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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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而複遣。
萬曆七年,蘇、松水災,給事中顧九思等請取回織造内臣,帝不聽。
大學士張居正力陳年饑民疲,不堪催督,乃許之。
未幾複遣中官。
居正卒,添織漸多。
蘇、杭、松、嘉、湖五府歲造之外,又令浙江、福建,常、鎮、徽、甯、揚、廣德諸府州分造,增萬馀匹。
陝西織造羊絨七萬四千有奇,南直、浙江纻絲、紗羅、绫?、絹帛,山西潞?,皆視舊制加丈尺。
二三年間,費至百萬,取給戶、工二部,搜括庫藏,扣留軍國之需。
部臣科臣屢争,皆不聽。
末年,複令稅監兼司,奸弊日滋矣。
明初設南北織染局,南京供應機房,各省直歲造供用,蘇、杭織造,間行間止。
自萬曆中,頻數派造,歲至十五萬匹,相沿日久,遂以為常。
陝西織造絨袍,弘、正間偶行,嘉、隆時複遣,亦遂沿為常例。
燒造之事,在外臨清磚廠,京師琉璃、黑窯滄廠,皆造磚瓦,以供營繕。
宣宗始遣中官張善之饒州,造奉先殿幾筵龍鳳文白瓷祭器,磁州造趙府祭器。
逾年,善以罪誅,罷其役。
正統元年,浮梁民進瓷器五萬馀,償以鈔。
禁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諸瓷器,違者罪死。
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花缸。
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
成化間,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鎮,燒造禦用瓷器,最多且久,費不赀。
孝宗初,撤回中官,尋複遣,弘治十五年複撤。
正德末複遣。
自弘治以來,燒造未完者三十馀萬器。
嘉靖初,遣中官督之。
給事中陳臯谟言其大為民害,請罷之。
帝不聽。
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
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内殿醮壇瓷器三萬,後添設饒州通判,專管禦器廠燒造。
,是時營建最繁,近京及蘇州皆有磚廠。
隆慶時,诏江西燒造瓷器十馀萬。
萬曆十九年命造十五萬九千,既而複增八萬,至三十八年未畢工。
自後役亦漸寝。
國家經費,莫大於祿饷。
洪武九年定諸王公主歲供之數:親王,米五萬石,鈔二萬五千貫,錦四十匹,纻絲三百匹,紗、羅各百匹,絹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綿二千兩,鹽二百引,花千斤,皆歲支。
馬料草,月支五十匹。
其緞匹,歲給匠料,付王府自造。
靖江王,米二萬石,鈔萬貫,馀物半親王,馬料草二十匹。
公主未受封者,纻絲、紗、羅各十匹,絹、冬夏布各三十匹,綿二百兩;已受封,賜莊田一所,歲收糧千五百石,鈔二千貫。
親王子未受封,視公主;女未受封者半之。
子已受封郡王,米六千石,鈔二千八百貫,錦十匹,纻絲五十匹,紗、羅減纻絲之半,絹、冬夏布各百匹,綿五百兩,鹽五十引,茶三百斤,馬料草十匹。
女已受封及已嫁,米千石,鈔千四百貫,其緞匹於所在親王國造給。
皇太子之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必俟出閣然後歲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
女俟及嫁,與親王女已嫁者同。
凡親王世子,與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半始封郡王。
女已封縣主及已嫁者,米五百石,鈔五百貫,馀物半親王女已受封者。
郡王諸子年十五,各賜田六十頃,除租稅為永業,其所生子世守之,後乃令止給祿米。
二十八年诏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量減諸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
乃更定親王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将軍千石,輔國将軍、奉國将軍、鎮國中尉以二百石遞減,輔國中尉、奉國中尉以百石遞減,公主及驸馬二千石,郡王及儀賓八百石,縣主、郡君及儀賓以二百石遞減,縣君、鄉君及儀賓以百石遞減。
自後為永制。
仁宗即位,增減諸王歲祿,非常典也。
時鄭、越、襄、荊、淮、滕、梁七王未之籓,令暫給米歲三千石,遂為例。
正統十二年定王府祿米,将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儀賓自出閤成婚日為始,於附近州縣秋糧内撥給。
景泰七年定郡王将軍以下祿米,出閤在前,受封在後,以受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後,以出閤日為始。
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
英宗初,頗給以糧。
嘉靖中,月支米六石。
萬曆中減至二石或一石。
初,太祖大封宗籓,令世世皆食歲祿,不授職任事,親親之誼甚厚。
然天潢日繁,而民賦有限。
其始祿米盡支本色,既而本鈔兼支。
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則不同。
厥後勢不能給,而冒濫轉益多。
奸弊百出,不可究诘。
自弘治間,禮部尚書倪嶽即條請節減,以寬民力。
嘉靖四十一年,禦史林潤言:“天下之事,極弊而大可慮者,莫甚於宗籓祿廪。
天下歲供京師糧四百萬石,而諸府祿米凡八百五十三萬石。
以山西言,存留百五十二萬石,而宗祿三百十二萬;以河南言,存留八十四萬三千石,而宗祿百九十二萬。
是二省之糧,借令全輸,不足供祿米之半,況吏祿、軍饷皆出其中乎?故自郡王以上,猶得厚享,将軍以下,多不能自存,饑寒困辱,勢所必至,常号呼道路,聚诟有司。
守土之臣,每懼生變。
夫賦不可增,而宗室日益蕃衍,可不為寒心。
宜令大臣科道集議於朝,且谕諸王以勢窮弊極,不得不通變之意。
令戶部會計賦額,以十年為率,通計兵荒蠲免、存留及王府增封之數。
共陳善後良策,斷自宸衷,以垂萬世不易之規。
”下部覆議,從之。
至四十四年乃定宗籓條例。
郡王、将軍七分折鈔,中尉六分折鈔,郡縣主、郡縣鄉君及儀賓八分折鈔,他冒濫者多所裁減。
於是諸王亦奏辭歲祿,少者五百石,多者至二千石,歲出為稍纾,而将軍以下益不能自存矣。
明初,勳戚皆賜官田以代常祿。
其後令還田給祿米。
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
百官之俸,自洪武初,定丞相、禦史大夫以下歲祿數,刻石官署,取給於江南官田。
,十三年重定内外文武官歲給祿米、俸鈔之制,而雜流吏典附焉。
正從一二三四品官,自千石至三百石,每階遞減百石,皆給俸鈔三百貫。
正五品二百二十石,從減五十石,鈔皆百五十貫。
正六品百二十石,從減十石,鈔皆九十貫。
正從七品視從六品遞減十石,鈔
萬曆七年,蘇、松水災,給事中顧九思等請取回織造内臣,帝不聽。
大學士張居正力陳年饑民疲,不堪催督,乃許之。
未幾複遣中官。
居正卒,添織漸多。
蘇、杭、松、嘉、湖五府歲造之外,又令浙江、福建,常、鎮、徽、甯、揚、廣德諸府州分造,增萬馀匹。
陝西織造羊絨七萬四千有奇,南直、浙江纻絲、紗羅、绫?、絹帛,山西潞?,皆視舊制加丈尺。
二三年間,費至百萬,取給戶、工二部,搜括庫藏,扣留軍國之需。
部臣科臣屢争,皆不聽。
末年,複令稅監兼司,奸弊日滋矣。
明初設南北織染局,南京供應機房,各省直歲造供用,蘇、杭織造,間行間止。
自萬曆中,頻數派造,歲至十五萬匹,相沿日久,遂以為常。
陝西織造絨袍,弘、正間偶行,嘉、隆時複遣,亦遂沿為常例。
燒造之事,在外臨清磚廠,京師琉璃、黑窯滄廠,皆造磚瓦,以供營繕。
宣宗始遣中官張善之饒州,造奉先殿幾筵龍鳳文白瓷祭器,磁州造趙府祭器。
逾年,善以罪誅,罷其役。
正統元年,浮梁民進瓷器五萬馀,償以鈔。
禁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諸瓷器,違者罪死。
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花缸。
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
成化間,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鎮,燒造禦用瓷器,最多且久,費不赀。
孝宗初,撤回中官,尋複遣,弘治十五年複撤。
正德末複遣。
自弘治以來,燒造未完者三十馀萬器。
嘉靖初,遣中官督之。
給事中陳臯谟言其大為民害,請罷之。
帝不聽。
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
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内殿醮壇瓷器三萬,後添設饒州通判,專管禦器廠燒造。
,是時營建最繁,近京及蘇州皆有磚廠。
隆慶時,诏江西燒造瓷器十馀萬。
萬曆十九年命造十五萬九千,既而複增八萬,至三十八年未畢工。
自後役亦漸寝。
國家經費,莫大於祿饷。
洪武九年定諸王公主歲供之數:親王,米五萬石,鈔二萬五千貫,錦四十匹,纻絲三百匹,紗、羅各百匹,絹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綿二千兩,鹽二百引,花千斤,皆歲支。
馬料草,月支五十匹。
其緞匹,歲給匠料,付王府自造。
靖江王,米二萬石,鈔萬貫,馀物半親王,馬料草二十匹。
公主未受封者,纻絲、紗、羅各十匹,絹、冬夏布各三十匹,綿二百兩;已受封,賜莊田一所,歲收糧千五百石,鈔二千貫。
親王子未受封,視公主;女未受封者半之。
子已受封郡王,米六千石,鈔二千八百貫,錦十匹,纻絲五十匹,紗、羅減纻絲之半,絹、冬夏布各百匹,綿五百兩,鹽五十引,茶三百斤,馬料草十匹。
女已受封及已嫁,米千石,鈔千四百貫,其緞匹於所在親王國造給。
皇太子之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必俟出閣然後歲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
女俟及嫁,與親王女已嫁者同。
凡親王世子,與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半始封郡王。
女已封縣主及已嫁者,米五百石,鈔五百貫,馀物半親王女已受封者。
郡王諸子年十五,各賜田六十頃,除租稅為永業,其所生子世守之,後乃令止給祿米。
二十八年诏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量減諸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
乃更定親王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将軍千石,輔國将軍、奉國将軍、鎮國中尉以二百石遞減,輔國中尉、奉國中尉以百石遞減,公主及驸馬二千石,郡王及儀賓八百石,縣主、郡君及儀賓以二百石遞減,縣君、鄉君及儀賓以百石遞減。
自後為永制。
仁宗即位,增減諸王歲祿,非常典也。
時鄭、越、襄、荊、淮、滕、梁七王未之籓,令暫給米歲三千石,遂為例。
正統十二年定王府祿米,将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儀賓自出閤成婚日為始,於附近州縣秋糧内撥給。
景泰七年定郡王将軍以下祿米,出閤在前,受封在後,以受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後,以出閤日為始。
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
英宗初,頗給以糧。
嘉靖中,月支米六石。
萬曆中減至二石或一石。
初,太祖大封宗籓,令世世皆食歲祿,不授職任事,親親之誼甚厚。
然天潢日繁,而民賦有限。
其始祿米盡支本色,既而本鈔兼支。
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則不同。
厥後勢不能給,而冒濫轉益多。
奸弊百出,不可究诘。
自弘治間,禮部尚書倪嶽即條請節減,以寬民力。
嘉靖四十一年,禦史林潤言:“天下之事,極弊而大可慮者,莫甚於宗籓祿廪。
天下歲供京師糧四百萬石,而諸府祿米凡八百五十三萬石。
以山西言,存留百五十二萬石,而宗祿三百十二萬;以河南言,存留八十四萬三千石,而宗祿百九十二萬。
是二省之糧,借令全輸,不足供祿米之半,況吏祿、軍饷皆出其中乎?故自郡王以上,猶得厚享,将軍以下,多不能自存,饑寒困辱,勢所必至,常号呼道路,聚诟有司。
守土之臣,每懼生變。
夫賦不可增,而宗室日益蕃衍,可不為寒心。
宜令大臣科道集議於朝,且谕諸王以勢窮弊極,不得不通變之意。
令戶部會計賦額,以十年為率,通計兵荒蠲免、存留及王府增封之數。
共陳善後良策,斷自宸衷,以垂萬世不易之規。
”下部覆議,從之。
至四十四年乃定宗籓條例。
郡王、将軍七分折鈔,中尉六分折鈔,郡縣主、郡縣鄉君及儀賓八分折鈔,他冒濫者多所裁減。
於是諸王亦奏辭歲祿,少者五百石,多者至二千石,歲出為稍纾,而将軍以下益不能自存矣。
明初,勳戚皆賜官田以代常祿。
其後令還田給祿米。
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
百官之俸,自洪武初,定丞相、禦史大夫以下歲祿數,刻石官署,取給於江南官田。
,十三年重定内外文武官歲給祿米、俸鈔之制,而雜流吏典附焉。
正從一二三四品官,自千石至三百石,每階遞減百石,皆給俸鈔三百貫。
正五品二百二十石,從減五十石,鈔皆百五十貫。
正六品百二十石,從減十石,鈔皆九十貫。
正從七品視從六品遞減十石,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