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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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承兌彙票。

    我的當事人很慎重,專門找對方銀行對彙票和保函進了再次确認,才開始發貨。

    對方收到貨後,立即以低于成本價百分之十的價格銷售一空,然後攜款潛逃。

    時間到了,收不回錢,人也跑了無處去找。

    我的當事人拿着商業承兌彙票和保函找到銀行,人家根本置之不理。

    無奈之下,隻好訴諸法律。

    銀行提出的答辯理由有兩條:一是商業彙票和保函是銀行個别人辦的,銀行不能對其職員個人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二是國務院有明确規定,銀行不能為任何單位的經營行為提供擔保,因而這份保函是無效的。

    ” “胡扯,明知有規定你銀行還開保函,是你銀行的責任,你的職員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是你銀行管理不善,你當然要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票據法》不都規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嗎?”王天寶憤憤不平。

     博士王接着講:“其實程鐵石這個案子跟這個案子的本質是一回事,就是銀行的過錯銀行應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我們國家的法律實踐在這方面有一個嚴重誤區,就是認為銀行是國家的,銀行的錢是儲戶的,所以在司法審判中,實際上存在着偏袒銀行的現象。

    再加上銀行有錢有勢,金錢的魔力在審判中無時無刻不發揮着作用,所以跟銀行打官司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很難真正平等的。

    還是講我代理的那樁案子吧。

    一審我們勝訴了,銀行上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有個江庭長不知道你認不認識?” 王天寶點點頭:“認識,三年江庭長,十萬雪花銀,說的就是他。

    可是光說沒用,誰也抓不住證據,風聲太大,反映太壞,換個地方還是當庭長。

    ” 博士王接着說:“二審合議庭一緻認為我們這個案子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适用法律得當,程序合法,應該維持原判。

    可這位江庭長硬頂着不給結案報告簽字,說這個案子政策界限不清,又牽涉到銀行,應該格外慎重雲雲,主張推翻一審判決或者發回重審。

    合議庭不同意,他就提出報到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合議庭跟庭長意見分歧,這個案子上了審判委員會,江庭長提出報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誰又能反對呢?于是就把這個案子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表面上看,有疑難、有争議的案子報上去請示一下未嘗不可,實際上這裡面名堂多着呢。

    ” 王天寶聽的入了迷,連連問:“什麼名堂?” 博士王又掏煙,王天找急忙拿出自己的煙遞過去:“抽我的。

    ”點着火後,博士王繼續講:“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是我國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吧?” 王天寶點點頭。

     “那麼,請示答複這一套行政管理的上下級關系之間的公文往來方式用在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特别是對某一具體案子審判的請示批複,是不是對司法審判基本原則的否定呢?” 王天寶又點點頭:“是這麼回事。

    ” “另外,《民事訴訟法》對審判程序有明确的規定,審判程序上有沒有下級法院應該就某一案子向上級法院‘請示’的說法呢?” 王天寶搖搖頭:“絕對沒有。

    ” “這樣一來,‘請示’實際上成了法律外的法律,程序外的程序,是不受任何法律監督的越軌行為。

    案子報上去之後,等于一切都失控了,沒有時間限制、沒有監督程序,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障。

    而且,既然是‘請示’,自然要按上面的批複的指導函判決,這個指導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指導函本身就是錯的,下級法院按所謂的指導函判了,錯判責任應由誰負?按上級的指導函判案,跟我國司法審判的根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更是抵觸的,這樣一來不就成了;以指導函為依據,以批複為準繩了嗎?” 王天寶由衷地說:“讓你這麼一分析,這請示的事存在的問題太大了,簡直是對法律的否定麼。

    過去我們也覺着法院越大權威越大,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是正常的,看來這裡面的文章是不少。

    ” “法院再大也是執法機關,他隻能在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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