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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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宜、麻寮等十寨長官司。

     洪武四年,宣甯侯曹良臣帥兵取桑植,容美洞元施南道宣慰使覃大勝弟大旺、副宣慰覃大興、光寶子答谷等皆來朝,納元所授金虎符。

    命以施州宣慰司為從三品,東鄉諸長官司為正六品,以流官參用。

    五年,忠建元帥墨池遣其子驢吾,率所部溪洞元帥阿巨等來歸附,納元所授金虎符并銀印、銅章、诰敕。

    置忠建長官司及沿邊溪洞長官司,以墨池等為長官。

    二月,容美宣撫田光寶複遣子答谷來朝。

    征南将軍鄧愈平散毛、柿谿、赤谿、安福等三十九峒,散毛宣慰司都元帥覃野旺上僞夏所授印。

     十四年,江夏侯周德興移師讨水盡源、通塔平、散毛諸峒,置施州衛軍民指揮使司。

    十五年,置施南宣撫司,隸施州衛。

    十七年,散毛、沿邊安撫司安撫覃野旺之子起刺來朝,命為本司佥事。

    景川侯曹震言:“散毛等洞蠻時寇掠為民患,已令施州衛及施南宣撫覃大勝招之,如負固,請發兵讨。

    ” 二十二年命忠建宣撫田思進之子忠孝代父職。

    時思進年八十餘,乞緻仕,故有是命。

    明年,涼國公藍玉克散毛洞,擒刺惹長官覃大旺等萬餘人。

    置大田軍民千戶所,隸施州衛。

    以藍玉奏散毛、鎮南、大旺、施南等洞蠻叛服不常,黔江、施州衛兵相去遠,難應援。

    今散毛地與大水田連,宜置千戶所守禦,乃改散毛為大田,命千戶石山等領土兵一千五百人,置所鎮之。

    時忠建、施南叛蠻結寨于龍孔,玉遣指揮徐玉将兵攻之,擒宣撫覃大勝,餘蠻退走。

    玉複分兵搜之,殺獲男女一千八百餘人,械大勝及其黨八百二十人送京師。

    磔大勝于市,餘戍開元,給衣糧遣之。

     永樂二年複設散毛、施南二長官司。

    先是,洪武初,諸土司長官來降者,皆予原官。

    蠻苗吳面兒之難,諸土司地多荒廢,長官亦罷承襲。

    至是,故土官之子覃友諒等以招複蠻民,請仍設治所。

    以其戶少,降為長官司,隸大田軍民千戶所。

    以友諒為散毛,長官,覃添富為施南長官。

    四年,改施南、散毛仍為宣撫司,以友諒、添富來朝故也。

    以田應虎為龍潭安撫。

    時應虎來朝,言其祖父自宋、元來,俱為安撫,自蠻亂并其地入散毛隔遠難治,乞仍舊,從之。

    時高羅安撫田大民言,招複蠻民四百餘戶,乞還原職治所。

    木冊長官田谷佐、唐崖長官覃忠孝,并言父祖世為安撫,洪武時大軍平蜀,民驚潰,治所廢,今谷佐等招集三百餘戶,請襲,許之。

    五年,鎮南長官覃興等來朝,稱系世職,洪武中廢,今招來蠻民三百戶,乞仍舊,既五峰石寶長官張再武亦以襲職請,從之。

    同時,設東鄉五路安撫,以覃忠為之,隸施南。

    設石梁下峒、椒山瑪瑙、水盡源通塔平三長官司,以向潮文、劉再貴、唐思文為之,隸容美。

    既複設忠路、忠孝、金峒三安撫司,隸施州衛,以覃英、田大英、覃添貴為之。

    皆因洪武間蠻亂民散,廢其治,今忠等以故官子侄來朝,奏請複設,并從之,各賜印章冠帶。

     宣德二年設劍南長官司,隸忠路安撫;搖把峒、上愛下愛二茶峒三長官司及鎮邊、隆奉二蠻夷官司,皆隸東鄉五路安撫;東流、臘壁峒二蠻夷官司,隸散毛宣撫;石關峒長官司、西泙蠻夷官司,隸金峒安撫。

    皆以其酋長為之。

    先是,忠路安撫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孫牟酋蠻等,各擁蠻民,久據谿洞,今就招撫,請設官司,授以職事。

    兵部以聞,帝以馭蠻當順其情,所授諸司,宜有等殺。

    兵部議以四百戶以上者設長官司,四百戶以下者設蠻夷官司。

    元土官子孫量授以職,從所招官司管屬。

    皆從之。

    令三年一朝貢如故事。

    九年,木冊長官田谷佐奏:“高羅安撫常倚勢淩轹,侵奪其土地人民,已蒙朝廷分理,然彼宿怨未平,恐複加害。

    乞徑隸施州衛。

    ”從之。

    正統三年命散毛宣撫覃友諒子瑄試職。

    初,友諒以罪械赴京,中路逃匿,後為官軍所獲,斃獄。

    至是,本司以其子為蠻民信服,乞襲職。

    帝以友諒罪重宜革,第以蠻故诎法信恩,命瑄試職圖後效。

    景泰二年,禮部奏:“散毛宣撫司副使黃缙瑄謀殺親兄,律應斬。

    其妻譚氏遣子忠等貢馬贖罪,然缙瑄罪重,法不可宥。

    宜給鈔以酬馬直。

    ”從之。

    天順元年,容美宣撫田潮美老疾,請子保富代職,從之。

    五年,禮部奏:“施州木冊長官司土舍譚文壽兇暴,并造不法诽謗之言,罪當刑。

    今其母向氏進馬以贖,恐不可從。

    ”帝命給鈔百錠以慰其母,其子仍禁锢之。

     成化二年,搖把洞長官向麥答踵奏:“鄰近洗羅峒長,窺知本洞土兵調征兩廣,村寨空虛,煽誘土蠻攻劫,乞調官軍剿治。

    ”五年,禮部奏:“容美宣撫司田保富等,遣人進貢方物不及數,恐使者侵盜,宜停其賞,仍移知所司。

    ”施州等衛八安撫司各奏,成化五年朝觐進馬,已付邊衛騎操,而諸衛收馬文移不至,恐有虛詐,宜勘實給賞,皆從之。

    弘治二年,木冊長官田賢及容美緻在田保富各進馬,為土人譚敬保等贖罪。

    刑部言:“蠻民納馬贖罪,輕者可原,重者難宥,宜下按臣察核。

    ”八年,容美宣撫貢馬及香,禮部以香不及數,馬多道斃,又無文驗,命予半賞。

    九年,金峒安撫覃彥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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