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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諱、不成文理者則黜之,餘并以文之優劣為次。

    仍一日試三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

    承安五年,敕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通數。

    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于試時具數以奏,特恩者授之。

    泰和三年,以經義會元與策論詞賦進士不同,若禦試被黜則附榜末,為太優,若同恩例,又與四舉者不同。

    遂定制,依曾經府試解元免府試之例。

    會試下第,再舉直赴禦試。

     律科進士,又稱為諸科,其法以律令内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取一人。

    大定二十二年定制,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文理優、拟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

    臨時約取之,初無定數。

    其制始見于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論語》、《孟子》,以涵養其氣度。

    ”遂令自今舉後,複于《論語》、《孟子》内試小義一道,府會試别作一日引試,命經義試官出題,與本科通考定之。

     經童之制,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能誦二大經、三小經,又誦《論語》諸子及五千字以上,府試十五題通十三以上,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四十一以上,為中選。

    所貴在幼而誦多者,若年同,則以誦大經多者為最。

    初,天會八年時,太宗以東平童子劉天骥,七歲能誦《詩》、《書》、《易》、《禮》、《春秋左氏傳》及《論語》、《孟子》,上命教養之,然未有選舉之制也。

    熙宗即位之二年,诏辟貢舉,始備其列,取至百二十二人。

    天德間,廢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謂宰臣曰:“經童豈遽無人,其議複置。

    ”明昌元年,益都府申:“童子劉住兒年十一歲,能詩賦,誦大小六經,所書行草頗有法,孝行夙成,乞依宋童子李淑賜出身,且加以恩诏。

    ”召至内殿,試《鳳凰來儀》賦、《魚在藻》詩,又令賦《旱》詩,上嘉之,賜本科出身,給錢粟官舍,令肄業太學。

    明昌三年,平章政事完顔守貞言:“經童之科非古也,自唐諸道表薦,或取五人至十人。

    近代宋仁宗以為無補,罷之。

    本朝皇統間取五十人,因以為常,天德時複廢。

    聖主複置,取以百數,恐久積多,不勝铨拟,乞谕旨約省取之。

    ”上曰:“若所誦皆及格,何如?”守貞曰:“視最幼而誦不訛者精選之,則人數亦不至多也。

    ”複問參知政事胥持國,對曰:“所誦通否易見,豈容有濫。

    ”上曰:“限以三十或四十人,若百人皆通,亦可複取其精者。

    ”持國曰:“是科蓋資教之術耳。

    夫幼習其文,長玩其義,使之莅政,人格出焉。

    如中選者,加之修習進士舉業,則所記皆得為用。

    臣謂可勿令遽登仕途,必習舉業,而後官使之可也。

    若能擢進士第,自同進士任用。

    如中府薦或會試,視其次數,優其等級。

    幾舉不得薦者,從本出身,似可以激勸而得人矣!”诏議行之。

     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博學宏材、達于從政等科,試無常期。

    上意欲行,即告天下。

    聽内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内外五品以上官薦于所屬,诏試之。

    若草澤士,德行為鄉裡所服者,則從府州薦之。

    凡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于學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内出題,一日試論三道,如可,則庭試策一道,不拘常務,取其無不通貫者,優等遷擢之。

    宏詞科試诏、诰、章、表、露布、檄書,則皆用四六;誡、谕、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六。

    于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官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等遷擢之。

    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

     武舉,嘗設于皇統時,其制則見于《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

    能挽一石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内,府試欲中一箭,省試中二箭,程試中三箭。

    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内一箭至者。

    又百五十步内,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卧鹿二,能以七鬥弓、二大鑿頭鐵箭馳射,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二箭者。

    又百五十步内,每三十步,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闆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馳三反,省試二反,程試三反,左右各刺落一闆者。

    又依廕例問律一條,又問《孫》、《吳》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

    凡程試,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

    若射貼弓八鬥,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鬥,《孫》、《吳》書十條通四,為中等。

    射貼弓七鬥,遠射二百五步,射鹿弓五鬥,《孫》、《吳》書十條通三,為下等。

    解律、刺闆,皆欲同前。

    凡不知書者,雖上等為中,中則為下。

    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

    舊制,就試上等不中,不許再試中下等。

    泰和元年,定制,不分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

    二年,省奏:“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府試,欲随路設考試所,臨期差官,恐以創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就考之。

    ”宣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敕命章服。

    時以随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于軍前者,令郡縣盡遣詣京師,别為一軍,以備緩急。

    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

    元光二年,東京總帥纥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曹雖善騎射,不曆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緻敗事。

    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

    ”宰臣奏:“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置軍中,非獎進人材之道。

    ”遂籍丁憂、待阙、去職者付之。

     試學士院官。

    大定二十八年,敕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

    禮部下太常,按唐典,初入學士院例先試,今若于進士已仕者,以随朝六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試制诏诰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者充應奉。

    由是翰苑之選為精。

    明昌五年,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命尚書省訪有文采者勾取權試之。

     凡司天台學生,女直二十六人,漢人五十人,聽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試補。

    又三年一次,選草澤人試補。

    其試之制,以《宣明曆》試推步,及《婚書》、《地理新書》試合婚、安葬,并《易》筮法,六壬課、三命五星之術。

    凡醫學十科,大興府學生三十人,餘京府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禦州十人,每月試疑難,以所對優劣加懲勸,三年一次試諸太醫,雖不系學生,亦聽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