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編 伸冤 捉拿“東風”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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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正曰:“小人不知是什麼三十五兩?”郭爺曰:“官人借宿,灌醉謀财,爾尚不知?”養正曰:“捉賊必贓,捉奸必雙。

    小的本分為人,又未開店,安得謀财害命?”郭爺曰:“你不謀人?”遂取前狀擲下,曰:“此不是你真贓證乎?”養正看了證詞,心中暗忖:“此事隻有我知,怎麼有此狀詞?諒或夢中得來不定。

    ”遂不認而訴曰:訴狀人童養正,系長興縣童村裡人。

    訴為燭幽事。

    鄉民田食山僻,寂無商旅通往。

    爺台責供,謀财害命大辟。

     村落人煙辏集,一人難動兇謀。

    風聞安據,重罪憑加。

    懇天莫執再談。

    蟻命感恩無任。

     郭爺看罷訴詞,笑曰:“這欺心奴才,還要妄談是非。

    叫地方将塘幹了來看!”地方聽郭爺之命,登時放幹塘水。

    隻見内中骸骨一副,用大石壓在下面。

    郭爺叫取上來,命仵作檢看是男是女。

    仵作将骨一一檢确,報曰:“是一男子。

    ”郭爺曰:“拿過童養正來!此是揭老爺,往象山之任,一人獨宿爾家。

    朝廷命官,謀他三十五兩銀子,又傷他性命,爾心何忍?為些小銀子,損一命官。

    着實與我打四十!”皂隸打罷,養正受刑不過,情願供招,所謀是實。

    郭爺曰:“那銀子在何處?”養正曰:“已用去。

    ”郭爺曰:“衆地方可将養正産業,賣銀一百兩,收貯揭斯韶骸骨。

    我這裡着人,宿州取他子來奔喪。

    ”養正遂問秋後處斬。

    帶案解道。

    判曰:以平民而殺平民,猶為弱肉強食,況以兇狠村人,而利财戕命官乎!揭典史一人借宿,童養正見财欺心,不惟罄其有,而又沉其屍。

    此等兇魂,與水俱深,将何時流得恨盡?似此藐法傷生,天不動之以風,則童終逃刑而揭終無迹矣!今加大辟,用慰死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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