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微服私訪大平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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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黃秋從蔚小倩光滑的、小巧玲珑的身體上滑下來時,感覺自己像一位剛攀上高山的跋涉者,剛才的信心十足,一定要到達目的地。

    可爬上山頂的一刹那,他感到一點勁都沒有了。

    他需要休息,腦海中一片朦胧。

    蔚小倩的身體一半在床上,一半在呂黃秋身上。

    她用纖細、熱乎乎的左手摩挲着他肥胖的身軀,此刻,做愛後的快意尚未完全在她身上消失。

     呂黃秋本想美美地睡他一覺,可小倩的撫摸又使他想起了身陷困境的妻兒。

    他一下子睡意全無,長長地歎了一口氣。

     “呂總,你還是放寬心吧。

    阿英姐定會想辦法救阿姨和小虎回來的。

    ” “談何容易呀。

    ”呂黃秋又歎了一口氣。

     “這幾年,一次次的麻煩,不都在我們的共同努力下,化險為夷了?” “你難道不知道江湖波濤詭秘?再加上這次不同往日,根據這幫家夥獅子大開口的情形看,不像我們以前打過交道的小小團夥。

    我們好像被國最強有力的團夥盯上了。

    所以,我怕阿英出危險呀。

    ” “我看沒那麼嚴重,阿英姐的安排應該是天衣無縫的,我們的人在暗處,綁匪與警方正面接觸在明處,再加上新聞媒體的大張旗鼓炒作,綁匪顧頭顧不了腳。

    我們乘機可救出阿姨和小虎她們。

    ” 呂黃秋從心裡佩服小倩的分析,轉身把赤條條的小倩摟在了懷裡。

    小倩繼續分析說:“如果警方搶在我們前面救出了人,我們可以偃旗息鼓退回來;反正,我們一定會成功的。

    ” 呂黃秋想起小倩和阿英這些年對自己的無私幫助,心裡湧起一陣感動,他托起小倩的頭把自己的大嘴套到了她的櫻桃小口上,又乘勢摟緊了她的纖纖細腰,小倩又一次忘情地呻吟起來。

    她好像把這些年無數次咽在心底的呻吟聲一下子解放了出來,她毫無顧忌地、誇張地叫喚着,扭動着蛇一樣的身體。

    呂黃秋這些年來明顯的老了,一晚上兩次以上的情況不多了。

    可現在,他的情欲又一次被小倩挑逗起來了,他把小倩抱到了自己的身體上,又一次進入了她那狹窄的身體…… 也許是在小倩身上勞作太久的緣故吧,精疲力竭的呂黃秋鼾聲大起,他睡着了。

    忽然,手提電話在黑暗中刺耳地響了起來。

     小倩打開了床頭燈,拿起電話看了一下來電顯示,推醒了呂黃秋說:“呂總,可能是綁匪的電話。

    ” 呂黃秋一下子坐了起來,接上了電話。

     “是呂老闆吧?你太太和兒子在我這裡很安全……” 呂黃秋打斷了對方慢條斯理的、冰冷的聲音大聲說:“你讓她們接電話!” “嘿嘿嘿嘿!呂老闆,你在江湖上這麼多年了,咋連這點規矩都不懂?啊?你是懷疑肉票的安全吧?放心,肉票對于我們來講,那可是2000萬美金哪!嘿……” 一陣狂笑過後,綁匪說:“你的别墅院門裡,有你太太交給你的東西,記住,不能報警!否則,你太太和兒子的性命難保!” 綁匪仍舊是慢條斯理,但字裡行間透出一股殺氣,未等呂黃秋回話,電話挂斷了。

     呂黃秋忙穿上衣服下樓來到了院裡,小倩在大門口處撿起了一個碩大的牛皮紙信袋,交到了呂黃秋的手裡。

     呂黃秋忐忑不安地拿着信袋急急走進一樓客廳,打開一看裡面是妻兒的照片和妻子寫給他的字條,另外還有兩粒手槍子彈。

     紙條是妻子錢風蘭親筆寫的: 黃秋: 我和小虎被他們抓到這裡來了,他們要2000萬美金,你要設法湊齊交給他們。

    不然的話,我們今生今世就不能見面了。

     錢風蘭 ×月×日 呂黃秋拿着子彈的手顫抖着,心情無法平靜下來。

    雖說自己的兒子、女兒為數不少,可那都是地下的,而公開的、也是他最喜歡的兒子就隻有呂小虎了。

    如果小虎母子有個三長兩短的話……呂黃秋不敢往下想了。

     呂黃秋被蔚小倩扶着上了樓,他決定按阿英的計劃行事,立即報警。

    呂黃秋查出号碼後把報警電話打到了市警察局刑偵隊。

     刑偵隊長索克一聽是中國警方通緝的要犯呂黃秋,就吃了一驚,但他聽完全部案情後,心情也沉重起來了。

    他知道,這不僅僅是一個大案,弄得不好他也會因為這個案子而丢官棄爵。

    他沒有一絲耽誤,連夜把案情彙報給了市警察局局長麻斯裡達。

    麻斯裡達聽完彙報,覺也睡不着了。

    他通知索克,他要和刑偵隊長親自去呂黃秋家裡了解情況。

     市是國的首都,這幾年因為治安案件頻發,總理辦公室已經不止一次的召集市警察總局的首腦和警察局長麻斯裡達開會,聲稱市的治安案件如果得不到控制的話,他們将引咎辭職。

    正在這個節骨眼上,被中國通緝的要犯呂黃秋家小被綁匪綁架了,麻斯裡達能不着急嗎? 麻斯裡達和索克等人到呂黃秋的豪宅裡了解了些情況,并收走了牛皮袋、手槍子彈。

    同時,他們還從呂黃秋的手機裡調走了對方的電話号碼。

     臨走時麻斯裡達告訴呂黃秋,從現在起,你的别墅周圍将有警察暗中保護。

    千萬要記住,不準向外界、尤其是新聞界透露有關這個案子的情況,否則消息傳得滿城風雨時,綁匪很可能會撕票。

     呂黃秋一個勁地保證,決不走漏一丁點兒消息,他相信警方一定會救回他的妻兒的。

     索克在麻斯裡達耳邊輕輕說了幾句什麼,見部下已在呂黃秋的樓上樓下裝好了竊聽器,便告辭走出了大廳。

     真是見鬼了,麻斯裡達等人剛走出别墅,就碰上了一幫肩扛攝像機、手拿照相機和錄音機的各路記者。

    他們把一支支話筒對到了局長和刑偵隊長的嘴邊,要采訪警方對這起綁架案的有關情況。

    還有一輛一家電視台的現場轉播車,竟然架起了天線,虎視眈眈的面對着這座别墅。

     麻斯裡達臉色鐵青,嘴都氣歪了。

    他大喊着“無可奉告”,在警察們的保護下,好不容易甩開了記者。

     “天哪!”麻斯裡達上車後嚷嚷道:“如果讓這些可惡的家夥們把消息捅出去,那就麻煩了。

    ” 索克說:“讓總局通過上層活動一下,不準将這個消息報道出去。

    ” “隻有這樣了。

    ”局長搖搖頭,有氣無力地說。

     市警察局即刻召開了呂黃秋家小綁架案分析會議。

    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周密的布置。

    尤其是新聞媒體方面,他們通過上層的幹預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市警方布下了天羅地網,各種警種的警察都集結待命,準備和綁匪進行一場殊死的較量,盡可能的救出人質。

    …… 2001年11月17日,一個寒冷的日子。

     新城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任小凡反訴鐘祥妻子劉潔,要求法院依據“繼承法”将劉潔未經允許強行收走的住房退還給任小凡。

    盡管審理因市上領導的幹預而沒有公開,可消息靈通者竟來了好幾百人。

    民事庭小小的審理室無法容納這麼多的人,經請示後隻好移到了法院的大型審判庭。

    能容納1000多人的審判庭頃刻間已是座無虛席了。

     九點整,法庭宣布開庭。

    法庭首先宣讀了任小凡反訴劉潔,收回住房并要求被告承擔強行收走原告住房給原告帶來的各種損失費用10萬元。

    本來是劉潔起訴任小凡,可劉潔叫上人強行收走了任小凡的住房。

    就在她要撤訴時,任小凡向法院提出了反訴,又将劉潔告上了法庭。

     具體事由摘要:一九九九年十月,原告自籌四萬元、朋友鐘祥資助四萬元在新華裡14區購買三室一廳住房壹套。

    有原告與朋友鐘祥的協議書證明。

    協議書第三條是:“鐘祥自願将購房款肆萬元贈送給朋友任小凡”。

    所以任小凡要求法院依據《繼承法》支持其訴訟請求并對其住房申請訴前保全。

     對于原告律師出具的具有法律效果的丈夫與任小凡的協議書複印件,劉潔傻眼了:面對丈夫的簽字,劉潔隻有目瞪口呆的分了。

     法庭上,雙方代理人争論得非常激烈。

    被告律師指出這份鐘祥與任小凡所簽的協議是否是鐘祥本人真實意志的反映。

    同時,鐘祥與“第三者”所簽的合同,應視為無效。

     原告方律師則認為:鐘祥去世前與任小凡所簽的合同應視為有效合同。

    其一,可以把鐘祥與任小凡的這份合同作為是一份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三章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任小凡就是《繼承法》中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其二,鐘祥與任小凡簽訂的合同是自願行為,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應支持這份合同的合法性。

     被告律師說,鐘祥與任小凡所簽合同雖然有合法的成分在内。

    但是,他在簽訂合同時違反了《民法通則》中《基本原則》的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

    ”結合本案,鐘祥簽合同時違反了《婚姻法》中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所以鐘祥這種民事行為既沒有遵守社會公德,也沒有遵守《婚姻法》的規定,應當視為無效民事行為。

     原告代理人針對這一觀點又一次發表了反駁意見。

    他說,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據不夠充分,國家在立法時,也充分考慮到了繼承人與立遺囑人會有着千絲萬縷的感情關系,而無論這種關系是否顯得不光明正大,可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存在。

    試想,一個行為正常的人,會在訂合同或立遺囑時,把自己的财産和遺産贈送給一個素不相識甚至十分讨厭的人嗎?如果這樣的合同和遺囑得不到支持的話,那麼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體現呢?《繼承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立遺囑人不能把遺産送給“第三者”,既然沒有明确的法律規定,那麼就算任小凡是“第三者”,她的權益也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同時,《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可也沒有明文規定說不遵守社會公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這一規定呀。

     被告律師反駁說:《民法通則》中的《基本原則》在民法體系中起到的是一個統帥和綱領的作用。

    我們的民事活動都要遵守這一《基本原則》。

    如果民事活動違反了這一《基本原則》就是無效民事行為。

    在本案中,如果鐘祥把财産贈給其他人、孤兒或者學校,而不是贈給“第三者”,那麼他的這種行為不但遵守了社會公德,而且還值得我們學習。

     原告律師針對被告律師的觀點又提出了反駁意見。

    他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執行合同、是遺産糾紛,所以隻能運用《繼承法》的規定。

    至于任小凡的所謂“第三者”行為不屬于本案的主題,與本案無關。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原告的主張顯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東西,老百姓卻不認同,這在庭審中從老百姓表現中可以看出來。

    原告方發言時,旁聽席上是一片責罵聲,被告代理人發言時,則是長時間的掌聲。

     休庭時,旁聽群衆圍住了任小凡,謾罵甚至厮打,要不是法官們挺身而出,任小凡恐怕連門都出不去了。

    …… 針對庭審的這樣一個全過程,程忠不再堅持自己的觀點了。

    雖然沒有做出判決,可判決的結果他已經看到了。

     “什麼結果?”于波問程忠。

     “法院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肯定會判任小凡敗訴。

    ” “不見得吧。

    ”于波說,法院法院,應該以法辦案,如果偏離了“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那法院就是人情院了,而不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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