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回遭彈劾改任國務員冒公民脅舉大總統

關燈
也被軍人拘住,無非是罪關黨惡,處死了案。

    就是參議院院長張繼,也有通令緝拿,虧得他先機遠引,避難海外,才得保全生命,溷迹天涯。

    袁總統又借着湖南會匪為口實,限制各省人民集會結社,特下一通令道: 湘省會匪素多,自叛黨譚人鳳設立社團改進會,招集無賴,分布黨羽,潛為謀亂機關,于是案集如鱗之巨匪,皆各明目張膽,借集會自由之名,行開堂放票之實,以緻劫案疊出,民不聊生。

    贻害地方,何堪設想。

    其餘并有自由黨人道會、環球大同民黨諸名目,同時發生舉動均多謬妄。

    着湖南都督一律查明,分别嚴禁解散,以保公安。

    至此等情形,尚不止湖南一處,并着各省都督民政長,一體查禁。

    須知人民集會結社,本有依法限制之條,如有勾結匪類,蕩轶範圍情事,尤為法律所不容,切勿姑息養奸,緻贻隐患。

    此令。

     看官至此,稍稍有眼光的,已知袁總統心腸,是要靠着戰勝的機會,變共和為專制,所有反對人物,統把他做匪類對待。

    從此民黨中人,銷聲匿迹,那一個敢向老虎頭上去搔癢呢?惟一班袁氏爪牙,統想趁此時機,攀龍附鳳,恨不得将袁大總統,即日擡上禦座,做個太平天子,自己也好做個佐命功臣。

    可奈老袁的總統位置,還是臨時充選,不是正式就任,倘或驟然勸進,未免欲速不達,就是袁總統自己,也未便立刻照允呢。

    袁氏果欲為帝,吾謂不若早為,何必躊躇。

    于是大家議定,請國會先舉正式總統,把袁氏當選,然後慢慢兒的尊他為帝。

    兩院議員,已都怕懼袁政府聲威,樂得敲起順風鑼,響應國門。

    隻是大總統已須選出,大總統選舉法,還未曾制定,這卻不得不急事研究,先将選舉法宣布,方好選舉正式總統。

    先是國會開幕,曾有先舉總統後定憲法的計劃,但參考西洋各國,多半是憲法規定,才舉大總統,若要倒果為因,理論上殊說不過去,因此拟先定憲法,後舉總統。

    兩院中的議員,便組織兩個特别機關,一個是憲法起草委員會,一個是憲法會議,草創的草創,讨論的讨論,彼此各有專責,正在籌議進行。

    偏值贛、甯亂事,生一波折,好容易平定内讧,改造時勢,議員為勢所迫,幡然變計,遂于九月五日,由衆議院開會投票,解決先舉總統的問題。

    至開箧檢視,贊成先舉總統的,有二百十三票,不贊成的隻有一百二十六票。

    再由參議院公決,也是贊成先舉總統。

    是即上文所雲敲順風鑼。

    乃複開兩院聯合會,商立大總統選舉法。

    原來總統選舉法,本屬憲法中一部分,憲法未曾制定,先将選舉法提出另訂,又是一種困難問題,但既有意迎合,索性通融到底,便決定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草成憲法一部分的總統選舉法。

    旋經憲法會議,各無異言,遂于十月四日,将總統選舉法全案,宣布出來。

    其文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會議,謹制定大總統選舉法,并宣布之。

     [[大總統選舉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并住居國内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為大總 統。

     第二條大總統由國會議員,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之。

     前項選舉,以選舉人總數三分二以上之列席, 用無記名投票行之,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三者為當選。

    但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就第二次得票較多 者二名決選之,以得票過投票人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三條大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

     大總統任滿前三個月,國會議員,須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四條大總統就職時,須為左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第五條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任大總統任滿之日止。

     大總統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總統代理之。

     副總統同時缺位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同 時國會議員,于三個月内,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六條大總統應于任滿之日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