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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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驗屍,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鬥打、拳手歐擊、或自缢、或勒殺、或投水、或被人弱殺、或病患,數者緻命而已。

    然有勒殺類乎自缢;溺死類乎投水;鬥毆有在限内緻命而實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撻,在主家自害自缢之類。

    理有萬端,并為疑難。

    臨時審察,切勿輕易。

    差之毫厘,失之千裡。

    凡檢驗疑難屍首,如刃物所傷,透過者須看内外瘡口,大處為行刃處,小處為透過處。

    如屍首爛,須看其元衣服比傷着去處。

    屍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自喉至臍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壓自傷。

    如近有登高處或泥,須看身上有無錢物,有無損動處,恐因取物失腳自傷水類。

    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陰門,恐自此入刀于腹内,離皮淺則臍上下微有血沁;深則無。

    多是單獨人求食婦人。

    如男子,須看頂心,恐有平頭釘。

    糞門恐有硬物自此入。

    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也。

    凡屍,在身無痕損,唯面色有青黯,或一邊似腫,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

    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殺不見痕,更看頂上肉硬即是。

    切要者,手足有無系縛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

    若無此類,方看口内有無涎唾,喉間腫與不腫,如有涎及腫,恐患纏喉風死,宜詳。

    若究得行兇人,當來有窺謀、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檢出。

    若無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鬥毆了,各自分散。

    散後或有去近江河池塘邊洗頭面上血,或取水吃,卻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渰死。

    落水時尚活,其屍腹肚膨脹,十指甲内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隻是落水渰死分明。

    其屍上有毆擊痕損,更不可定作緻命去處,但一一紮上驗狀,隻定作落水緻命最捷。

    緣打傷雖在要害處,尚有辜限在,法雖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

    注:他故,謂别增餘患而死者。

    今既是落水身死,則雖有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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