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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諱、不成文理者則黜之,餘并以文之優劣為次。
仍一日試三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
承安五年,敕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通數。
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于試時具數以奏,特恩者授之。
泰和三年,以經義會元與策論詞賦進士不同,若禦試被黜則附榜末,為太優,若同恩例,又與四舉者不同。
遂定制,依曾經府試解元免府試之例。
會試下第,再舉直赴禦試。
律科進士,又稱為諸科,其法以律令内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取一人。
大定二十二年定制,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文理優、拟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
臨時約取之,初無定數。
其制始見于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論語》、《孟子》,以涵養其氣度。
”遂令自今舉後,複于《論語》、《孟子》内試小義一道,府會試别作一日引試,命經義試官出題,與本科通考定之。
經童之制,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能誦二大經、三小經,又誦《論語》諸子及五千字以上,府試十五題通十三以上,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四十一以上,為中選。
所貴在幼而誦多者,若年同,則以誦大經多者為最。
初,天會八年時,太宗以東平童子劉天骥,七歲能誦《詩》、《書》、《易》、《禮》、《春秋左氏傳》及《論語》、《孟子》,上命教養之,然未有選舉之制也。
熙宗即位之二年,诏辟貢舉,始備其列,取至百二十二人。
天德間,廢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謂宰臣曰:“經童豈遽無人,其議複置。
”明昌元年,益都府申:“童子劉住兒年十一歲,能詩賦,誦大小六經,所書行草頗有法,孝行夙成,乞依宋童子李淑賜出身,且加以恩诏。
”召至内殿,試《鳳凰來儀》賦、《魚在藻》詩,又令賦《旱》詩,上嘉之,賜本科出身,給錢粟官舍,令肄業太學。
明昌三年,平章政事完顔守貞言:“經童之科非古也,自唐諸道表薦,或取五人至十人。
近代宋仁宗以為無補,罷之。
本朝皇統間取五十人,因以為常,天德時複廢。
聖主複置,取以百數,恐久積多,不勝铨拟,乞谕旨約省取之。
”上曰:“若所誦皆及格,何如?”守貞曰:“視最幼而誦不訛者精選之,則人數亦不至多也。
”複問參知政事胥持國,對曰:“所誦通否易見,豈容有濫。
”上曰:“限以三十或四十人,若百人皆通,亦可複取其精者。
”持國曰:“是科蓋資教之術耳。
夫幼習其文,長玩其義,使之莅政,人格出焉。
如中選者,加之修習進士舉業,則所記皆得為用。
臣謂可勿令遽登仕途,必習舉業,而後官使之可也。
若能擢進士第,自同進士任用。
如中府薦或會試,視其次數,優其等級。
幾舉不得薦者,從本出身,似可以激勸而得人矣!”诏議行之。
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博學宏材、達于從政等科,試無常期。
上意欲行,即告天下。
聽内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内外五品以上官薦于所屬,诏試之。
若草澤士,德行為鄉裡所服者,則從府州薦之。
凡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于學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内出題,一日試論三道,如可,則庭試策一道,不拘常務,取其無不通貫者,優等遷擢之。
宏詞科試诏、诰、章、表、露布、檄書,則皆用四六;誡、谕、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六。
于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官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等遷擢之。
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
武舉,嘗設于皇統時,其制則見于《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
能挽一石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内,府試欲中一箭,省試中二箭,程試中三箭。
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内一箭至者。
又百五十步内,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卧鹿二,能以七鬥弓、二大鑿頭鐵箭馳射,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二箭者。
又百五十步内,每三十步,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闆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馳三反,省試二反,程試三反,左右各刺落一闆者。
又依廕例問律一條,又問《孫》、《吳》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
凡程試,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
若射貼弓八鬥,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鬥,《孫》、《吳》書十條通四,為中等。
射貼弓七鬥,遠射二百五步,射鹿弓五鬥,《孫》、《吳》書十條通三,為下等。
解律、刺闆,皆欲同前。
凡不知書者,雖上等為中,中則為下。
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
舊制,就試上等不中,不許再試中下等。
泰和元年,定制,不分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
二年,省奏:“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府試,欲随路設考試所,臨期差官,恐以創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就考之。
”宣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敕命章服。
時以随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于軍前者,令郡縣盡遣詣京師,别為一軍,以備緩急。
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
元光二年,東京總帥纥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曹雖善騎射,不曆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緻敗事。
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
”宰臣奏:“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置軍中,非獎進人材之道。
”遂籍丁憂、待阙、去職者付之。
試學士院官。
大定二十八年,敕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
禮部下太常,按唐典,初入學士院例先試,今若于進士已仕者,以随朝六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試制诏诰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者充應奉。
由是翰苑之選為精。
明昌五年,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命尚書省訪有文采者勾取權試之。
凡司天台學生,女直二十六人,漢人五十人,聽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試補。
又三年一次,選草澤人試補。
其試之制,以《宣明曆》試推步,及《婚書》、《地理新書》試合婚、安葬,并《易》筮法,六壬課、三命五星之術。
凡醫學十科,大興府學生三十人,餘京府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禦州十人,每月試疑難,以所對優劣加懲勸,三年一次試諸太醫,雖不系學生,亦聽試補。
仍一日試三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
承安五年,敕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通數。
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于試時具數以奏,特恩者授之。
泰和三年,以經義會元與策論詞賦進士不同,若禦試被黜則附榜末,為太優,若同恩例,又與四舉者不同。
遂定制,依曾經府試解元免府試之例。
會試下第,再舉直赴禦試。
律科進士,又稱為諸科,其法以律令内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取一人。
大定二十二年定制,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文理優、拟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
臨時約取之,初無定數。
其制始見于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論語》、《孟子》,以涵養其氣度。
”遂令自今舉後,複于《論語》、《孟子》内試小義一道,府會試别作一日引試,命經義試官出題,與本科通考定之。
經童之制,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能誦二大經、三小經,又誦《論語》諸子及五千字以上,府試十五題通十三以上,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四十一以上,為中選。
所貴在幼而誦多者,若年同,則以誦大經多者為最。
初,天會八年時,太宗以東平童子劉天骥,七歲能誦《詩》、《書》、《易》、《禮》、《春秋左氏傳》及《論語》、《孟子》,上命教養之,然未有選舉之制也。
熙宗即位之二年,诏辟貢舉,始備其列,取至百二十二人。
天德間,廢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謂宰臣曰:“經童豈遽無人,其議複置。
”明昌元年,益都府申:“童子劉住兒年十一歲,能詩賦,誦大小六經,所書行草頗有法,孝行夙成,乞依宋童子李淑賜出身,且加以恩诏。
”召至内殿,試《鳳凰來儀》賦、《魚在藻》詩,又令賦《旱》詩,上嘉之,賜本科出身,給錢粟官舍,令肄業太學。
明昌三年,平章政事完顔守貞言:“經童之科非古也,自唐諸道表薦,或取五人至十人。
近代宋仁宗以為無補,罷之。
本朝皇統間取五十人,因以為常,天德時複廢。
聖主複置,取以百數,恐久積多,不勝铨拟,乞谕旨約省取之。
”上曰:“若所誦皆及格,何如?”守貞曰:“視最幼而誦不訛者精選之,則人數亦不至多也。
”複問參知政事胥持國,對曰:“所誦通否易見,豈容有濫。
”上曰:“限以三十或四十人,若百人皆通,亦可複取其精者。
”持國曰:“是科蓋資教之術耳。
夫幼習其文,長玩其義,使之莅政,人格出焉。
如中選者,加之修習進士舉業,則所記皆得為用。
臣謂可勿令遽登仕途,必習舉業,而後官使之可也。
若能擢進士第,自同進士任用。
如中府薦或會試,視其次數,優其等級。
幾舉不得薦者,從本出身,似可以激勸而得人矣!”诏議行之。
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博學宏材、達于從政等科,試無常期。
上意欲行,即告天下。
聽内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内外五品以上官薦于所屬,诏試之。
若草澤士,德行為鄉裡所服者,則從府州薦之。
凡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于學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内出題,一日試論三道,如可,則庭試策一道,不拘常務,取其無不通貫者,優等遷擢之。
宏詞科試诏、诰、章、表、露布、檄書,則皆用四六;誡、谕、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六。
于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官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等遷擢之。
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
武舉,嘗設于皇統時,其制則見于《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
能挽一石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内,府試欲中一箭,省試中二箭,程試中三箭。
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内一箭至者。
又百五十步内,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卧鹿二,能以七鬥弓、二大鑿頭鐵箭馳射,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二箭者。
又百五十步内,每三十步,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闆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馳三反,省試二反,程試三反,左右各刺落一闆者。
又依廕例問律一條,又問《孫》、《吳》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
凡程試,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
若射貼弓八鬥,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鬥,《孫》、《吳》書十條通四,為中等。
射貼弓七鬥,遠射二百五步,射鹿弓五鬥,《孫》、《吳》書十條通三,為下等。
解律、刺闆,皆欲同前。
凡不知書者,雖上等為中,中則為下。
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
舊制,就試上等不中,不許再試中下等。
泰和元年,定制,不分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
二年,省奏:“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府試,欲随路設考試所,臨期差官,恐以創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就考之。
”宣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敕命章服。
時以随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于軍前者,令郡縣盡遣詣京師,别為一軍,以備緩急。
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
元光二年,東京總帥纥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曹雖善騎射,不曆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緻敗事。
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
”宰臣奏:“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置軍中,非獎進人材之道。
”遂籍丁憂、待阙、去職者付之。
試學士院官。
大定二十八年,敕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
禮部下太常,按唐典,初入學士院例先試,今若于進士已仕者,以随朝六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試制诏诰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者充應奉。
由是翰苑之選為精。
明昌五年,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命尚書省訪有文采者勾取權試之。
凡司天台學生,女直二十六人,漢人五十人,聽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試補。
又三年一次,選草澤人試補。
其試之制,以《宣明曆》試推步,及《婚書》、《地理新書》試合婚、安葬,并《易》筮法,六壬課、三命五星之術。
凡醫學十科,大興府學生三十人,餘京府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禦州十人,每月試疑難,以所對優劣加懲勸,三年一次試諸太醫,雖不系學生,亦聽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