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列傳第二 昭明太子 哀太子 愍懷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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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明太子統,字德施,高祖長子也。

    母曰丁貴嫔。

    初,高祖未有男,義師起,太子以齊中興元年九月生于襄陽。

    高祖既受禅,有司奏立儲副,高祖以天下始定,百度多阙,未之許也。

    群臣固請,天監元年十一月,立為皇太子。

    時太子年幼,依舊居于内,拜東宮官屬文武,皆入直永福省。

     太子生而聰睿,三歲受《孝經》、《論語》,五歲遍讀五經,悉能諷誦。

    五年五月庚戌,始出居東宮。

    太子性仁孝,自出宮,恒思戀不樂。

    高祖知之,每五日一朝,多便留永福省,或五日三日乃還宮。

    八年九月,于壽安殿講《孝經》,盡通大義。

    講畢,親臨釋奠于國學。

    十四年正月朔旦,高祖臨軒,冠太子于太極殿。

    舊制,太子著遠遊冠,金蟬翠緌纓;至是,诏加金博山。

     太子美姿貌,善舉止。

    讀書數行并下,過目皆憶。

    每遊宴祖道,賦詩至十數韻。

    或命作劇韻賦之,皆屬思便成,無所點易。

    高祖大弘佛教,親自講說;太子亦崇信三寶,遍覽衆經。

    乃于宮内别立慧義殿,專為法集之所。

    招引名僧,談論不絕。

    太子自立三谛、法身義,并有新意。

    普通元年四月,甘露降于慧義殿,鹹以為至德所感焉。

     三年十一月,始興王憺薨。

    舊事,以東宮禮絕傍親,書翰并依常儀。

    太子意以為疑,命仆射劉孝綽議其事。

    孝綽議曰:"案張鏡撰《東宮儀記》,稱'三朝發哀者,逾月不舉樂;鼓吹寝奏,服限亦然'。

    尋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铙歌辍奏,良亦為此。

    既有悲情,宜稱兼慕,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

    謂猶應稱兼慕,至卒哭。

    "仆射徐勉、左率周舍、家令陸襄并同孝綽議。

    太子令曰:"張鏡《儀記》雲'依《士禮》,終服月稱慕悼'。

    又雲'凡三朝發哀者,逾月不舉樂'。

    劉仆射議,雲'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

    尋情悲之說,非止卒哭之後,緣情為論,此自難一也。

    用張鏡之舉樂,棄張鏡之稱悲,一鏡之言,取舍有異,此自難二也。

    陸家令止雲'多曆年所',恐非事證;雖複累稔所用,意常未安。

    近亦常經以此問外,由來立意,謂猶應有慕悼之言。

    張豈不知舉樂為大,稱悲事小;所以用小而忽大,良亦有以。

    至如元正六佾,事為國章;雖情或未安,而禮不可廢。

    铙吹軍樂,比之亦然。

    書疏方之,事則成小,差可緣心。

    聲樂自外,書疏自内,樂自他,書自己。

    劉仆射之議,即情未安。

    可令諸賢更共詳衷。

    "司農卿明山賓、步兵校尉朱異議,稱"慕悼之解,宜終服月"。

    于是令付典書遵用,以為永準。

     七年十一月,貴嫔有疾,太子還永福省,朝夕侍疾,衣不解帶。

    及薨,步從喪還宮,至殡,水漿不入口,每哭辄恸絕。

    高祖遣中書舍人顧協宣旨曰:"毀不滅性,聖人之制。

    《禮》,不勝喪比于不孝。

    有我在,那得自毀如此!可即強進飲食。

    "太子奉敕,乃進數合。

    自是至葬,日進麥粥一升。

    高祖又敕曰:"聞汝所進過少,轉就羸瘵。

    我比更無餘病,正為汝如此,胸中亦圮塞成疾。

    故應強加饘粥,不使我恒爾懸心。

    "雖屢奉敕勸逼,日止一溢,不嘗菜果之味。

    體素壯,腰帶十圍,至是減削過半。

    每入朝,士庶見者莫不下泣。

     太子自加元服,高祖便使省萬機,内外百司,奏事者填塞于前。

    太子明于庶事,纖毫必曉,每所奏有謬誤及巧妄,皆即就辯析,示其可否,徐令改正,未嘗彈糾一人。

    平斷法獄,多所全宥,天下皆稱仁。

     性寬和容衆,喜愠不形于色。

    引納才學之士,賞愛無倦。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