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關燈
耗米入京、通兩倉者,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而南直隸正糧獨百八十萬,薊州一府七十萬,加耗在外。

    浙賦視蘇減數萬。

    江西、湖廣又殺焉。

    天津、蘇州、密雲、昌平,共給米六十四萬馀石,悉支兌運米。

    而臨、德二倉,貯預備米十九萬馀石,取山東、河南改兌米充之。

    遇災傷,則撥二倉米以補運,務足四百萬之額,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兌之議。

    時應天巡撫滕昭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加耗外,複石增米一鬥為渡江費。

    後數年,帝乃命淮、徐、臨、德四倉支運七十萬石之米,悉改水次交兌。

    由是悉變為改兌,而官軍長運遂為定制。

    然是時,司倉者多苛取,甚至有額外罰,運軍展轉稱貸不支。

    弘治元年,都禦史馬文升疏論運軍之苦,言:“各直省運船,皆工部給價,令有司監造。

    近者,漕運總兵以價不時給,請領價自造。

    而部臣慮軍士不加愛護,議令本部出料四分,軍衛任三分,舊船抵三分。

    軍衛無從措辦,皆軍士賣資産、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

    正軍逃亡數多,而額數不減,俱以馀丁充之,一戶有三、四人應役者。

    春兌秋歸,艱辛萬狀。

    船至張家灣,又雇車盤撥,多稱貸以濟用,此往來之苦也。

    其所稱貸,運官因以侵漁,責償倍息。

    而軍士或自載土産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奪。

    今宜加造船費每艘銀二十兩,而禁約運官及有司科害搜檢之弊,庶軍困少蘇。

    ”诏從其議。

    五年,戶部尚書葉淇言:“蘇、松諸府,連歲荒歉,民買漕米,每石銀二兩。

    而北直隸、山東、河南歲供宣、大二邊糧料,每石亦銀一兩。

    去歲,蘇州兌運已折五十萬石,每石銀一兩。

    今請推行於諸府,而稍差其直。

    災重者,石七錢,稍輕者,石仍一兩。

    俱解部轉發各邊,抵北直隸三處歲供之數,而收三處本色以輸京倉,則費省而事易集。

    ”從之。

    自後歲災,辄權宜折銀,以水次倉支運之糧充其數,而折價以六七錢為率,無複至一兩者。

     先是,成化間行長運之法。

    江南州縣運糧至南京,令官軍就水次兌支,計省加耗輸輓之費,得馀米十萬石有奇,貯預備倉以資緩急之用。

    至是,巡撫都禦史以兌支有弊,請令如舊上倉而後放支。

    戶部言:“兌支法善,不可易。

    ”诏從部議,以所馀就貯各衛倉,作正支銷。

    又從戶部言,山東改兌糧九萬石,仍聽民自運臨、德二倉,令官軍支運。

    正德二年,漕運官請疏通水次倉儲,言:“往時民運至淮、徐、臨、德四倉,以待衛軍支運,後改附近州縣水次交兌。

    已而并支運七十萬石亦令改兌。

    但七十萬石之外,猶有交兌不盡者,民仍運赴四倉,久無支銷,以緻陳腐。

    請将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糧米三十五萬石,折銀解京,而令三省衛軍赴臨、德等倉,支運如所折之數。

    則諸倉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運。

    歲漕額外,又得三十五萬折銀,一舉而數善具矣。

    ”帝命部臣議,如其請。

    六年,戶部侍郎邵寶以漕運遲滞,請複支運法。

    戶部議,支運法廢久,不可卒複,事遂寝。

     臨、德二倉之貯米也,凡十九萬,計十年得百九十萬。

    自世宗初,災傷撥補日多,而山東、河南以歲歉,數請輕減,且二倉囤積多朽腐。

    於是改折之議屢興,而倉儲漸耗矣。

    嘉靖元年,漕運總兵楊宏,請以輕赍銀聽運官道支,為顧僦舟車之費,不必裝鞘印封,計算羨馀,以苦漕卒。

    給事、禦史交駁之。

    戶部言:“科道官之論,主于防奸,是也。

    但輕赍本資轉般費,今慮官軍侵耗,盡取其赢馀以歸太倉,則以腳價為正糧,非立法初意也。

    ”乃議運船至通州,巡倉禦史核驗,酌量支用實數,著為定規。

    有羨馀,不輸太倉,即用以修船,官旗漁蠹者重罪。

    輕赍銀者,憲宗以諸倉改兌,給路費,始各有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銳,故有銳米;自随船給運四鬥外,馀折銀,謂之輕赍。

    凡四十四萬五千馀兩。

    後頗入太倉矣。

    隆慶中,運道艱阻,議者欲開膠萊河,複海運。

    由淮安清江浦口,曆新壩、馬家壕至海倉口,徑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

    疏上,遣官勘報,以水多沙碛而止。

     神宗時,漕運總督舒應龍言:“國家兩都并建,淮、徐、臨、德,實南北咽喉。

    自兌運久行,臨、德尚有歲積,而淮、徐二倉無粒米。

    請自今山東、河南全熟時,盡徵本色上倉。

    計
0.07301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