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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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穑遲熟,夏稅限以七月為初。
凡輸送粟麥,三百裡外石減五升,以上每三百裡遞減五升。
粟折稭百稱者,百裡内減三稱,二百裡減五稱,不及三百裡減八稱,三百裡及輸本色槁草,各減十稱。
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植之資,藏镪之數,征錢有差,謂之物力錢。
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勢均則以丁多寡定甲乙。
有橫科,則視物力,循大至小均科。
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戶濟之。
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預。
猛安謀克戶、監戶、官戶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則預其數。
墓田、學田,租稅、物力皆免。
民訴水旱應免者,河南、山東、河東、大名、京兆、鳳翔、彰德部内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餘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則通以八月為限,遇閏月則展期半月,限外訴者不理。
非時之災則無限。
損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損之數,六分則全征。
桑被災不能蠶,則免絲綿絹稅。
諸路雨雪及禾稼收獲之數,月以捷步申戶部。
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雜役,驗物力所當輸者、止出雇錢。
進納補官未至廕子孫、及凡有出身者、謂司吏、譯人等。
出職帶官叙當身者、雜班叙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應已帶散官未出職者,子孫與其同居兄弟,下逮終場舉人,系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
三代同居,已旌門則免差發,三年後免雜役。
太宗天會元年,敕有司輕徭賦,勸稼穑。
十年,以遼人士庶之族賦役等差不一,诏有司命悉均之。
熙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诏免民戶殘欠租稅。
皇統三年,蠲民稅之未足者。
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謂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
”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預借河北東西路、中都租稅,上以國用雖乏,民力尤艱,遂不允。
三年,以歲歉,诏免二年租稅。
又诏曰:“朕比以元帥府從宜行事,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征取賦役,是重擾也。
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
”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賦稅。
”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八年十月,彰德軍節度使高昌福上書言稅租甚重,上谕翰林學士張景仁曰:“今租稅法比近代甚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稅斂殊輕,非稅斂則國用何從而出?”二年二月,尚書省奏:“天下倉廪貯粟二千七十九萬餘石。
”上曰:“朕聞國無九年之蓄則國非其國,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賦,歲取九百萬石,自經費七百萬石外,二百萬石又為水旱之所蠲免及赈貸之用,餘才百萬石而已。
朕廣蓄積,備饑謹也。
小民以為稅重,小臣沽民譽,亦多議之。
蓋不慮國家緩急之備也。
” 十二年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東、陝西去年租稅。
十三年,謂宰臣曰:“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
慮小民不能詳知,吏緣為奸,仍舊征取,其令所在揭榜谕之。
”十月,敕州縣官不盡力催督稅租,以緻逋懸者,可止其俸,使之征足,然後給之。
十六年正月,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稅。
十七年,上問宰臣曰:“遼東賦稅舊六萬餘石,通檢後幾二十萬。
六萬時何以仰給,二十萬後所積幾何?”戶部契勘,謂:“先以官吏數少故能給,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數多,以此費大。
”上曰:“當察其實,毋令妄費也。
”十七年三月,诏免河北、山東、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
十八年正月。
免中都、河北、河東、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
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千七百餘頃,诏蠲其租。
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前歲被災,诏免其租稅。
以戶部尚書曹望之之言,诏減鄜延及河東南路稅五十二萬餘石,增河北西路稅八萬八千石。
又诏諸稅粟非關邊要之地者,除當儲數外,聽民從便折納。
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災,免租。
前時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遞運者,複于它處未嘗就役之家征錢償之。
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征還所役牛夫錢,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複征錢于彼,前雖如此行之,複恐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
不若止計所役,免租稅及鋪馬錢為便。
其預計實數以聞。
若和雇價直亦須裁定也。
”有司上其數,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
上複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裡内居者充役。
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之災者,二十一萬頃免稅凡四十九萬餘石。
二十七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嘗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
十一月,诏河水泛溢,農田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
懷、衛、孟、鄭四州塞河勞役,并免今年差稅。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
河東南北路則量減之。
尚書省奏,兩路田多峻阪,硗瘠者往往再歲一易,若不以地等級蠲除,則有不均。
遂敕以赦書特免一分外,中田複減一分,下田減二分。
舊制,夏、秋稅納麥、粟、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複令以諸所用物折納。
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戶部謂如此則諸路所須之物要當和市,轉擾民矣。
遂命太府監,應折納之物為祗承宮禁者,治黃河薪刍增直二錢折納,如黃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産,乃令所屬計置,而罷它應折納者。
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廪粟積久腐敗。
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
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
今以歲入度支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所入,複出粟以赈之,非有備不可。
若複欲減,将何以待之。
如慮腐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緻壞,違者論如律。
”制可。
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南荒閑官地,許人計丁請佃,願仍為官者免租八年,願為己業者免稅三年。
”诏從之。
明昌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訴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
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災傷,阙食之民
凡輸送粟麥,三百裡外石減五升,以上每三百裡遞減五升。
粟折稭百稱者,百裡内減三稱,二百裡減五稱,不及三百裡減八稱,三百裡及輸本色槁草,各減十稱。
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植之資,藏镪之數,征錢有差,謂之物力錢。
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勢均則以丁多寡定甲乙。
有橫科,則視物力,循大至小均科。
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戶濟之。
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預。
猛安謀克戶、監戶、官戶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則預其數。
墓田、學田,租稅、物力皆免。
民訴水旱應免者,河南、山東、河東、大名、京兆、鳳翔、彰德部内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餘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則通以八月為限,遇閏月則展期半月,限外訴者不理。
非時之災則無限。
損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損之數,六分則全征。
桑被災不能蠶,則免絲綿絹稅。
諸路雨雪及禾稼收獲之數,月以捷步申戶部。
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雜役,驗物力所當輸者、止出雇錢。
進納補官未至廕子孫、及凡有出身者、謂司吏、譯人等。
出職帶官叙當身者、雜班叙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應已帶散官未出職者,子孫與其同居兄弟,下逮終場舉人,系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
三代同居,已旌門則免差發,三年後免雜役。
太宗天會元年,敕有司輕徭賦,勸稼穑。
十年,以遼人士庶之族賦役等差不一,诏有司命悉均之。
熙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诏免民戶殘欠租稅。
皇統三年,蠲民稅之未足者。
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謂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
”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預借河北東西路、中都租稅,上以國用雖乏,民力尤艱,遂不允。
三年,以歲歉,诏免二年租稅。
又诏曰:“朕比以元帥府從宜行事,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征取賦役,是重擾也。
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
”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賦稅。
”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八年十月,彰德軍節度使高昌福上書言稅租甚重,上谕翰林學士張景仁曰:“今租稅法比近代甚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稅斂殊輕,非稅斂則國用何從而出?”二年二月,尚書省奏:“天下倉廪貯粟二千七十九萬餘石。
”上曰:“朕聞國無九年之蓄則國非其國,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賦,歲取九百萬石,自經費七百萬石外,二百萬石又為水旱之所蠲免及赈貸之用,餘才百萬石而已。
朕廣蓄積,備饑謹也。
小民以為稅重,小臣沽民譽,亦多議之。
蓋不慮國家緩急之備也。
” 十二年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東、陝西去年租稅。
十三年,謂宰臣曰:“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
慮小民不能詳知,吏緣為奸,仍舊征取,其令所在揭榜谕之。
”十月,敕州縣官不盡力催督稅租,以緻逋懸者,可止其俸,使之征足,然後給之。
十六年正月,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稅。
十七年,上問宰臣曰:“遼東賦稅舊六萬餘石,通檢後幾二十萬。
六萬時何以仰給,二十萬後所積幾何?”戶部契勘,謂:“先以官吏數少故能給,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數多,以此費大。
”上曰:“當察其實,毋令妄費也。
”十七年三月,诏免河北、山東、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
十八年正月。
免中都、河北、河東、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
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千七百餘頃,诏蠲其租。
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前歲被災,诏免其租稅。
以戶部尚書曹望之之言,诏減鄜延及河東南路稅五十二萬餘石,增河北西路稅八萬八千石。
又诏諸稅粟非關邊要之地者,除當儲數外,聽民從便折納。
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災,免租。
前時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遞運者,複于它處未嘗就役之家征錢償之。
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征還所役牛夫錢,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複征錢于彼,前雖如此行之,複恐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
不若止計所役,免租稅及鋪馬錢為便。
其預計實數以聞。
若和雇價直亦須裁定也。
”有司上其數,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
上複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裡内居者充役。
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之災者,二十一萬頃免稅凡四十九萬餘石。
二十七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嘗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
十一月,诏河水泛溢,農田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
懷、衛、孟、鄭四州塞河勞役,并免今年差稅。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
河東南北路則量減之。
尚書省奏,兩路田多峻阪,硗瘠者往往再歲一易,若不以地等級蠲除,則有不均。
遂敕以赦書特免一分外,中田複減一分,下田減二分。
舊制,夏、秋稅納麥、粟、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複令以諸所用物折納。
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戶部謂如此則諸路所須之物要當和市,轉擾民矣。
遂命太府監,應折納之物為祗承宮禁者,治黃河薪刍增直二錢折納,如黃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産,乃令所屬計置,而罷它應折納者。
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廪粟積久腐敗。
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
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
今以歲入度支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所入,複出粟以赈之,非有備不可。
若複欲減,将何以待之。
如慮腐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緻壞,違者論如律。
”制可。
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南荒閑官地,許人計丁請佃,願仍為官者免租八年,願為己業者免稅三年。
”诏從之。
明昌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訴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
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災傷,阙食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