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破勝論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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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
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
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
即一「多」言,通實現得。
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
此論亦爾。
然兼破十句,于理亦無違。
【疏翼】 以上第一敘勝論宗計訖。
【論文】 一?一六九 彼執非理。
【疏翼】 六破第二破勝論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五】 自下第二,正破他非[93]。
于中有叁︰初、且總非,次、外返問,叁、爲別破。
此即初也。
【論文】 一?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他非中,第二外返問。
【述記?卷五】 外[94]返問也。
【論文】 一?一七一 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疏翼】 第二正破他勝論非中,第叁別破。
【述記?卷五】 此下[95]、別[96]破也。
于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叁、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叁,五者、總結破諸句義。
或分爲叁︰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叁、結破諸句。
初中有叁︰一、總破,二、別[97]破實德,叁、複合破。
若準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
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98]。
此即初也。
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並有能句,常,能生果。
破此量雲︰此等亦應體是無常。
許能生果故。
如所生果。
子微以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
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
有作用故。
如所生果。
【疏翼】 以上破常中第一難生果或有礙、非常難訖。
【論文】 一?一七二 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
【疏翼】 第叁別破有五中,初總破諸句又有二。
第一破常諸句中第一難生果訖。
今第二難不生。
【述記?卷五】 此難不生果。
諸常住者,謂大有、同[99]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
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爲喻故。
又體是無,非所破故。
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爲不定過;無作用故。
量雲︰此等實[100]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
許是常住、不生果故。
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爲同喻。
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
設許有體,亦非離識。
故無不定。
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
今言「常住」,既除覺等[101]。
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爲同品亦得。
文中宗等[102],準理應知。
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
真如、空等,亦不離識。
無不定過。
【疏翼】 以上破勝論諸常句訖。
【論文】 一?一七叁 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
如軍林等,非實有性。
【疏翼】 初總破諸句中,第二破無常諸句。
【述記?卷五】 下、破諸句體無常者,于中有[103]二破︰一、難有[104]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105]。
此難有質。
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
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
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 一雲︰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析。
有方分故。
如軍林等。
唯得有質礙爲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
無方分故。
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析,多虛疏法,成軍林故[106]。
子實等不然。
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析故。
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
二雲︰此等諸法應非實有。
有方分故。
如軍林等。
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方分。
意,雖有礙,量如子微。
然無方分,體是常住。
非此所破,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析故」爲因,難非實有,爲第叁量。
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爲宗。
「方分」、「可析」,是二別因。
彼宗理許可分析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
「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即[107]宗法。
或「有質礙」爲因,亦得。
【疏翼】 以上第一有礙非實難終。
【論文】 一?一七四 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疏翼】 第二破無常諸句中,第二難無質礙者,即無礙即識難。
【述記?卷五】 此、難無礙量。
後之九句,全是無礙。
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
今破無常[108]無質礙者。
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
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
今破彼雲︰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
無質礙故。
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
無常、無礙,故得爲喻。
然無相符極成之失,以[109]簡覺等故,彼宗說爲非離心等故。
彼說意實是有礙攝,然[110]非是心。
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
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
無質礙因,此不轉故。
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
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疏翼】 以上別破勝論有五中,第一總破諸句終。
【論文】 一?一七五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暖動。
【疏翼】 第叁別破有五中,第二別破實德。
文分爲二︰一、相例破實德,二、總結非﹝《樞要》卷上科文作「第四色非德句難」﹞。
初中有叁︰一、以德例實破,二、以實例德破,叁、以地例青破﹝《樞要》卷上前叁科爲「第一、大非實句難,第二、堅等非德難,第叁、地等非見難」﹞。
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五】 自下第二、別破實德[111]。
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德別。
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
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
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
俱身根所得故。
今翻覆爲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
量雲︰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
身根取故。
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
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112]攝,即有違宗失。
「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爲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
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準此釋。
【疏翼】 以上以德例實破終。
【論文】 一?一七六 即彼所執堅、濕、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屬故。
如地、水、火、風。
【疏翼】 第一相例破實德中,第二以實例德破。
【述記?卷五】 此以堅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
此「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
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叁、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113],十一、勢用,即行作因。
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
色德但在地、水、火叁,風中無色。
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文】 一?一七七 地、水、火叁對青色等,俱眼所見,準此應責。
【疏翼】 第一相例破實德中,第叁以地例青破。
【述記?卷五】 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見爲因,返覆爲量。
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
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
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爲量可知。
【疏翼】 以上相例破實德訖。
【論文】 一?一七八 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疏翼】 第二別破實德中,第二總結非。
【述記?卷五】 此、總結非。
彼地、水等,與堅等異。
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
今隻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
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
文言雖總,意顯別也。
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
猶如風等。
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114]意也。
彼不說地等,耳等叁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見、觸。
【疏翼】 以上別破有五文中,第二別破實德終。
【論文】 一?一七九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粗地等,應是無常。
【疏翼】 第叁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叁又總破諸句,或重破實等。
文分爲四︰一、難實句義應無常,二、難無質礙諸句應有礙〔《樞要》卷上出前二科雲「第一、有礙無常難,第二、無礙成有難」〕,叁、難實及無說以外八句應非離識外有,四、以非大有爲因破餘八句。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 此下第叁、重破實等。
「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
彼有[115]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粗地等。
粗地等法,彼自計執爲無常故。
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文】 一?一八○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
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二難無質礙諸句應有礙。
【述記?卷五】 下、破諸句無質礙法[116]。
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叁,色等性故,皆色根取。
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
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此于諸句,何法攝耶?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
若二二合,若叁叁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甚多。
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文】 一?一八一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叁難實及無說以外八句應非離識外有。
【述記?卷五】 此十句中,除實句外[117],餘八句義,皆是非實。
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爲量。
且欲除實,破餘八句量雲︰非實,及覺樂等外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118]別自性。
汝許自體[119]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
「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
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
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不[120]爲喻,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雲「汝執」,爲簡所別不極成過。
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爲論,故無此過,故因簡略。
應雲︰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
即是非實爲因。
破餘八句,一一別除[121],爲八比量[122]。
【論文】 一?一八二 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四以非大有爲因破餘八句。
【述記?卷五】 次、以非有[123]爲因,破餘八句。
不以非德等爲因,以非有爲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于識。
又有性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
量雲︰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八[124]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
許非有性之所攝故。
如空華等。
文略,不簡覺、樂等也[125]。
此中簡略[126],如前應知。
此但除一,有八比量。
若二二除,若叁叁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
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性等,等一體法[127]。
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爲首,一體法中,以有性爲初,例示餘也。
【疏翼】 以上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叁又總破諸句終。
【論文】 一?一八叁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疏翼】 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四別破大有等叁
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
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
即一「多」言,通實現得。
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
此論亦爾。
然兼破十句,于理亦無違。
【疏翼】 以上第一敘勝論宗計訖。
【論文】 一?一六九 彼執非理。
【疏翼】 六破第二破勝論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五】 自下第二,正破他非[93]。
于中有叁︰初、且總非,次、外返問,叁、爲別破。
此即初也。
【論文】 一?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他非中,第二外返問。
【述記?卷五】 外[94]返問也。
【論文】 一?一七一 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疏翼】 第二正破他勝論非中,第叁別破。
【述記?卷五】 此下[95]、別[96]破也。
于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叁、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叁,五者、總結破諸句義。
或分爲叁︰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叁、結破諸句。
初中有叁︰一、總破,二、別[97]破實德,叁、複合破。
若準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
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98]。
此即初也。
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並有能句,常,能生果。
破此量雲︰此等亦應體是無常。
許能生果故。
如所生果。
子微以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
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
有作用故。
如所生果。
【疏翼】 以上破常中第一難生果或有礙、非常難訖。
【論文】 一?一七二 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
【疏翼】 第叁別破有五中,初總破諸句又有二。
第一破常諸句中第一難生果訖。
今第二難不生。
【述記?卷五】 此難不生果。
諸常住者,謂大有、同[99]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
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爲喻故。
又體是無,非所破故。
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爲不定過;無作用故。
量雲︰此等實[100]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
許是常住、不生果故。
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爲同喻。
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
設許有體,亦非離識。
故無不定。
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
今言「常住」,既除覺等[101]。
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爲同品亦得。
文中宗等[102],準理應知。
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
真如、空等,亦不離識。
無不定過。
【疏翼】 以上破勝論諸常句訖。
【論文】 一?一七叁 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
如軍林等,非實有性。
【疏翼】 初總破諸句中,第二破無常諸句。
【述記?卷五】 下、破諸句體無常者,于中有[103]二破︰一、難有[104]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105]。
此難有質。
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
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
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 一雲︰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析。
有方分故。
如軍林等。
唯得有質礙爲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
無方分故。
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析,多虛疏法,成軍林故[106]。
子實等不然。
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析故。
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
二雲︰此等諸法應非實有。
有方分故。
如軍林等。
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方分。
意,雖有礙,量如子微。
然無方分,體是常住。
非此所破,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析故」爲因,難非實有,爲第叁量。
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爲宗。
「方分」、「可析」,是二別因。
彼宗理許可分析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
「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即[107]宗法。
或「有質礙」爲因,亦得。
【疏翼】 以上第一有礙非實難終。
【論文】 一?一七四 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疏翼】 第二破無常諸句中,第二難無質礙者,即無礙即識難。
【述記?卷五】 此、難無礙量。
後之九句,全是無礙。
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
今破無常[108]無質礙者。
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
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
今破彼雲︰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
無質礙故。
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
無常、無礙,故得爲喻。
然無相符極成之失,以[109]簡覺等故,彼宗說爲非離心等故。
彼說意實是有礙攝,然[110]非是心。
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
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
無質礙因,此不轉故。
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
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疏翼】 以上別破勝論有五中,第一總破諸句終。
【論文】 一?一七五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暖動。
【疏翼】 第叁別破有五中,第二別破實德。
文分爲二︰一、相例破實德,二、總結非﹝《樞要》卷上科文作「第四色非德句難」﹞。
初中有叁︰一、以德例實破,二、以實例德破,叁、以地例青破﹝《樞要》卷上前叁科爲「第一、大非實句難,第二、堅等非德難,第叁、地等非見難」﹞。
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五】 自下第二、別破實德[111]。
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德別。
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
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
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
俱身根所得故。
今翻覆爲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
量雲︰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
身根取故。
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
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112]攝,即有違宗失。
「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爲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
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準此釋。
【疏翼】 以上以德例實破終。
【論文】 一?一七六 即彼所執堅、濕、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屬故。
如地、水、火、風。
【疏翼】 第一相例破實德中,第二以實例德破。
【述記?卷五】 此以堅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
此「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
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叁、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113],十一、勢用,即行作因。
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
色德但在地、水、火叁,風中無色。
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文】 一?一七七 地、水、火叁對青色等,俱眼所見,準此應責。
【疏翼】 第一相例破實德中,第叁以地例青破。
【述記?卷五】 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見爲因,返覆爲量。
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
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
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爲量可知。
【疏翼】 以上相例破實德訖。
【論文】 一?一七八 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疏翼】 第二別破實德中,第二總結非。
【述記?卷五】 此、總結非。
彼地、水等,與堅等異。
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
今隻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
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
文言雖總,意顯別也。
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
猶如風等。
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114]意也。
彼不說地等,耳等叁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見、觸。
【疏翼】 以上別破有五文中,第二別破實德終。
【論文】 一?一七九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粗地等,應是無常。
【疏翼】 第叁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叁又總破諸句,或重破實等。
文分爲四︰一、難實句義應無常,二、難無質礙諸句應有礙〔《樞要》卷上出前二科雲「第一、有礙無常難,第二、無礙成有難」〕,叁、難實及無說以外八句應非離識外有,四、以非大有爲因破餘八句。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 此下第叁、重破實等。
「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
彼有[115]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粗地等。
粗地等法,彼自計執爲無常故。
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文】 一?一八○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
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二難無質礙諸句應有礙。
【述記?卷五】 下、破諸句無質礙法[116]。
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叁,色等性故,皆色根取。
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
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此于諸句,何法攝耶?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
若二二合,若叁叁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甚多。
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文】 一?一八一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叁難實及無說以外八句應非離識外有。
【述記?卷五】 此十句中,除實句外[117],餘八句義,皆是非實。
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爲量。
且欲除實,破餘八句量雲︰非實,及覺樂等外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118]別自性。
汝許自體[119]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
「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
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
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不[120]爲喻,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雲「汝執」,爲簡所別不極成過。
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爲論,故無此過,故因簡略。
應雲︰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
即是非實爲因。
破餘八句,一一別除[121],爲八比量[122]。
【論文】 一?一八二 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四以非大有爲因破餘八句。
【述記?卷五】 次、以非有[123]爲因,破餘八句。
不以非德等爲因,以非有爲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于識。
又有性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
量雲︰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八[124]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
許非有性之所攝故。
如空華等。
文略,不簡覺、樂等也[125]。
此中簡略[126],如前應知。
此但除一,有八比量。
若二二除,若叁叁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
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性等,等一體法[127]。
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爲首,一體法中,以有性爲初,例示餘也。
【疏翼】 以上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叁又總破諸句終。
【論文】 一?一八叁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疏翼】 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四別破大有等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