衣絹各一匹。

     諸局作匠人請俸,繡女都管錢粟五貫石,都繡頭錢粟四貫石,副繡頭三貫五百石,中等細繡人三貫石,次等細繡人二貫五百石,習學本把正辦人錢支次等之半,描繡五人錢粟三貫石,司吏二人三貫石。

    修内司,作頭五貫石,工匠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

    軍夫除錢糧外,日支錢五十,米一升半。

    百姓夫每日支錢一百、米一升半。

    國子監雕字匠人,作頭六貫石,副作頭四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

    長行三貫石,射糧軍匠錢粟三貫石,春秋衣絹各二匹,習學給半。

    初習學匠錢六百,米六鬥,春秋絹各一匹,布各一匹。

    民匠日支錢一百八十文。

      諸随朝五品以下職事官身故,因公差出、及以理去任、未給解由者,身故同。

    驗品,從去鄉地裡支給津遣錢。

    并受職事給之,下條承應人準此。

    若外路官員在任依理身故者,皆依上官品地裡減半給之。

    若系五百裡内不在給限,五百裡外,五品一百貫,六品七品八十貫,八品九品六十貫。

    一千裡外,五品一百二十貫,六品七品一百貫,八品九品八十貫。

    二千裡外,五品一百七十貫,六品七品一百五十貫,八品九品一百貫。

    三千裡外,五品二百五十貫,六品七品二百貫,八品九品一百五十貫。

    諸随朝承應人身故應給津遣錢者,護衛東宮護衛同、奉禦、符寶、都省樞密院禦史台令譯史同九品官,通事、宗正府六部令譯史、統軍司書史譯書、按察司書史,同。

    親軍減九品官五分之二,通事、随朝書表、吏員、譯人、統軍司通事、守當官,按察司書吏、譯人,分治都水監典吏,同。

    及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同減五分之三。

    天壽節設施老疾貧民錢數,在都七百貫宮籍監給,諸京二十五貫此以下并系省錢給,諸府二十貫文,諸節鎮一十五貫文,諸防刺州軍一十貫文,諸外縣五貫文。

    城寨系保鎮同。

    諸孤老幼疾人,各月給米二鬥、錢五百文,春秋衣絹各一匹五歲以下三分給二,身死者給錢一貫埋殡。

    諸因災傷或遭賊驚卻饑荒去處,良民典顧、冒賣為驅,遇恩官贖為良分例若元價錢給,男子一十五貫文,婦人同,老幼各減半。

    六歲以下即聽出離,不在贖換之限。

    諸士庶陳言利害,若有可采,行之便于官民者,依驗等第給賞,上等銀絹三十兩匹,中等二十兩匹,下等一十兩匹,其陳數事,止從一支。

    若用大事應補官者,從吏部格。

     宣宗貞祐元年十二月,以糧儲不足,诏随朝官、承應人俸,計口給之,餘依市直折之。

    谕旨省臣曰:“聞親軍俸,粟每石以麥六鬥折之,所省能幾,而失衆心,令給本色。

    ”二年八月,始給京府州縣及轉運司吏人月俸有差。

    舊制惟吏案孔目官有俸,餘止給食錢,故更定焉。

    三年,诏損宮中諸位歲給有差。

    監察禦史田迥秀言:“國家調度,行才數月,已後停滞,所患在支太多,收太少,若随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

    ”因條五事:“一曰朝官及令譯史、諸司吏員、諸局承應人,太冗濫宜省并之。

    随處屯軍皆設寄治官,徒費俸給,不若令有司兼總之。

    且沿河亭障各駐鄉兵,彼皆白徒,皆不可用,不若以此軍代之,以省其出。

    ”四月,以調度不及,罷随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從己人力輸傭錢。

    減修内司所役軍夫之半。

    經兵處,州、府、司吏減半,司、縣三分減一,其餘除開封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分之一。

    有祿官吏而不出境者,并罷給券,出境者給其半。

    興定二年正月,诏“:陝州等處司、縣官征稅不足,閣其俸給何以養廉,自今不複閣俸。

    ”彰化軍節度使張行信言:“送宣之使,其視五品而上各有定數,後竟停罷。

    今軍官以上奉待使者有所饋獻,至六品以下亦不免如例,而莫能辦,則斂所部以與之,至有獲罪者。

    保舉縣尹,特增其俸,然法行至今,而關以西尚有未到任者,豈所舉少而不敷耶?宜廣選舉,以補其阙。

    且丞簿亦親民者也,而獨不增,安能禁其侵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