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別破小乘──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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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法。
更互爲量[39],準此應知。
【論文】 一?叁六六 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疏翼】 初難能起第二申六難中,第六難。
【述記?卷九】 彼複救雲: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所待之餘自能生故。
以前破文,《俱舍》等有[40]。
【疏翼】 以上第二教外別生征第二別難中,初難得于所得爲能起因訖。
【論文】 一?叁六七 若「得」于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
【疏翼】 第二別難本薩婆多所執得中,第二難以順正理師爲救之不失義。
文分爲二︰一、牒救,二、申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九】 彼複救雲[41]。
此牒彼計:若無得者,不成就彼[42]。
正理師救[43]。
【論文】 一?叁六八 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
【疏翼】 第二難以順正理師爲救之不失義中,第二申難。
【述記?卷九】 即是現在及真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未、無法前已說[44]故[45],更不須成。
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疏翼】 以上第二別征中,別征不失訖。
【論文】 一?叁六九 故「得」于法,俱爲無用。
【疏翼】 第二別征中,第叁結得無用。
【述記?卷九】 不離有情法,若離有情,俱爲無用。
前[46]、何須故,後[47]即無故。
又得于法爲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征,俱無用也。
此中「離」言,有二︰一、內有情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
初、可說有[48]得,後、不可說有得。
二雲︰識所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法,名離有情法。
初、說有得,後、即無得。
亦通非情說有得也。
既說輪王成就七寶,亦得說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
又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甯即非也?故後解勝。
【疏翼】 以上次申難中,先難得已。
【論文】 一?叁七○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疏翼】 次申難中,第二例非得破。
【述記?卷九】 以「得」無實故,「非得」亦無。
「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有?「非得」應[49]非有。
「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疏翼】 以上第一破得非得中,第二以教理難訖。
【論文】 一?叁七一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叁種成就。
【疏翼】 第一破得、非得中,第四申成正義。
文分爲二︰一、明「得」,二、明非得。
明「得」有二︰一、總明,二、別出。
此即初文。
【述記?卷九】 下[50]、申正義。
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51]。
然外非情、他身、過、未,皆非可成。
然以輪王成七寶,故亦許。
大乘于他、非情,許建立「得」。
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
準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爲二說[52]。
此言「可成」,謂五種姓。
互所無者,名不可成。
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者,他身[53]、非情,名可成法[54]。
依此等上,立成就得。
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準理及教,實體無別。
如《瑜伽》五十二說︰雲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55],說名爲「得」。
彼複說言:當知此「得」略有叁種:一、種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無差別[56]。
【論文】 一?叁七二 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叁、現行成就。
【疏翼】 第一申明「得」正義中,第二別出。
【述記?卷九】 依何分位,立[57]成就也?五十二說︰若所有染汙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汙[58]法未爲奢摩他伏,無記未爲聖道永害,生得善法[59]未爲邪見損伏[60],如是名爲種子成就[61]。
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名成就[62]。
故《瑜伽[63]》言:于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爲得。
即是一切見修煩惱[64]、叁無記法[65]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
從無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
然五十六[66]、《對法》第五說種子成就[67]︰如生欲界,未離欲染。
此諸煩惱及隨煩惱,名爲成就。
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68]。
彼依有體[69],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
然[70]《瑜伽[71]》唯約未爲損伏能生用,說無不成就,亦不相違。
《對法論[72]》等不說任運一分無記[73]是種子成就[74],生得善中,文亦略也[75]。
然準彼論[76]自在成就言「一分無記」[77],其種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
其生得善,與《瑜伽》同。
然準《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說成、不成。
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說成就[78]。
同于《瑜伽[79]》。
以《瑜伽》中但依染法[80]能生用說,其能治道說「奢摩他」,不說無漏道。
以《對法》中通說染體[81]及用未滅,名爲成就,通無漏道,名爲能治。
《對法》文盡,《瑜伽》少分[82],故知二論各據一義。
此種成就,唯取種子,如《瑜伽》說。
《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
生得有用,名爲成就,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83]。
今依《對法》,依體用有[84]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
且依用說,如染法爲奢摩他伏,第七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
六識之中見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
已伏者作用無,名不成,未伏者[85]作用有,名成[86]。
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斷[87]者,一向不成,已斷故。
修道,通成不成。
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88]。
不爾,即通成不成[89]。
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成不成[90]。
亦得望體。
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91]。
若生得善法,有依[92]用名成不成︰未爲邪見伏,生在此地,名成。
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
若依體說,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
若未成佛,恒名成。
《對法》中,染法有體[93]及用,名成不成,說有無漏對治道故。
《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
無記、生得善,唯[94]《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
無記體者,應[95]互相準作成不成[96]。
「自在成就」者,《瑜伽[97]》說︰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98]增盛種子[99],名自在成。
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名自在成。
《對法論》說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100]」,「等」言,爲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101],唯除生得無記之法[102]。
若準《對法》染汙等法,說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有成、不成者。
如斷善根,用不成[103]。
成佛之時,體不成,有漏者已舍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離縛等故[104];其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舍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
已[105]生現行者,名成。
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
後現行位,名成。
其體,亦有成[106]不成。
無種姓,名不成,有者,名成。
有叁乘決定有性,名成,互所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說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107];種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
現起時,必名[108]成;不起位,名不成。
前二,唯種,此唯現行。
叁種成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
若大乘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說[109]。
問︰何故種分爲二,現唯立一? 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爲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爲一;又影顯故[110]。
【疏翼】 以上第四申正義中,第一明得訖。
【論文】 一?叁七叁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二申明非得。
于中有二︰一、翻得假立,二、立異生性。
此即初文。
【述記?卷九】 此顯非得翻得而立,非別有體。
斷體[111]、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112]。
然今辨得聊以義門[113]︰一、辨依處:今者通說他[114]、非情。
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
不同小乘心外[115]取法故。
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相對辨。
薩婆多得依叁種別[116]:一、屬所得:
更互爲量[39],準此應知。
【論文】 一?叁六六 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疏翼】 初難能起第二申六難中,第六難。
【述記?卷九】 彼複救雲: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所待之餘自能生故。
以前破文,《俱舍》等有[40]。
【疏翼】 以上第二教外別生征第二別難中,初難得于所得爲能起因訖。
【論文】 一?叁六七 若「得」于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
【疏翼】 第二別難本薩婆多所執得中,第二難以順正理師爲救之不失義。
文分爲二︰一、牒救,二、申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九】 彼複救雲[41]。
此牒彼計:若無得者,不成就彼[42]。
正理師救[43]。
【論文】 一?叁六八 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
【疏翼】 第二難以順正理師爲救之不失義中,第二申難。
【述記?卷九】 即是現在及真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未、無法前已說[44]故[45],更不須成。
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疏翼】 以上第二別征中,別征不失訖。
【論文】 一?叁六九 故「得」于法,俱爲無用。
【疏翼】 第二別征中,第叁結得無用。
【述記?卷九】 不離有情法,若離有情,俱爲無用。
前[46]、何須故,後[47]即無故。
又得于法爲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征,俱無用也。
此中「離」言,有二︰一、內有情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
初、可說有[48]得,後、不可說有得。
二雲︰識所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法,名離有情法。
初、說有得,後、即無得。
亦通非情說有得也。
既說輪王成就七寶,亦得說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
又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甯即非也?故後解勝。
【疏翼】 以上次申難中,先難得已。
【論文】 一?叁七○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疏翼】 次申難中,第二例非得破。
【述記?卷九】 以「得」無實故,「非得」亦無。
「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有?「非得」應[49]非有。
「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疏翼】 以上第一破得非得中,第二以教理難訖。
【論文】 一?叁七一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叁種成就。
【疏翼】 第一破得、非得中,第四申成正義。
文分爲二︰一、明「得」,二、明非得。
明「得」有二︰一、總明,二、別出。
此即初文。
【述記?卷九】 下[50]、申正義。
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51]。
然外非情、他身、過、未,皆非可成。
然以輪王成七寶,故亦許。
大乘于他、非情,許建立「得」。
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
準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爲二說[52]。
此言「可成」,謂五種姓。
互所無者,名不可成。
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者,他身[53]、非情,名可成法[54]。
依此等上,立成就得。
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準理及教,實體無別。
如《瑜伽》五十二說︰雲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55],說名爲「得」。
彼複說言:當知此「得」略有叁種:一、種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無差別[56]。
【論文】 一?叁七二 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叁、現行成就。
【疏翼】 第一申明「得」正義中,第二別出。
【述記?卷九】 依何分位,立[57]成就也?五十二說︰若所有染汙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汙[58]法未爲奢摩他伏,無記未爲聖道永害,生得善法[59]未爲邪見損伏[60],如是名爲種子成就[61]。
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名成就[62]。
故《瑜伽[63]》言:于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爲得。
即是一切見修煩惱[64]、叁無記法[65]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
從無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
然五十六[66]、《對法》第五說種子成就[67]︰如生欲界,未離欲染。
此諸煩惱及隨煩惱,名爲成就。
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68]。
彼依有體[69],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
然[70]《瑜伽[71]》唯約未爲損伏能生用,說無不成就,亦不相違。
《對法論[72]》等不說任運一分無記[73]是種子成就[74],生得善中,文亦略也[75]。
然準彼論[76]自在成就言「一分無記」[77],其種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
其生得善,與《瑜伽》同。
然準《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說成、不成。
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說成就[78]。
同于《瑜伽[79]》。
以《瑜伽》中但依染法[80]能生用說,其能治道說「奢摩他」,不說無漏道。
以《對法》中通說染體[81]及用未滅,名爲成就,通無漏道,名爲能治。
《對法》文盡,《瑜伽》少分[82],故知二論各據一義。
此種成就,唯取種子,如《瑜伽》說。
《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
生得有用,名爲成就,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83]。
今依《對法》,依體用有[84]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
且依用說,如染法爲奢摩他伏,第七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
六識之中見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
已伏者作用無,名不成,未伏者[85]作用有,名成[86]。
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斷[87]者,一向不成,已斷故。
修道,通成不成。
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88]。
不爾,即通成不成[89]。
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成不成[90]。
亦得望體。
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91]。
若生得善法,有依[92]用名成不成︰未爲邪見伏,生在此地,名成。
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
若依體說,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
若未成佛,恒名成。
《對法》中,染法有體[93]及用,名成不成,說有無漏對治道故。
《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
無記、生得善,唯[94]《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
無記體者,應[95]互相準作成不成[96]。
「自在成就」者,《瑜伽[97]》說︰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98]增盛種子[99],名自在成。
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名自在成。
《對法論》說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100]」,「等」言,爲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101],唯除生得無記之法[102]。
若準《對法》染汙等法,說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有成、不成者。
如斷善根,用不成[103]。
成佛之時,體不成,有漏者已舍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離縛等故[104];其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舍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
已[105]生現行者,名成。
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
後現行位,名成。
其體,亦有成[106]不成。
無種姓,名不成,有者,名成。
有叁乘決定有性,名成,互所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說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107];種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
現起時,必名[108]成;不起位,名不成。
前二,唯種,此唯現行。
叁種成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
若大乘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說[109]。
問︰何故種分爲二,現唯立一? 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爲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爲一;又影顯故[110]。
【疏翼】 以上第四申正義中,第一明得訖。
【論文】 一?叁七叁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二申明非得。
于中有二︰一、翻得假立,二、立異生性。
此即初文。
【述記?卷九】 此顯非得翻得而立,非別有體。
斷體[111]、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112]。
然今辨得聊以義門[113]︰一、辨依處:今者通說他[114]、非情。
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
不同小乘心外[115]取法故。
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相對辨。
薩婆多得依叁種別[116]:一、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