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破大自在天等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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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二量,前叁爲五[14]。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本宗訖。
【論文】 一?二○六 待欲及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
【疏翼】 第叁別破大自在天中,第二難救義。
文分爲二︰一、難違自宗,二、欲緣亦應頓起。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違自宗。
汝複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15]、欲,並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16]大自在一法爲因,複言更待諸衆生欲,及諸法緣,多法爲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文】 一?二○七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疏翼】 第二難救義中,第二欲緣亦應頓起。
【述記?卷六】 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
何不欲及緣一切時頓生? 量雲︰汝言無欲及緣起[17]時,欲緣應起。
許自在天體恒有故[18]。
如餘起時。
此同《瑜伽》第六、七[19]說,不能繁引[20]。
【疏翼】 以上六破中,第叁破大自在天等執終。
【論文】 一?二○八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疏翼】 第一外道別問別答中,第二別破有六,第叁破大自在天已,今第四合破七外道計。
【述記?卷六】 「梵」[21],即梵王[22]。
此,事梵王者計。
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
有外計此[23]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24]。
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25]。
有計方[26]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
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27]。
「本際」[28]者,即過去之初首。
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
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
古人[29]雲:諸部有計「時頭衆生」,與此同也[30]。
「自然」[31]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32]。
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
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
稍與彼同。
「虛空」[33]亦然。
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34]。
其「我」[35]亦然,別有一[36]我,能生萬法。
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
宿作因[37]等[38]非一,故論言「等」。
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爲破。
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
然勘《瑜伽》第六、七卷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本宗訖。
【論文】 一?二○六 待欲及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
【疏翼】 第叁別破大自在天中,第二難救義。
文分爲二︰一、難違自宗,二、欲緣亦應頓起。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違自宗。
汝複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15]、欲,並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16]大自在一法爲因,複言更待諸衆生欲,及諸法緣,多法爲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文】 一?二○七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疏翼】 第二難救義中,第二欲緣亦應頓起。
【述記?卷六】 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
何不欲及緣一切時頓生? 量雲︰汝言無欲及緣起[17]時,欲緣應起。
許自在天體恒有故[18]。
如餘起時。
此同《瑜伽》第六、七[19]說,不能繁引[20]。
【疏翼】 以上六破中,第叁破大自在天等執終。
【論文】 一?二○八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疏翼】 第一外道別問別答中,第二別破有六,第叁破大自在天已,今第四合破七外道計。
【述記?卷六】 「梵」[21],即梵王[22]。
此,事梵王者計。
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
有外計此[23]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24]。
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25]。
有計方[26]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
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27]。
「本際」[28]者,即過去之初首。
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
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
古人[29]雲:諸部有計「時頭衆生」,與此同也[30]。
「自然」[31]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32]。
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
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
稍與彼同。
「虛空」[33]亦然。
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34]。
其「我」[35]亦然,別有一[36]我,能生萬法。
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
宿作因[37]等[38]非一,故論言「等」。
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爲破。
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
然勘《瑜伽》第六、七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