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志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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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趙氏之無功,唯人主專之,非奉職之臣所得拟議。
然後情求傍請之迹絕,似是而非之奏塞,此蓋齊法之大準也。
主者小吏,處事無常。
何則?無情則法徒克,有情則撓法。
積克似無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衛其身。
斷當恒克,世謂盡公,時一曲法,乃所不疑。
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斷,而責守文如令之奏,然後得為有檢,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權制,指施一事,厭情合聽,可适耳目,誠有臨時當意之快,勝于征文不允人心也。
然起為經制,經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
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遠有所苞。
故谙事識體者,善權輕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遠。
忍曲當之近适,以全簡直之大準。
不牽于凡聽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
每臨其事,恒禦此心以決斷,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
法吏以上,所執不同,得為異議。
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當奉用律令。
至于法律之内,所見不同,乃得為異議也。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以正所斷,不得援求諸外,論随時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
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為:"夫禮以訓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實由之。
若斷不斷,常輕重随意,則王憲不一,人無所錯矣。
故觀人設教,在上之舉;守文直法,臣吏之節也。
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異議。
周懸象魏之書,漢詠畫一之法,誠以法與時共,義不可二。
今法素定,而法為議,則有所開長,以為宜如頌所啟,為永久之制。
"于是門下屬三公曰:"昔先王議事以制,自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以立法,誠不宜複求法外小善也。
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無法也。
案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無二門,郎令史已下,應複出法駁案,随事以聞也。
" 及于江左,元帝為丞相時,朝廷草創,議斷不循法律,人立異議,高下無狀。
主簿熊遠奏曰:"禮以崇善,法以閑非,故禮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惡而無邪心。
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漢創畫一之法,故能闡弘大道,以至刑厝。
律令之作,由來尚矣。
經賢智,曆夷險,随時斟酌,最為周備。
自軍興以來,法度陵替,至于處事不用律令,競作屬命,人立異議,曲适物情,虧傷大例。
府立節度,複不奉用,臨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關咨,委之大官,非為政之體。
若本曹處事不合法令,監司當以法彈違,不得動用開塞,以壞成事。
按法蓋粗術,非妙道也,矯割物情,以成法耳。
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為以情壞法。
法之不一,是謂多門,開人事之路,廣私請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
凡為駁議者,若違律令節度,當合經傳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
愚謂宜令錄事更立條制,諸立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無所依準,以虧舊典也。
若開塞随宜,權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專用。
主者唯當征文據法,以事為斷耳。
" 是時帝以權宜從事,尚未能從。
而河東衛展為晉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書曰:"今施行诏書,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問子所在。
近主者所稱《庚寅诏書》,舉家逃亡家長斬。
若長是逃亡之主,斬之雖重猶可。
設子孫犯事,将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孫,而父祖嬰其酷。
傷順破教,如此者衆。
相隐之道離,則君臣之義廢。
君臣之義廢,則犯上之奸生矣。
秦網密文峻,漢興,掃除煩苛,風移俗易,幾于刑厝。
大人革命,不得不蕩其穢匿,通其圮滞。
今诏書宜除者多,有便于當今,著為正條,則法差簡易。
"元帝令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是以明罰敕法,先王所慎。
自元康已來,事故薦臻,法禁滋漫。
大理所上,宜朝堂會議,蠲除诏書不可用者,此孤所虛心者也。
" 及帝即位,展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經前聖,漢文除之,增加大辟。
今人戶凋荒,百不遺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踐養胎之義也。
愚謂宜複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
"诏内外通議。
于是骠騎将軍王導、太常賀循、侍中紀瞻、中書郎庾亮、大将軍咨議參軍梅陶、散騎郎張嶷等議,以:"肉刑之典,由來尚矣。
肇自古先,以及三代,聖哲明王所未曾改也。
豈是漢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時蕭曹已沒,绛灌之徒不能正其義。
逮班固深論其事,以為外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
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輕,生刑縱于上,死刑怨于下,輕重失當,故刑政不中也。
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過怒也,非以殘人也,所以救奸,所以當罪。
今盜者竊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無殺害也,則加之以刑。
刑之則止,而加之斬戮,戮過其罪,死不可生,縱虐于此,歲以巨計。
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聞,而況行之于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練其實,惡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今大晉中興,遵複古典,率由舊章,起千載之滞義,拯百殘之遺黎,使皇典廢而複存,黔首死而更生,至義暢于三代之際,遺風播乎百世之後,生肉枯骨,惠侔造化,豈不休哉!惑者乃曰,死猶不懲,而況于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雖加斬戮,忽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為改。
若刑諸市朝,朝夕鑒戒,刑者詠為惡之永痛,惡者睹殘刖之長廢,故足懼也。
然後知先王之輕刑以禦物,顯誡以懲愚,其理遠矣。
" 尚書令刁協、尚書薛兼等議,以為:"聖上悼殘荒之遺黎,傷犯死之繁衆,欲行刖以代死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則率土蒙更生之澤,兆庶必懷恩以反化也。
今中興祚隆,大命惟新,誠宜設寬法以育人。
然懼群小愚蔽,習玩所見而忽異聞,或未能鹹服。
愚謂行刑之時,先明申法令,樂刑者刖,甘死者殺,則心必服矣。
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謂宜如舊,不在刑例,則進退為允。
" 尚書顗、郎曹彥、中書郎桓彜等議,以為:"複肉刑以代死,誠是聖王之至德,哀矜之弘私。
然竊以為刑罰輕重,随時而作。
時人少罪而易威,則從輕而寬之;時人多罪而難威,則宜化刑而濟之。
肉刑平世所應立,非救弊之宜也。
方今聖化草創,人有餘奸,習惡之徒,為非未已,截頭絞頸,尚不能禁,而乃更斷足劓鼻,輕其刑罰,使欲為惡者輕犯寬刑,蹈罪更衆,是為輕其刑以誘人于罪,殘其身以加楚酷也。
昔之畏死刑以為善人者,今皆犯輕刑而殘其身,畏重之常人,反為犯輕而緻囚,此則何異斷刖常人以為恩仁邪!受刑者轉廣,而為非者日多,踴貴屦賤,有鼻者醜也。
徒有輕刑之名,而實開長惡之源。
不如以殺止殺,重以全輕,權小停之。
須聖化漸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
" 議奏,元帝猶欲從展所上。
大将軍王敦以為:"百姓習俗日久,忽複肉刑,必駭遠近。
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慘酷之聲,以聞天下。
"于是乃止。
鹹康之世,庾冰好為糾察,近于繁細,後益矯違,複存寬縱,疏密自由,律令無用矣。
至安帝元興末,桓玄輔政,又議欲複肉刑斬左右趾之法,以輕死刑,命百官議。
蔡廓上議曰:"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随時置制,德刑兼施。
長貞一以閑其邪,教禁以檢其慢,灑湛露以流潤,厲嚴霜以肅威,雖複質文疊用,而斯道莫革。
肉刑之設,肇自哲王。
蓋由曩世風淳,人多惇謹,圖像既陳,則機心直戢,刑人在塗,則不逞改操,故能勝殘去殺,化隆無為。
季末澆僞,設網彌密,利巧之懷日滋,恥畏之情轉寡。
終身劇役,不足止其奸,況乎黥劓,豈能反于善。
徒有酸慘之聲,而無濟俗之益。
至于棄市之條,實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殺,考律同歸,輕重均科,減降路塞,鐘陳以之抗言,元皇所為留愍。
今英輔翼贊,道邈伊周,誠宜明慎用刑,愛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濫,移大辟于支體,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來。
"而孔琳之議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
時論多與琳之同,故遂不行。
《晉書》 唐·房玄齡等
然後情求傍請之迹絕,似是而非之奏塞,此蓋齊法之大準也。
主者小吏,處事無常。
何則?無情則法徒克,有情則撓法。
積克似無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衛其身。
斷當恒克,世謂盡公,時一曲法,乃所不疑。
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斷,而責守文如令之奏,然後得為有檢,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權制,指施一事,厭情合聽,可适耳目,誠有臨時當意之快,勝于征文不允人心也。
然起為經制,經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
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遠有所苞。
故谙事識體者,善權輕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遠。
忍曲當之近适,以全簡直之大準。
不牽于凡聽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
每臨其事,恒禦此心以決斷,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
法吏以上,所執不同,得為異議。
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當奉用律令。
至于法律之内,所見不同,乃得為異議也。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以正所斷,不得援求諸外,論随時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
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為:"夫禮以訓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實由之。
若斷不斷,常輕重随意,則王憲不一,人無所錯矣。
故觀人設教,在上之舉;守文直法,臣吏之節也。
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異議。
周懸象魏之書,漢詠畫一之法,誠以法與時共,義不可二。
今法素定,而法為議,則有所開長,以為宜如頌所啟,為永久之制。
"于是門下屬三公曰:"昔先王議事以制,自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以立法,誠不宜複求法外小善也。
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無法也。
案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無二門,郎令史已下,應複出法駁案,随事以聞也。
" 及于江左,元帝為丞相時,朝廷草創,議斷不循法律,人立異議,高下無狀。
主簿熊遠奏曰:"禮以崇善,法以閑非,故禮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惡而無邪心。
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漢創畫一之法,故能闡弘大道,以至刑厝。
律令之作,由來尚矣。
經賢智,曆夷險,随時斟酌,最為周備。
自軍興以來,法度陵替,至于處事不用律令,競作屬命,人立異議,曲适物情,虧傷大例。
府立節度,複不奉用,臨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關咨,委之大官,非為政之體。
若本曹處事不合法令,監司當以法彈違,不得動用開塞,以壞成事。
按法蓋粗術,非妙道也,矯割物情,以成法耳。
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為以情壞法。
法之不一,是謂多門,開人事之路,廣私請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
凡為駁議者,若違律令節度,當合經傳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
愚謂宜令錄事更立條制,諸立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無所依準,以虧舊典也。
若開塞随宜,權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專用。
主者唯當征文據法,以事為斷耳。
" 是時帝以權宜從事,尚未能從。
而河東衛展為晉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書曰:"今施行诏書,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問子所在。
近主者所稱《庚寅诏書》,舉家逃亡家長斬。
若長是逃亡之主,斬之雖重猶可。
設子孫犯事,将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孫,而父祖嬰其酷。
傷順破教,如此者衆。
相隐之道離,則君臣之義廢。
君臣之義廢,則犯上之奸生矣。
秦網密文峻,漢興,掃除煩苛,風移俗易,幾于刑厝。
大人革命,不得不蕩其穢匿,通其圮滞。
今诏書宜除者多,有便于當今,著為正條,則法差簡易。
"元帝令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是以明罰敕法,先王所慎。
自元康已來,事故薦臻,法禁滋漫。
大理所上,宜朝堂會議,蠲除诏書不可用者,此孤所虛心者也。
" 及帝即位,展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經前聖,漢文除之,增加大辟。
今人戶凋荒,百不遺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踐養胎之義也。
愚謂宜複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
"诏内外通議。
于是骠騎将軍王導、太常賀循、侍中紀瞻、中書郎庾亮、大将軍咨議參軍梅陶、散騎郎張嶷等議,以:"肉刑之典,由來尚矣。
肇自古先,以及三代,聖哲明王所未曾改也。
豈是漢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時蕭曹已沒,绛灌之徒不能正其義。
逮班固深論其事,以為外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
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輕,生刑縱于上,死刑怨于下,輕重失當,故刑政不中也。
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過怒也,非以殘人也,所以救奸,所以當罪。
今盜者竊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無殺害也,則加之以刑。
刑之則止,而加之斬戮,戮過其罪,死不可生,縱虐于此,歲以巨計。
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聞,而況行之于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練其實,惡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今大晉中興,遵複古典,率由舊章,起千載之滞義,拯百殘之遺黎,使皇典廢而複存,黔首死而更生,至義暢于三代之際,遺風播乎百世之後,生肉枯骨,惠侔造化,豈不休哉!惑者乃曰,死猶不懲,而況于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雖加斬戮,忽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為改。
若刑諸市朝,朝夕鑒戒,刑者詠為惡之永痛,惡者睹殘刖之長廢,故足懼也。
然後知先王之輕刑以禦物,顯誡以懲愚,其理遠矣。
" 尚書令刁協、尚書薛兼等議,以為:"聖上悼殘荒之遺黎,傷犯死之繁衆,欲行刖以代死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則率土蒙更生之澤,兆庶必懷恩以反化也。
今中興祚隆,大命惟新,誠宜設寬法以育人。
然懼群小愚蔽,習玩所見而忽異聞,或未能鹹服。
愚謂行刑之時,先明申法令,樂刑者刖,甘死者殺,則心必服矣。
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謂宜如舊,不在刑例,則進退為允。
" 尚書顗、郎曹彥、中書郎桓彜等議,以為:"複肉刑以代死,誠是聖王之至德,哀矜之弘私。
然竊以為刑罰輕重,随時而作。
時人少罪而易威,則從輕而寬之;時人多罪而難威,則宜化刑而濟之。
肉刑平世所應立,非救弊之宜也。
方今聖化草創,人有餘奸,習惡之徒,為非未已,截頭絞頸,尚不能禁,而乃更斷足劓鼻,輕其刑罰,使欲為惡者輕犯寬刑,蹈罪更衆,是為輕其刑以誘人于罪,殘其身以加楚酷也。
昔之畏死刑以為善人者,今皆犯輕刑而殘其身,畏重之常人,反為犯輕而緻囚,此則何異斷刖常人以為恩仁邪!受刑者轉廣,而為非者日多,踴貴屦賤,有鼻者醜也。
徒有輕刑之名,而實開長惡之源。
不如以殺止殺,重以全輕,權小停之。
須聖化漸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
" 議奏,元帝猶欲從展所上。
大将軍王敦以為:"百姓習俗日久,忽複肉刑,必駭遠近。
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慘酷之聲,以聞天下。
"于是乃止。
鹹康之世,庾冰好為糾察,近于繁細,後益矯違,複存寬縱,疏密自由,律令無用矣。
至安帝元興末,桓玄輔政,又議欲複肉刑斬左右趾之法,以輕死刑,命百官議。
蔡廓上議曰:"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随時置制,德刑兼施。
長貞一以閑其邪,教禁以檢其慢,灑湛露以流潤,厲嚴霜以肅威,雖複質文疊用,而斯道莫革。
肉刑之設,肇自哲王。
蓋由曩世風淳,人多惇謹,圖像既陳,則機心直戢,刑人在塗,則不逞改操,故能勝殘去殺,化隆無為。
季末澆僞,設網彌密,利巧之懷日滋,恥畏之情轉寡。
終身劇役,不足止其奸,況乎黥劓,豈能反于善。
徒有酸慘之聲,而無濟俗之益。
至于棄市之條,實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殺,考律同歸,輕重均科,減降路塞,鐘陳以之抗言,元皇所為留愍。
今英輔翼贊,道邈伊周,誠宜明慎用刑,愛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濫,移大辟于支體,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來。
"而孔琳之議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
時論多與琳之同,故遂不行。
《晉書》 唐·房玄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