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回 說秦君衛鞅變法 辭鬼谷孫膑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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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民狃于目前之安,不顧百世之利,可與樂成,難于慮始。
如仲父相齊,作内政而寄軍令,制國為二十五鄉,使四民各守其業,盡改齊國之舊。
此豈小民之所樂從哉?及乎政成于内,敵服于外,君享其名,而民亦受其利,然後知仲父為天下才也。
”孝公曰:“子誠有仲父之術,寡人敢不委國而聽子!但不知其術安在?”衛鞅對曰:“夫國不富,不可以用兵,兵不強,不可以摧敵。
欲富國,莫如力田,欲強兵,莫如勸戰。
誘之以重賞,而後民知所趨;脅之以重罰,而後民知所畏。
賞罰必信,政令必行,而國不富強者,未之有也。
”孝公曰:“善哉!此術寡人能行之。
”鞅對曰:“夫富強之術,不得其人,不行;得其人,而任之不專,不行;任之專而惑于人言,二三其意,又不行。
”孝公又曰:“善。
”衛鞅請退,孝公曰:“寡人正欲悉子之術,奈何遽退?”鞅對曰:“願君熟思三日,主意已決,然後臣敢盡言。
”鞅出朝,景監又咎之曰:“賴君再三稱善,不乘此罄吐其所懷,又欲君熟思三日,無乃為要君耶?”鞅曰:“君意未堅,不如此恐中變耳。
” 至明日,孝公使人來召衛鞅,鞅謝曰:“臣與君言之矣,非三日後不敢見也。
”景監又勸令勿辭,鞅曰:“吾始與君約而遂自失信,異日何以取信于君哉?”景監乃服。
至第三日,孝公使人以車來迎。
衛鞅複入見,孝公賜坐,請教,其意甚切。
鞅乃備述秦政所當更張之事。
彼此問答,一連三日三夜,孝公全無倦色。
遂拜衛鞅為左庶長,賜第一區,黃金五百镒。
谕群臣:“今後國政,悉聽左庶長施行。
有違抗者,與逆旨同!”群臣肅然。
衛鞅于是定變法之令,将條款呈上孝公,商議停當。
未及張挂,恐民不信,不即奉行。
乃取三丈之木,立于鹹陽市之南門,使吏守之,令曰:“有能徙此木于北門者,予以十金。
”百姓觀者甚衆,皆中懷疑怪,莫測其意,無敢徙者。
鞅曰:“民莫肯徙,豈嫌金少耶?”複改令,添至五十金。
衆人愈疑。
有一人獨出曰:“秦法素無重賞,今忽有此令,必有計議。
縱不能得五十金,亦豈無薄賞!”遂荷其木,竟至北門立之。
百姓從而觀者如堵。
吏奔告衛鞅,鞅召其人至,獎之曰:“爾真良民也,能從吾令!”随取五十金與之,曰:“吾終不失信于爾民矣。
”市人互相傳說,皆言左庶長令出必行,預相誡谕。
次日,将新令頒布,市人聚觀,無不吐舌。
──此周顯王十年事也。
隻見新令上雲: 一、定都:秦地最勝,無如鹹陽,被山帶河,金城千裡。
今當遷都鹹陽,永定王業。
二、建縣:凡境内村鎮,悉并為縣。
每縣設令丞各一人,督行新法;不職者,輕重議罪。
三、辟土:凡郊外曠土,非車馬必由之途及田間阡陌,責令附近居民開墾成田。
俟成熟之後,計步為畝,照常輸租。
六尺為一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
步過六尺為欺,沒田入官。
四、定賦:凡賦稅悉照畝起科,不用井田什一之制。
凡田皆屬于官,百姓不得私尺寸。
五、本富:男耕女織,粟帛多者,謂之良民,免其一家之役;惰而貧者,沒為官家奴仆。
棄灰于道,以惰農論;工商則重征之。
民有二男,即令分異,各出丁錢;不分異者,一人出兩課。
六、勸戰:官爵以軍功為叙,能斬一敵首,即賞爵一級;退一步者即斬。
功多者受上爵,車服任其華美不禁;無功者雖富室,止許布褐乘犢。
宗室以軍功多寡為親疏,戰而無功,削其屬籍,比于庶民。
凡有私下争鬥者,不論曲直,并皆處斬。
七、禁奸:五家為保,十家相連,互相覺察。
一家有過,九家同舉;不舉者,十家連坐,俱腰斬。
能首奸者,與克敵同賞。
告一奸,得爵一級;私匿罪人者,與罪人同。
客舍宿
如仲父相齊,作内政而寄軍令,制國為二十五鄉,使四民各守其業,盡改齊國之舊。
此豈小民之所樂從哉?及乎政成于内,敵服于外,君享其名,而民亦受其利,然後知仲父為天下才也。
”孝公曰:“子誠有仲父之術,寡人敢不委國而聽子!但不知其術安在?”衛鞅對曰:“夫國不富,不可以用兵,兵不強,不可以摧敵。
欲富國,莫如力田,欲強兵,莫如勸戰。
誘之以重賞,而後民知所趨;脅之以重罰,而後民知所畏。
賞罰必信,政令必行,而國不富強者,未之有也。
”孝公曰:“善哉!此術寡人能行之。
”鞅對曰:“夫富強之術,不得其人,不行;得其人,而任之不專,不行;任之專而惑于人言,二三其意,又不行。
”孝公又曰:“善。
”衛鞅請退,孝公曰:“寡人正欲悉子之術,奈何遽退?”鞅對曰:“願君熟思三日,主意已決,然後臣敢盡言。
”鞅出朝,景監又咎之曰:“賴君再三稱善,不乘此罄吐其所懷,又欲君熟思三日,無乃為要君耶?”鞅曰:“君意未堅,不如此恐中變耳。
” 至明日,孝公使人來召衛鞅,鞅謝曰:“臣與君言之矣,非三日後不敢見也。
”景監又勸令勿辭,鞅曰:“吾始與君約而遂自失信,異日何以取信于君哉?”景監乃服。
至第三日,孝公使人以車來迎。
衛鞅複入見,孝公賜坐,請教,其意甚切。
鞅乃備述秦政所當更張之事。
彼此問答,一連三日三夜,孝公全無倦色。
遂拜衛鞅為左庶長,賜第一區,黃金五百镒。
谕群臣:“今後國政,悉聽左庶長施行。
有違抗者,與逆旨同!”群臣肅然。
衛鞅于是定變法之令,将條款呈上孝公,商議停當。
未及張挂,恐民不信,不即奉行。
乃取三丈之木,立于鹹陽市之南門,使吏守之,令曰:“有能徙此木于北門者,予以十金。
”百姓觀者甚衆,皆中懷疑怪,莫測其意,無敢徙者。
鞅曰:“民莫肯徙,豈嫌金少耶?”複改令,添至五十金。
衆人愈疑。
有一人獨出曰:“秦法素無重賞,今忽有此令,必有計議。
縱不能得五十金,亦豈無薄賞!”遂荷其木,竟至北門立之。
百姓從而觀者如堵。
吏奔告衛鞅,鞅召其人至,獎之曰:“爾真良民也,能從吾令!”随取五十金與之,曰:“吾終不失信于爾民矣。
”市人互相傳說,皆言左庶長令出必行,預相誡谕。
次日,将新令頒布,市人聚觀,無不吐舌。
──此周顯王十年事也。
隻見新令上雲: 一、定都:秦地最勝,無如鹹陽,被山帶河,金城千裡。
今當遷都鹹陽,永定王業。
二、建縣:凡境内村鎮,悉并為縣。
每縣設令丞各一人,督行新法;不職者,輕重議罪。
三、辟土:凡郊外曠土,非車馬必由之途及田間阡陌,責令附近居民開墾成田。
俟成熟之後,計步為畝,照常輸租。
六尺為一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
步過六尺為欺,沒田入官。
四、定賦:凡賦稅悉照畝起科,不用井田什一之制。
凡田皆屬于官,百姓不得私尺寸。
五、本富:男耕女織,粟帛多者,謂之良民,免其一家之役;惰而貧者,沒為官家奴仆。
棄灰于道,以惰農論;工商則重征之。
民有二男,即令分異,各出丁錢;不分異者,一人出兩課。
六、勸戰:官爵以軍功為叙,能斬一敵首,即賞爵一級;退一步者即斬。
功多者受上爵,車服任其華美不禁;無功者雖富室,止許布褐乘犢。
宗室以軍功多寡為親疏,戰而無功,削其屬籍,比于庶民。
凡有私下争鬥者,不論曲直,并皆處斬。
七、禁奸:五家為保,十家相連,互相覺察。
一家有過,九家同舉;不舉者,十家連坐,俱腰斬。
能首奸者,與克敵同賞。
告一奸,得爵一級;私匿罪人者,與罪人同。
客舍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