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列傳第二 昭明太子 哀太子 愍懷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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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明太子統,字德施,高祖長子也。
母曰丁貴嫔。
初,高祖未有男,義師起,太子以齊中興元年九月生于襄陽。
高祖既受禅,有司奏立儲副,高祖以天下始定,百度多阙,未之許也。
群臣固請,天監元年十一月,立為皇太子。
時太子年幼,依舊居于内,拜東宮官屬文武,皆入直永福省。
太子生而聰睿,三歲受《孝經》、《論語》,五歲遍讀五經,悉能諷誦。
五年五月庚戌,始出居東宮。
太子性仁孝,自出宮,恒思戀不樂。
高祖知之,每五日一朝,多便留永福省,或五日三日乃還宮。
八年九月,于壽安殿講《孝經》,盡通大義。
講畢,親臨釋奠于國學。
十四年正月朔旦,高祖臨軒,冠太子于太極殿。
舊制,太子著遠遊冠,金蟬翠緌纓;至是,诏加金博山。
太子美姿貌,善舉止。
讀書數行并下,過目皆憶。
每遊宴祖道,賦詩至十數韻。
或命作劇韻賦之,皆屬思便成,無所點易。
高祖大弘佛教,親自講說;太子亦崇信三寶,遍覽衆經。
乃于宮内别立慧義殿,專為法集之所。
招引名僧,談論不絕。
太子自立三谛、法身義,并有新意。
普通元年四月,甘露降于慧義殿,鹹以為至德所感焉。
三年十一月,始興王憺薨。
舊事,以東宮禮絕傍親,書翰并依常儀。
太子意以為疑,命仆射劉孝綽議其事。
孝綽議曰:"案張鏡撰《東宮儀記》,稱'三朝發哀者,逾月不舉樂;鼓吹寝奏,服限亦然'。
尋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铙歌辍奏,良亦為此。
既有悲情,宜稱兼慕,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
謂猶應稱兼慕,至卒哭。
"仆射徐勉、左率周舍、家令陸襄并同孝綽議。
太子令曰:"張鏡《儀記》雲'依《士禮》,終服月稱慕悼'。
又雲'凡三朝發哀者,逾月不舉樂'。
劉仆射議,雲'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
尋情悲之說,非止卒哭之後,緣情為論,此自難一也。
用張鏡之舉樂,棄張鏡之稱悲,一鏡之言,取舍有異,此自難二也。
陸家令止雲'多曆年所',恐非事證;雖複累稔所用,意常未安。
近亦常經以此問外,由來立意,謂猶應有慕悼之言。
張豈不知舉樂為大,稱悲事小;所以用小而忽大,良亦有以。
至如元正六佾,事為國章;雖情或未安,而禮不可廢。
铙吹軍樂,比之亦然。
書疏方之,事則成小,差可緣心。
聲樂自外,書疏自内,樂自他,書自己。
劉仆射之議,即情未安。
可令諸賢更共詳衷。
"司農卿明山賓、步兵校尉朱異議,稱"慕悼之解,宜終服月"。
于是令付典書遵用,以為永準。
七年十一月,貴嫔有疾,太子還永福省,朝夕侍疾,衣不解帶。
及薨,步從喪還宮,至殡,水漿不入口,每哭辄恸絕。
高祖遣中書舍人顧協宣旨曰:"毀不滅性,聖人之制。
《禮》,不勝喪比于不孝。
有我在,那得自毀如此!可即強進飲食。
"太子奉敕,乃進數合。
自是至葬,日進麥粥一升。
高祖又敕曰:"聞汝所進過少,轉就羸瘵。
我比更無餘病,正為汝如此,胸中亦圮塞成疾。
故應強加饘粥,不使我恒爾懸心。
"雖屢奉敕勸逼,日止一溢,不嘗菜果之味。
體素壯,腰帶十圍,至是減削過半。
每入朝,士庶見者莫不下泣。
太子自加元服,高祖便使省萬機,内外百司,奏事者填塞于前。
太子明于庶事,纖毫必曉,每所奏有謬誤及巧妄,皆即就辯析,示其可否,徐令改正,未嘗彈糾一人。
平斷法獄,多所全宥,天下皆稱仁。
性寬和容衆,喜愠不形于色。
引納才學之士,賞愛無倦。
恒
母曰丁貴嫔。
初,高祖未有男,義師起,太子以齊中興元年九月生于襄陽。
高祖既受禅,有司奏立儲副,高祖以天下始定,百度多阙,未之許也。
群臣固請,天監元年十一月,立為皇太子。
時太子年幼,依舊居于内,拜東宮官屬文武,皆入直永福省。
太子生而聰睿,三歲受《孝經》、《論語》,五歲遍讀五經,悉能諷誦。
五年五月庚戌,始出居東宮。
太子性仁孝,自出宮,恒思戀不樂。
高祖知之,每五日一朝,多便留永福省,或五日三日乃還宮。
八年九月,于壽安殿講《孝經》,盡通大義。
講畢,親臨釋奠于國學。
十四年正月朔旦,高祖臨軒,冠太子于太極殿。
舊制,太子著遠遊冠,金蟬翠緌纓;至是,诏加金博山。
太子美姿貌,善舉止。
讀書數行并下,過目皆憶。
每遊宴祖道,賦詩至十數韻。
或命作劇韻賦之,皆屬思便成,無所點易。
高祖大弘佛教,親自講說;太子亦崇信三寶,遍覽衆經。
乃于宮内别立慧義殿,專為法集之所。
招引名僧,談論不絕。
太子自立三谛、法身義,并有新意。
普通元年四月,甘露降于慧義殿,鹹以為至德所感焉。
三年十一月,始興王憺薨。
舊事,以東宮禮絕傍親,書翰并依常儀。
太子意以為疑,命仆射劉孝綽議其事。
孝綽議曰:"案張鏡撰《東宮儀記》,稱'三朝發哀者,逾月不舉樂;鼓吹寝奏,服限亦然'。
尋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铙歌辍奏,良亦為此。
既有悲情,宜稱兼慕,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
謂猶應稱兼慕,至卒哭。
"仆射徐勉、左率周舍、家令陸襄并同孝綽議。
太子令曰:"張鏡《儀記》雲'依《士禮》,終服月稱慕悼'。
又雲'凡三朝發哀者,逾月不舉樂'。
劉仆射議,雲'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
尋情悲之說,非止卒哭之後,緣情為論,此自難一也。
用張鏡之舉樂,棄張鏡之稱悲,一鏡之言,取舍有異,此自難二也。
陸家令止雲'多曆年所',恐非事證;雖複累稔所用,意常未安。
近亦常經以此問外,由來立意,謂猶應有慕悼之言。
張豈不知舉樂為大,稱悲事小;所以用小而忽大,良亦有以。
至如元正六佾,事為國章;雖情或未安,而禮不可廢。
铙吹軍樂,比之亦然。
書疏方之,事則成小,差可緣心。
聲樂自外,書疏自内,樂自他,書自己。
劉仆射之議,即情未安。
可令諸賢更共詳衷。
"司農卿明山賓、步兵校尉朱異議,稱"慕悼之解,宜終服月"。
于是令付典書遵用,以為永準。
七年十一月,貴嫔有疾,太子還永福省,朝夕侍疾,衣不解帶。
及薨,步從喪還宮,至殡,水漿不入口,每哭辄恸絕。
高祖遣中書舍人顧協宣旨曰:"毀不滅性,聖人之制。
《禮》,不勝喪比于不孝。
有我在,那得自毀如此!可即強進飲食。
"太子奉敕,乃進數合。
自是至葬,日進麥粥一升。
高祖又敕曰:"聞汝所進過少,轉就羸瘵。
我比更無餘病,正為汝如此,胸中亦圮塞成疾。
故應強加饘粥,不使我恒爾懸心。
"雖屢奉敕勸逼,日止一溢,不嘗菜果之味。
體素壯,腰帶十圍,至是減削過半。
每入朝,士庶見者莫不下泣。
太子自加元服,高祖便使省萬機,内外百司,奏事者填塞于前。
太子明于庶事,纖毫必曉,每所奏有謬誤及巧妄,皆即就辯析,示其可否,徐令改正,未嘗彈糾一人。
平斷法獄,多所全宥,天下皆稱仁。
性寬和容衆,喜愠不形于色。
引納才學之士,賞愛無倦。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