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破名句文身爲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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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設;句,于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爲字[52]。
又《顯揚》[53]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
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54]。
問曰︰如此卷[55]言名诠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56],何故今言「名诠自性」? 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
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57]。
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58]。
何以知者?如因明雲︰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
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爲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爲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
今此中言,不同于彼。
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現量證,名唯诠共相。
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
「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
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 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
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爲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複乃雲言說及者,是爲共相,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
且如[59]名诠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60]! 「不可言」言,亦不稱理。
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61]」,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
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爲自性故。
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62]。
言名等诠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問曰︰若爾,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 [63]又唯[64]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65]。
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诠稱共相之自體也[66]。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67]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黃[68]等是共相,隨一樹等[69]是自相,樹等[70]是共相,枝等[71]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72]爲自相。
今言不得自相,爲是不得五[73]蘊色總自相?爲不得青等色別自相? 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能[74]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75]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诠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
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
謂有定量[76],且名共相[77],非謂自[78]共相者,名言[79]所及[80]。
【述記?卷十】 何故不立頌爲不相應? 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
诠法體、義,名、句已周,爲二所依,文用已[81]足,故頌不立。
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
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
有多字名,未了有句。
如《雜心》雲[82]︰眼、耳及與[83]鼻[84]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
若[85]《般若燈》[86]:集法滿足,即說爲句。
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87]。
【論文】 二?四九 此叁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叁明不即離。
文分爲二︰一、假實異,二、法辭叁科異。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叁、明不即離。
論主答雲︰此叁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
假實異故,故名等叁,非即是聲,非聲處攝。
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诠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論文】 二?五○ 由此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疏翼】 申成正義第叁明不即離中,第二法辭叁科異。
【述記?卷十】 外人問雲︰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 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
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
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诠,故但取名。
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聲故。
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叁,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 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論文】 二?五一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四會違。
文分爲二︰一、此土依聲,二、餘土亦依餘。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爲教;色上屈曲,應亦爲教? 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
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88]。
【論文】 二?五二 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叁故。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餘土亦依餘。
【述記?卷十】 「餘佛土」者,何者是耶? 如《無垢稱經》說[89]。
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
此[90]上皆得假立名等叁種,亦是不相應攝此叁法故。
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爲證?又如何[91]知有他方佛? 證此量雲︰除此叁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衆生,有人天衆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爲佛教。
量雲︰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
衆生機欲待故。
如此聲上有名等[92]。
又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93],依思所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94]。
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爲根等[95],長等不同。
有義:無表與命根但依一立,然無表等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96]。
梵雲「便繕[97]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叁、根形[98],四、味。
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爲「便繕那」[99]。
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故[100],古德[101]說名爲「味」。
《對法》雲︰此又[102]名「顯」,能顯彼[103]義故。
爲名句所依,能顯義故。
「惡察羅」[104]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105]。
「缽陀」[106]是迹,如尋象迹,以覓象等。
此名爲句,理應名「迹」,義之迹故,尋此知義也。
順古所翻,稱之爲句。
「播陀」[107]是足。
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108]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叁[109]、六[110]等[111];《顯揚》[112],二十四[113];《五蘊》[114];《對法》第二[115]等說。
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無[116]別種,故言不異;假實,異[117]蘊等攝別,故言不一。
餘十種法,皆應知也。
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118]說[119],八十一卷亦有說也[120]。
【疏翼】 以上第二別破異計有叁中,第一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行者訖。
-------------------------------------------------------------------------------- [1]《大毗婆沙論》卷十四,複以理立有雲︰ 有說爲止他宗,顯己義故。
謂或有執名、句、文身非實有法,如譬喻者;或複有執名、句、文身,聲爲自性,如聲論者;爲止彼執,顯名身等是實有法,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故作斯論。
有說欲顯世尊叁無數劫所設劬勞,有大果故,謂佛過去無量劫前,應得滅度,所以經于叁無數劫,修習百千難行苦行,但爲利他;夫利他者,必于名身、句身、文身皆得善巧;以善巧故,能爲他說蘊、界、處等,令得涅槃,究竟饒益,是名大果。
《順正理論》卷十四解釋「名」雲︰ 此中何故說名但以心不相應行蘊爲性?契經、本論皆爲總攝一切法門略爲二種︰色爲體者,總說爲色;自餘非色,總說爲名;非色聚中攝于名故,總從別目,故說爲名。
今此中名,但約能顯所诠義說,是故但以心不相應行蘊爲性。
義爲可說?不可說耶?如實應言︰義不可說。
若爾,何故因象等言,解象等義?非顛倒解,又應唯經:吾當爲汝略說法要。
有義、有文,無斯過失,假名立故。
謂劫初人于種種義,共立種種差別想名,由此相傳,于諸名想,解無顛倒。
又如有說︰語能發名,名能顯義。
然契經言︰文義巧妙,曾無有說,有義有文,設許如斯,亦無有失。
世尊所說,具文義故,謂世尊教能正顯了無量義門,文辭圓滿,無所缺漏,故作是說。
又叁世諸法各有叁世名,謂過去諸佛以過去名曾已顯示,未來諸佛以未來名當複顯示,現在諸佛以現在名今正顯示;未來、現在,如應當知。
又諸法中無無名者,若有,應成非所知過。
故薄伽梵說如是言︰「名能映一切,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皆隨自在行。
」 《大毗婆沙論》卷十四亦解釋「名」雲︰ 問︰何故名「名」?答︰「名」者,名爲隨,名爲召,名爲合。
隨者,如其所作,即往相應;召者,爲此義立,如求便應;合者,隨造欲轉,令與義會;此中具叁義,故名爲名。
心、心所法有隨、有召,而無合義,故不名名;餘不相應、色、無爲法,有隨、有合,而無召義,故亦非名。
《順正理論》卷十四,分別叁相雲︰ 又名等叁相差別者,謂聲所顯,能顯于義。
已共立爲能诠定量〔《俱舍論》卷五雲「且如支者于九義中共立一瞿(梵文爲「go」)聲,爲能诠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自體,猶如響像,此相是「名」。
若能辨析所知境中廣略義門,此相是「句」。
于能說者,聲已滅位,猶令系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是「文」。
此中「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歸赴,如是如是于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于彼。
「句」者,即能辨所說義,謂能辨析差別義門。
「文」者,謂能有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此即是字,謂令系念無有忘失。
或複由此之所任持,令無疑惑,或能持彼轉寄于餘,故有說言︰如靜慮者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了境而爲梯蹬,文于名、句,及義亦爾。
[2]「第」字前,《金藏》有「此中」二字。
[3]「論主」二字,《金藏》無。
[4]《樞要》卷中雲︰ 第一難比量相違。
[5]《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二雲︰ 「生」即如種生芽等,「顯」即如燈火照瓶等。
[6]《俱舍論》卷五破雲︰ 若由語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聲有差別,此是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 《樞要》卷中雲︰ 結歸古師聲诠。
[7]《顯宗
又《顯揚》[53]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
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54]。
問曰︰如此卷[55]言名诠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56],何故今言「名诠自性」? 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
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57]。
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58]。
何以知者?如因明雲︰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
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爲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爲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
今此中言,不同于彼。
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現量證,名唯诠共相。
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
「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
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 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
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爲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複乃雲言說及者,是爲共相,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
且如[59]名诠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60]! 「不可言」言,亦不稱理。
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61]」,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
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爲自性故。
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62]。
言名等诠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問曰︰若爾,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 [63]又唯[64]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65]。
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诠稱共相之自體也[66]。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67]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黃[68]等是共相,隨一樹等[69]是自相,樹等[70]是共相,枝等[71]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72]爲自相。
今言不得自相,爲是不得五[73]蘊色總自相?爲不得青等色別自相? 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能[74]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75]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诠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
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
謂有定量[76],且名共相[77],非謂自[78]共相者,名言[79]所及[80]。
【述記?卷十】 何故不立頌爲不相應? 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
诠法體、義,名、句已周,爲二所依,文用已[81]足,故頌不立。
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
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
有多字名,未了有句。
如《雜心》雲[82]︰眼、耳及與[83]鼻[84]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
若[85]《般若燈》[86]:集法滿足,即說爲句。
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87]。
【論文】 二?四九 此叁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叁明不即離。
文分爲二︰一、假實異,二、法辭叁科異。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叁、明不即離。
論主答雲︰此叁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
假實異故,故名等叁,非即是聲,非聲處攝。
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诠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論文】 二?五○ 由此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疏翼】 申成正義第叁明不即離中,第二法辭叁科異。
【述記?卷十】 外人問雲︰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 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
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
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诠,故但取名。
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聲故。
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叁,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 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論文】 二?五一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四會違。
文分爲二︰一、此土依聲,二、餘土亦依餘。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爲教;色上屈曲,應亦爲教? 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
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88]。
【論文】 二?五二 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叁故。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餘土亦依餘。
【述記?卷十】 「餘佛土」者,何者是耶? 如《無垢稱經》說[89]。
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
此[90]上皆得假立名等叁種,亦是不相應攝此叁法故。
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爲證?又如何[91]知有他方佛? 證此量雲︰除此叁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衆生,有人天衆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爲佛教。
量雲︰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
衆生機欲待故。
如此聲上有名等[92]。
又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93],依思所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94]。
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爲根等[95],長等不同。
有義:無表與命根但依一立,然無表等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96]。
梵雲「便繕[97]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叁、根形[98],四、味。
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爲「便繕那」[99]。
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故[100],古德[101]說名爲「味」。
《對法》雲︰此又[102]名「顯」,能顯彼[103]義故。
爲名句所依,能顯義故。
「惡察羅」[104]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105]。
「缽陀」[106]是迹,如尋象迹,以覓象等。
此名爲句,理應名「迹」,義之迹故,尋此知義也。
順古所翻,稱之爲句。
「播陀」[107]是足。
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108]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叁[109]、六[110]等[111];《顯揚》[112],二十四[113];《五蘊》[114];《對法》第二[115]等說。
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無[116]別種,故言不異;假實,異[117]蘊等攝別,故言不一。
餘十種法,皆應知也。
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118]說[119],八十一卷亦有說也[120]。
【疏翼】 以上第二別破異計有叁中,第一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行者訖。
-------------------------------------------------------------------------------- [1]《大毗婆沙論》卷十四,複以理立有雲︰ 有說爲止他宗,顯己義故。
謂或有執名、句、文身非實有法,如譬喻者;或複有執名、句、文身,聲爲自性,如聲論者;爲止彼執,顯名身等是實有法,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故作斯論。
有說欲顯世尊叁無數劫所設劬勞,有大果故,謂佛過去無量劫前,應得滅度,所以經于叁無數劫,修習百千難行苦行,但爲利他;夫利他者,必于名身、句身、文身皆得善巧;以善巧故,能爲他說蘊、界、處等,令得涅槃,究竟饒益,是名大果。
《順正理論》卷十四解釋「名」雲︰ 此中何故說名但以心不相應行蘊爲性?契經、本論皆爲總攝一切法門略爲二種︰色爲體者,總說爲色;自餘非色,總說爲名;非色聚中攝于名故,總從別目,故說爲名。
今此中名,但約能顯所诠義說,是故但以心不相應行蘊爲性。
義爲可說?不可說耶?如實應言︰義不可說。
若爾,何故因象等言,解象等義?非顛倒解,又應唯經:吾當爲汝略說法要。
有義、有文,無斯過失,假名立故。
謂劫初人于種種義,共立種種差別想名,由此相傳,于諸名想,解無顛倒。
又如有說︰語能發名,名能顯義。
然契經言︰文義巧妙,曾無有說,有義有文,設許如斯,亦無有失。
世尊所說,具文義故,謂世尊教能正顯了無量義門,文辭圓滿,無所缺漏,故作是說。
又叁世諸法各有叁世名,謂過去諸佛以過去名曾已顯示,未來諸佛以未來名當複顯示,現在諸佛以現在名今正顯示;未來、現在,如應當知。
又諸法中無無名者,若有,應成非所知過。
故薄伽梵說如是言︰「名能映一切,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皆隨自在行。
」 《大毗婆沙論》卷十四亦解釋「名」雲︰ 問︰何故名「名」?答︰「名」者,名爲隨,名爲召,名爲合。
隨者,如其所作,即往相應;召者,爲此義立,如求便應;合者,隨造欲轉,令與義會;此中具叁義,故名爲名。
心、心所法有隨、有召,而無合義,故不名名;餘不相應、色、無爲法,有隨、有合,而無召義,故亦非名。
《順正理論》卷十四,分別叁相雲︰ 又名等叁相差別者,謂聲所顯,能顯于義。
已共立爲能诠定量〔《俱舍論》卷五雲「且如支者于九義中共立一瞿(梵文爲「go」)聲,爲能诠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自體,猶如響像,此相是「名」。
若能辨析所知境中廣略義門,此相是「句」。
于能說者,聲已滅位,猶令系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是「文」。
此中「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歸赴,如是如是于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于彼。
「句」者,即能辨所說義,謂能辨析差別義門。
「文」者,謂能有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此即是字,謂令系念無有忘失。
或複由此之所任持,令無疑惑,或能持彼轉寄于餘,故有說言︰如靜慮者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了境而爲梯蹬,文于名、句,及義亦爾。
[2]「第」字前,《金藏》有「此中」二字。
[3]「論主」二字,《金藏》無。
[4]《樞要》卷中雲︰ 第一難比量相違。
[5]《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二雲︰ 「生」即如種生芽等,「顯」即如燈火照瓶等。
[6]《俱舍論》卷五破雲︰ 若由語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聲有差別,此是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 《樞要》卷中雲︰ 結歸古師聲诠。
[7]《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