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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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織造燒造俸饷會計 采造之事,累朝侈儉不同。

    大約靡於英宗,繼以憲、武,至世宗、神宗而極。

    其事目繁瑣,徵索紛纭。

    最钜且難者,曰采木。

    歲造最大者,曰織造、曰燒造。

    酒醴膳羞則掌之光祿寺,采辦成就則工部四司、内監司局或專差職之,柴炭則掌之惜薪司。

    而最為民害者,率由中官。

     明初,上供簡省。

    郡縣貢香米、人參、葡萄酒,太祖以為勞民,卻之。

    仁宗初,光祿卿井泉奏,歲例遣正官往南京采玉面狸,帝叱之曰:“小人不達政體。

    朕方下诏,盡罷不急之務以息民,豈以口腹細故,失大信耶!”宣宗時,罷永樂中河州官買乳牛造上供酥油者,以其牛給屯軍。

    命禦史二人察視光祿寺,凡内外官多支及需索者,執奏。

    英宗初政,三楊當軸,減南畿孳牧黃牛四萬,糖蜜、果品、腒脯、酥油、茶芽、稉糯、粟米、藥材皆減省有差,撤諸處捕魚官。

    即位數月,多所撙節。

    凡上用膳食器皿三十萬七千有奇,南工部造,金龍鳳白瓷諸器,饒州造,?硃紅膳盒諸器,營膳所造,以進宮中食物,尚膳監率乾沒之。

    帝令備帖具書,如數還給。

    景帝時,從於謙言,罷真定、河間采野味、直沽海口造乾魚内使。

     天順八年,光祿果品物料凡百二十六萬八千馀斤,增舊額四之一。

    成化初,诏光祿寺牲口不得過十萬。

    明年,寺臣李春請增。

    禮部尚書姚夔言:“正統間,雞鵝羊豕歲費三四萬。

    天順以來增四倍,暴殄過多。

    請從前诏。

    ”後二年,給事中陳钺言:“光祿市物,概以勢取。

    負販遇之,如被劫掠。

    夫光祿所供,昔皆足用,今不然者,宣索過額,侵漁妄費也。

    ”大學士彭時亦言:“光祿寺委用小人買辦,假公營私,民利盡為所奪。

    請照宣德、正統間例,斟酌供用,禁止買辦。

    ”於是減魚果歲額十之一。

    弘治元年命光祿減增加供應。

    初,光祿俱預支官錢市物,行頭吏役因而侵蝕。

    乃令各行先報納而後償價,遂有遊手号為報頭,假以供應為名,抑價倍取,以充私橐。

    禦史李鸾以為言,帝命禁止。

    十五年,光祿卿王珩,列上内外官役酒飯及所畜禽獸料食之數,凡百二十事。

    乃降旨,有仍舊者,有減半者,有停止者。

    於是放去乾明門虎、南海子貓、西華門鷹犬、禦馬監山猴、西安門大鴿等,減省有差,存者減其食料。

    自成化時,添坐家長随八十馀員,傳添湯飯中官百五十馀員。

    天下常貢不足於用,乃責買於京師鋪戶。

    價直不時給,市井負累。

    兵部尚書劉大夏因天變言之,乃裁減中官,歲省銀八十餘萬。

     武宗之世,各宮日進、月進,數倍天順時。

    廚役之額,當仁宗時僅六千三百馀名,及憲宗增四之一。

    世宗初,減至四千一百名,歲額銀撙節至十三萬兩。

    中年複增至四十萬。

    額派不足,借支太倉。

    太倉又不足,乃令原供司府依數增派。

    於是帝疑其乾沒,下禮部問狀,責光祿寺具數以奏。

    帝複降旨诘責,乃命禦史稽核月進揭帖,兩月間省銀二萬馀兩,自是歲以為常。

     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貢,曰歲辦。

    不給,則官出錢以市,曰采辦。

    其後本折兼收,采辦愈繁。

    於是召商置買,物價多虧,商賈匿迹。

    二十七年,戶部言:“京師召商納貨取直,富商規避,應役者皆貧弱下戶,請核實編審。

    ”給事中羅崇奎言:“諸商所以重困者,物價賤則減,而貴則不敢增。

    且收納不時,一遭風雨,遂不可用,多緻賠累。

    既收之後,所司更代不常,不即給直,或竟沈閣。

    幸給直矣,官司折閱于上,番役齮龁于下,名雖平估,所得不能半。

    諸弊若除,商自樂赴,奚用編審。

    ”帝雖納其言,而仍編審如戶部議。

     穆宗朝,光祿少卿李鍵奏十事,帝乃可之,頗有所減省:停止承天香米、外域珍禽奇獸,罷寶坻魚鮮。

    凡薦新之物,領於光祿寺,勿遣中官。

    又從太監李芳請,停徵加增細稉米、白青鹽,命一依成、弘間例。

    禦史王宗載請停加派。

    部議悉準原額,果品百七萬八千馀斤,牲口銀五萬八千馀兩,免加派銀二萬馀。

    未行,而神宗立,诏免之。

    世宗末年,歲用止十七萬兩,穆宗裁二萬,止十五萬馀,經費省約矣。

    萬曆初年,益減至十三四萬,中年漸增,幾三十萬,而鋪戶之累滋甚。

    時中官進納索賂,名鋪墊錢,費不訾,所支不足相抵,民不堪命,相率避匿。

    乃佥京師富戶為商。

    令下,被佥者如赴死,重賄營免。

    官司蜜鈎,若緝奸盜。

    宛平知縣劉曰淑言:“京民一遇佥商,取之不遺毫發,赀本悉罄。

    請厚估先發,以蘇民困。

    ”禦史王孟震斥其越職,曰淑自劾解官去。

    至熹宗時,商累益重,有輸物於官終不得一錢者。

     洪武時,宮禁中市物,視時估率加十錢,其損上益下如此。

    永樂初,斥言采五色石者,且以溫州輸礬困民,罷染色布。

    然内使之出,始於是時。

    工役繁興,徵取稍急,非土所有,民破産購之。

    軍器之需尤無算。

    仁宗時,山場、園林、湖池、坑冶、果樹、蜂蜜,官設守禁者,悉予民。

    宣宗罷閘辦金銀,其他紙靛、纟甯絲、紗羅、BF緞、香貨、銀?硃、金箔、紅花、茜草、麂皮、香蠟、藥物、果品、海味、?硃紅戗金龍鳳器物,多所罷減。

    副都禦史弋謙言:“有司給買辦物料價,十不償一,無異空取。

    ”帝嘉納之,谕工部察懲。

    又因泰安州稅課局大使郝智言,悉召還所遣官,敕自今更不許辄遣,自軍器、軍需外,凡買辦者盡停止。

    然寬免之诏屢下,内使屢敕撤還,而奉行不實,宦者辄名采辦,虐取於民。

    誅袁琦、阮巨隊等十馀人,患乃稍息。

    英宗立,罷諸處采買及造下西洋船木,諸冗費多敕省。

    正統八年,以買辦擾民,始令於存留錢糧内折納,就近解兩京。

     先是仁宗時,令中官鎮守邊塞,英宗複設各省鎮守,又有守備、分守,中官布列天下。

    及憲宗時益甚,購書采藥之使,搜取珍玩,靡有孑遺。

    抑賣鹽引,私采禽鳥,糜官帑,納私賂,動以巨萬計。

    太嶽、太和山降真諸香,通三歲用七千斤,至是倍之。

    内府物料,有至五六倍者。

    孝宗立,頗有減省。

    甘肅巡撫羅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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