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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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宗人府吏部戶部附總督糧儲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附提督操江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太仆寺鴻胪寺尚寶司六科行人司欽天監太醫院五城兵馬司應天府附上元江甯二縣已上南京官王府長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馬寺都轉運鹽使司鹽課提舉司市舶提舉司茶馬司府州縣儒學巡檢司驿稅課司倉庫織染局河泊所附閘壩官批驗所遞運所鐵冶所醫學陰陽學僧綱司道紀司
南京宗人府。
經曆司,經曆一人。
南京官品秩,俱同北京。
吏部。
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
六部侍郎,至弘治後始專設右。
萬曆三年俱革。
十一年複設。
天啟中,每部增侍郎一人。
崇祯間革。
其屬,司務廳,司務一人。
文選、考功、驗封、稽勳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主事一人。
驗封、稽勳二司主事,後并革。
凡南京官,六年考察,考功掌之,不由北吏部。
戶部。
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照磨一人。
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員外郎九人,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福建、山西、陝西、雲南九司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山西、陝西三司員外郎各一人,隆慶中又革廣西、雲南二司員外郎各一人。
主事十七人,山西、廣東、廣西、雲南四司各二人,隆慶三年革廣東司主事一人。
所轄,寶鈔提舉司,提舉一人。
廣積庫、承運庫、贓罰庫、甲乙丙丁戊五字庫、寶鈔廣惠庫、軍儲倉,各大使一人。
長安門倉、東安門倉、西安門倉、北安門倉各副使一人。
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大使一人。
隆慶三年,革寶鈔司提舉、軍儲倉大使。
總督糧儲一人。
嘉靖以前,特設都禦史。
二十六年革,以戶部右侍郎加都禦史銜領之。
禮部。
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
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郎中一人。
儀制、祠祭二司,各主事一人。
所轄,鑄印局,副使一人。
教坊司,右韶舞一人,左右司樂各一人。
兵部。
尚書參贊機務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
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郎中四人,員外郎二人,武選、武庫無員外郎。
主事五人。
車駕主事二人。
所轄,典牧所,提領一人。
正八品會同館、大勝關,各大使一人。
按參贊機務,自宣德八年黃福始。
成化二十三年,始奉敕谕,專以本部尚書參贊機務,同内外守備官操練軍馬,撫恤人民,禁戢盜賊,振舉庶務,故其職視五部為特重雲。
刑部。
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照磨各一人。
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員外郎五人,惟浙江、江西、河南、陝西、廣東五司設。
主事十四人,廣東司二人。
分掌南京諸司,及公、侯、伯、五府、京衛所刑名之事。
司獄二人。
工部。
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
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司,郎中四人,員外郎二人,營繕司一人,都水司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都水員外郎。
主事八人。
營繕司三人,屯田司一人,馀各二人。
所轄,營繕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人。
龍江、清江二提舉司,各提舉一人。
副提舉後革。
文思院、寶源局、軍器局、織染所、龍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壩抽分竹木局,各大使一人。
嘉靖三十七年,革文思院大使。
都察院。
右都禦史一人,右副都禦史一人,右佥都禦史一人,司務、經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獄二人。
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獄一人。
隆慶四年,革都事。
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雲南、貴州九道,各禦史二人。
福建、湖廣、廣東、廣西四道,各禦史三人。
嘉靖後不全設,恒以一人兼數道。
凡刷卷、巡倉、巡江、巡城、屯田、印馬、巡視糧儲、監收糧斛、點閘軍士、管理京營、比驗軍器,皆叙而差之。
清軍,則偕兵部、兵科。
核後湖黃冊,則偕戶部、戶科。
提督操江一人。
以副佥都禦史為之,領上、下江防之事。
通政使司。
通政使一人,右通政一人,右參議一人,掌收呈狀,付刑部審理。
經曆一人。
大理寺。
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務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評事各三人。
隆慶三年,革左、右評事各一人。
詹事府。
主簿一人。
翰林院。
學士一人,不常置,以翰林坊局官署職。
孔目一人。
國子監。
祭酒一人,司業一人,監丞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六人,學正五人,學錄二人,典籍一人,學馔一人。
嘉靖三十七年,革助教二人及掌馔。
隆慶四年,革博士一人,學正一人。
太常寺。
卿一人,少卿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一人,協律郎二人,贊禮郎七人,嘉靖中,革贊禮郎一人。
司樂二人。
各祠祭署合奉祀八人,祀丞七人。
天、地壇奉祀一、祀丞一。
山川壇、耤田奉祀一。
祖陵奉祀、祀丞各一。
皇陵奉祀、祀丞各二。
孝陵、揚王墳、徐王墳各奉祀一,祀丞一。
嘉靖後,革天地壇、祖陵、揚王墳三祠祭署祀丞。
光祿寺。
卿一人,少卿一人,隆慶四年,革少卿。
典簿一人。
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各署正一人,署丞一人。
嘉靖中,革良醞、掌醢二署署丞。
萬曆中,革珍羞署丞。
太仆寺。
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隆慶中,革少卿一人,寺丞一人。
主簿一人。
鴻胪寺。
卿一人,主簿一人。
司儀、司賓二署,各署丞一人,鳴贊四人,序班九人。
尚寶司。
卿一人。
吏、戶、禮、兵、刑、工六科。
給事中六人。
又戶科給事中一人,管理後湖黃冊。
行人司。
左司副一人。
欽天監。
監正一人,監副一人,主簿一人。
五官正一人,五官靈台郎二人,五官監候一人,五官司曆一人。
太醫院。
院判一人,吏目一人。
惠民藥局、生藥庫,各大使一人。
五城兵馬司。
指揮各一人,副指揮各三人,吏目各一人。
萬曆中,革副指揮每城二人。
應天府。
府尹一人,府丞一人,治中一人,通判二人,推官一人,經曆、知事、照磨、檢校各一人。
儒學教授一人,訓導六人。
所轄,上元、江甯二縣,各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
司獄司,司獄一人。
織染局,大使一人,左、右副使各一人。
都稅司、宣課司,凡四,龍江、江東、聚寶門、太平門。
稅課局,凡二,龍江、龍潭。
各大使一人,副使或一人或二人。
龍江遞運所,大使、副使各一人。
批驗所,大使一人。
河泊所,官一人。
龍江關、石灰山關,各大使一人,副使四人。
洪武三年,改應天府知府為府尹,秩正三品,賜銀印。
十三年,
經曆司,經曆一人。
南京官品秩,俱同北京。
吏部。
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
六部侍郎,至弘治後始專設右。
萬曆三年俱革。
十一年複設。
天啟中,每部增侍郎一人。
崇祯間革。
其屬,司務廳,司務一人。
文選、考功、驗封、稽勳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主事一人。
驗封、稽勳二司主事,後并革。
凡南京官,六年考察,考功掌之,不由北吏部。
戶部。
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照磨一人。
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員外郎九人,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福建、山西、陝西、雲南九司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山西、陝西三司員外郎各一人,隆慶中又革廣西、雲南二司員外郎各一人。
主事十七人,山西、廣東、廣西、雲南四司各二人,隆慶三年革廣東司主事一人。
所轄,寶鈔提舉司,提舉一人。
廣積庫、承運庫、贓罰庫、甲乙丙丁戊五字庫、寶鈔廣惠庫、軍儲倉,各大使一人。
長安門倉、東安門倉、西安門倉、北安門倉各副使一人。
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大使一人。
隆慶三年,革寶鈔司提舉、軍儲倉大使。
總督糧儲一人。
嘉靖以前,特設都禦史。
二十六年革,以戶部右侍郎加都禦史銜領之。
禮部。
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
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郎中一人。
儀制、祠祭二司,各主事一人。
所轄,鑄印局,副使一人。
教坊司,右韶舞一人,左右司樂各一人。
兵部。
尚書參贊機務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
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郎中四人,員外郎二人,武選、武庫無員外郎。
主事五人。
車駕主事二人。
所轄,典牧所,提領一人。
正八品會同館、大勝關,各大使一人。
按參贊機務,自宣德八年黃福始。
成化二十三年,始奉敕谕,專以本部尚書參贊機務,同内外守備官操練軍馬,撫恤人民,禁戢盜賊,振舉庶務,故其職視五部為特重雲。
刑部。
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照磨各一人。
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員外郎五人,惟浙江、江西、河南、陝西、廣東五司設。
主事十四人,廣東司二人。
分掌南京諸司,及公、侯、伯、五府、京衛所刑名之事。
司獄二人。
工部。
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
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司,郎中四人,員外郎二人,營繕司一人,都水司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都水員外郎。
主事八人。
營繕司三人,屯田司一人,馀各二人。
所轄,營繕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人。
龍江、清江二提舉司,各提舉一人。
副提舉後革。
文思院、寶源局、軍器局、織染所、龍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壩抽分竹木局,各大使一人。
嘉靖三十七年,革文思院大使。
都察院。
右都禦史一人,右副都禦史一人,右佥都禦史一人,司務、經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獄二人。
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獄一人。
隆慶四年,革都事。
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雲南、貴州九道,各禦史二人。
福建、湖廣、廣東、廣西四道,各禦史三人。
嘉靖後不全設,恒以一人兼數道。
凡刷卷、巡倉、巡江、巡城、屯田、印馬、巡視糧儲、監收糧斛、點閘軍士、管理京營、比驗軍器,皆叙而差之。
清軍,則偕兵部、兵科。
核後湖黃冊,則偕戶部、戶科。
提督操江一人。
以副佥都禦史為之,領上、下江防之事。
通政使司。
通政使一人,右通政一人,右參議一人,掌收呈狀,付刑部審理。
經曆一人。
大理寺。
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務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評事各三人。
隆慶三年,革左、右評事各一人。
詹事府。
主簿一人。
翰林院。
學士一人,不常置,以翰林坊局官署職。
孔目一人。
國子監。
祭酒一人,司業一人,監丞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六人,學正五人,學錄二人,典籍一人,學馔一人。
嘉靖三十七年,革助教二人及掌馔。
隆慶四年,革博士一人,學正一人。
太常寺。
卿一人,少卿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一人,協律郎二人,贊禮郎七人,嘉靖中,革贊禮郎一人。
司樂二人。
各祠祭署合奉祀八人,祀丞七人。
天、地壇奉祀一、祀丞一。
山川壇、耤田奉祀一。
祖陵奉祀、祀丞各一。
皇陵奉祀、祀丞各二。
孝陵、揚王墳、徐王墳各奉祀一,祀丞一。
嘉靖後,革天地壇、祖陵、揚王墳三祠祭署祀丞。
光祿寺。
卿一人,少卿一人,隆慶四年,革少卿。
典簿一人。
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各署正一人,署丞一人。
嘉靖中,革良醞、掌醢二署署丞。
萬曆中,革珍羞署丞。
太仆寺。
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隆慶中,革少卿一人,寺丞一人。
主簿一人。
鴻胪寺。
卿一人,主簿一人。
司儀、司賓二署,各署丞一人,鳴贊四人,序班九人。
尚寶司。
卿一人。
吏、戶、禮、兵、刑、工六科。
給事中六人。
又戶科給事中一人,管理後湖黃冊。
行人司。
左司副一人。
欽天監。
監正一人,監副一人,主簿一人。
五官正一人,五官靈台郎二人,五官監候一人,五官司曆一人。
太醫院。
院判一人,吏目一人。
惠民藥局、生藥庫,各大使一人。
五城兵馬司。
指揮各一人,副指揮各三人,吏目各一人。
萬曆中,革副指揮每城二人。
應天府。
府尹一人,府丞一人,治中一人,通判二人,推官一人,經曆、知事、照磨、檢校各一人。
儒學教授一人,訓導六人。
所轄,上元、江甯二縣,各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
司獄司,司獄一人。
織染局,大使一人,左、右副使各一人。
都稅司、宣課司,凡四,龍江、江東、聚寶門、太平門。
稅課局,凡二,龍江、龍潭。
各大使一人,副使或一人或二人。
龍江遞運所,大使、副使各一人。
批驗所,大使一人。
河泊所,官一人。
龍江關、石灰山關,各大使一人,副使四人。
洪武三年,改應天府知府為府尹,秩正三品,賜銀印。
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