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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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人,鎮國以上三人。

    司天、太醫遷至四品诏換文武官者,廕一人。

     凡進士所曆之階,及所循注之職。

    貞元元年,制南選,初除軍判、丞、簿從八品。

    次除防判、錄事正八品,三除下令從七品,。

    四中令、推官、節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

    從六品。

    北選,初軍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後并上令,通注節察判、推官。

    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軍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軍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軍判、丞、簿、尉。

    第二任皆中簿軍判、丞、簿、尉。

    三、四、五、六、七任皆縣令,回呈省。

     大定二年,诏文資官不得除縣尉。

    八定格,曆五年任令即呈省。

    十三年,制第二任權注下令。

    舊制,狀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從下添兩重,命狀元更授承務郎,次舊授儒林郎,更為承事郎。

    第二甲以下舊授從仕郎,更為将仕郎。

    十五年,敕狀元除應奉,兩考依例授六品。

    十八年,敕狀元行不顧名者與外除。

    十九年,命本貫察其行止美惡。

    二十一年,複命第三任注縣令。

    二十二年,敕進士授章服後,再試時務策一道,所謂策試者也。

    内才識可取者籍其名,曆任後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則升擢任使。

    是年九月,複诏令後及第人,策試中者初任即升之。

    二十三年格,進士,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

    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

    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

    試中策者,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

    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

    下甲,初中簿,二錄事、防判、三中令。

    又诏今後狀元授應奉,一年後所撰文字無過人者與外除。

    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為令者減一資曆。

    二十六年格,三降兩降免一降,文資右職外官減最後,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

    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試進士,初錄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

    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

    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二十七年,制進士階至中大夫呈省。

     明昌二年,罷勘會狀元行止之制。

    七年格,縣令守阙各依舊格注授。

    泰和格,諸進士及第合授資任須曆遍乃呈省。

    雖未盡曆,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

    又諸詞賦、經義進士及第後,策試中選,合授資任曆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铨選。

    貞祐三年,狀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經義進士。

    皇統八年,就燕京拟注。

    六年,與詞賦第一人皆拟縣令,第二人當除察判,以無阙遂拟軍判。

    第二、第三甲随各人住貫拟為軍判、丞、簿。

    舊制,《五經》及第未及十年與關内差使,已十年者與關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

    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則除縣令。

    大定二十八年始複設是科,每舉專主一經。

     女直進士。

    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

    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則除中簿,下甲則除下簿。

    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遷四重,餘各遷兩重。

    第二第三甲授随路教授,三十月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錄事、軍防判,第五任下令。

    尋複令第四任注縣令。

    二十六年,減一資曆注縣令。

    二十八年,添試論。

    後皆依漢人格。

      宏詞,上等遷兩官,次等遷一官,臨時取旨授之。

    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今後凡五次禦簾進士,可一試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謂之恩榜。

    女直人遷将仕,漢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滿,依本格從九品注授。

    明昌元年,敕四舉終場,亦同五舉恩例,直赴禦試。

    明昌五年,敕神童三次終場,同進士恩榜遷轉。

    兩次終場,全免差使。

    第六任與縣令,依本格遷官,如一次終場,初入仕則一除一差。

    其餘并依本門戶,仍使應二舉,然後入仕。

    每舉放四十人。

    凡恩例補廕同進士者,謂大禮補緻仕、遺表、陣亡等恩澤,補承襲錄用,并與國王并宗室女為婚者。

    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