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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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即令出榜,大書勸示千馀張,懸挂通衢。

    其略雲:巡撫河南、山西都察院佥都禦史,兼兵部右侍郎于,為承奉朝命撫濟饑荒事。

    照得河南、山西二省,饑荒為甚。

    貧民流散,缺食嗷嗷。

    本院莅任以來,即将前欽賜赈濟銀兩,并各府州縣無礙錢糧,及預備倉糧,盡行赈散,以濟其急。

    雖目下少蘇民困,将來猶恐不支。

    昔堯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民無枵腹而啼饑号寒者,其故何也?能預為備耳。

     今本院即捐俸資二千五百兩,複蒙賢有司王、高、孫、李、劉、楊諸公,各捐俸資五百金,為蓄粟麥之本。

    然雖有此,尚未充盈。

    倘遇兇年,将何周濟?本院悉訪民情,頗知闾閻之事。

    今特出榜,功谕爾等賢良富家巨室:有能捐二百金以上者,當即與冠帶獎勵。

    有能捐四百金以上者,當即奏聞,錄為義民官,建坊旌表;或本身原有官職者,即榮封其祖父,或錄其子之名,衣巾寄學。

    有昔年賤價籴粟米,今肯輸千百石,仍照昔日賤價賣于民間者,亦同前樣旌獎。

    或收留遺棄子女五、六口乃至十口以上者,或肯減一二錢時價粜賣者,本院已前日面谕衆裡老,皆照前給賞旌表不謬。

    有賢士大夫能捐貸者,亦即保奏,不時擢用。

    本院每思富貴之家,如有三千金家資者,可捐貸百金;有萬金者,可捐貸三百金,亦不過三十分中出其一分。

    況捐一分之資,而活數千人之命,陰功豈淺淺哉!後必有報之者。

     本院常見有司官因饑荒之歲,每令州、縣官督察裡闾勒報大戶,其富豪大戶,不知捐貸赈濟之德甚洪,而反百計夤緣,用錢賄賂,求其脫免,裡胥得遂其奸,脫上戶而報中戶。

    有司不查其實,又不再三開谕,往往轉相擾害,亦何上下之愚哉!假如用夤緣賄賂之費,孰若捐貸以赈饑貧,上舒朝廷之隐憂,下為子孫之積福,中又不緻為裡甲之科需。

    本院今谕捐貸赈濟,實勸汝等為此好事,汝等反吝财難舍。

    及一聞僧尼設法化緣,遂能舍大資财,以邀來世福德,豈非妄謬乎!孰若捐數十百金,以濟嗷嗷饑苦之民,實有見在無量功德。

    故西蜀張詠能立法捐資濟貧,子孫數世榮貴;浙江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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