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廣破外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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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記?卷叁】
此、破有情共同一我。
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餘諸有情亦應作業。
即此一我作諸業故。
受果、解脫,亦準此例。
應立量雲︰且如餘祠授等于[46]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
我是一故[47]。
如天授等。
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系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诘過失。
受果、解脫二量亦然。
總于此中有叁比量,別破外道,準義可知。
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
此叁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論文】 一?六四 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
【疏翼】 第五雙破作、受同異中,第叁定異過。
【述記?卷叁】 下、破有情我體各異。
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
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48]然,自相別故。
量雲︰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
許常遍故。
如天授我。
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
雖言「更相遍」,意言「常遍」。
不爾,更雜便無同喻。
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也,許[49]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
諸根得,同[50]時各各異故。
其我[51]亦然。
雖體相遍,然非相雜。
各有屬故。
斯有何失? 此亦不然。
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
然我色等是虛幻法[52]。
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疏,設令相雜,亦無過失。
一切有情共果亦爾。
其山河等同一處故[53]。
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54]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立量。
【論文】 一?六五 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
【疏翼】 破初計中,第六複以作業受果爲難。
文分爲四︰初、論主複難,二、敘救,叁、斥非,四、重責。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 複以作業、受果爲難。
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
「處」,謂處所,我之住處。
量雲︰彼祠授等,于天授作業時,亦應作。
以[55]一切我處無別故。
如提婆達多。
受果比量亦準此知。
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
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
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如一切我處無別故。
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56];非共果故[57]。
【論文】 一?六六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
【疏翼】 第六複以作業受果爲難中,第二敘救。
【述記?卷叁】 此即敘救,然[58]總非之。
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
如衆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
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文】 一?六七 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疏翼】 第六複以作業受果爲難中,第叁斥非。
【述記?卷叁】 敘其非理。
一一諸業及果、身叁,皆與一一諸我和合。
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于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
提婆達多[59]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60]我。
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
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文】 一?六八 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疏翼】 第六複以作業受果爲難中,第四重責。
【述記?卷叁】 此又重責。
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
作業、受果,並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
量雲︰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
所修、所[61]證法一切我合故。
猶如天授已解脫者所修者行、所證者理。
此破我執初計。
文合[62]有十叁比量。
又以業、果、身,爲因難解脫宗,亦得爲量。
【論文】 一?六九 中亦非理。
【疏翼】 文勢有五。
第一敘叁類計正破彼執中,第二別破叁。
已破初計數、勝二論已,今破第二離系子計。
文分爲六︰一、總非第二計,二、外征,叁、難舒卷,四、難常住,五、難體一,六、結非。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 此、總非破離系子計。
【論文】 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二外征。
【述記?卷叁】 彼複征已。
【論文】 一?七一 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叁難舒卷。
【述記?卷叁】 此以常住難非舒卷。
「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
量雲︰汝所執我應無舒卷。
許[63]常住故。
如太虛空。
【論文】 一?七二 既有舒卷,如橐鑰風,應非常住。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四難常住。
【述記?卷叁】 此以卷舒難非常住。
量雲︰汝所執我應非常住。
許卷舒故。
如橐鑰風。
「橐」謂囊、橐,蛨[64]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
「鑰」謂管、鑰、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
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文】 一?七叁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五難體一。
【述記?卷叁】 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
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
初比量雲︰汝我應可分析。
許卷舒故,如橐風等。
言「隨身」者,有卷舒義。
今以隨身顯事爲難,不說同喻。
義準可知。
若以「隨身」爲因,影爲同喻故。
後比量雲︰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
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爲因。
或以「隨身」爲非一因[65]。
汝我非定一。
許卷舒故,如牛等皮。
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文】 一?七四 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六結非。
【述記?卷叁】 結非調之。
「童」者,小也;「豎」者,奴也。
如小奴等戲于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
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論文】 一?七五 後亦非理。
【疏翼】 第一敘叁類計正破執中,第二別破叁,已破前二,今破第叁獸主等執。
文分爲五︰一、總非,二、卻征,叁、小不動大,四、敘救,五、破常一。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 此、破獸主遍出等計。
【論文】 一?七六 所以者何? 【疏翼】 破第叁計中,第二卻征。
【述記?卷叁】 彼卻征已。
【論文】 一?七七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 【疏翼】 破第叁計中,第二明小不動大。
【述記?卷叁】 第一量雲︰汝所執我于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
以極小故,如極微等。
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66]? 【論文】 一?七八 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
【疏翼】 破第叁計中,第叁敘救。
【述記?卷叁】 敘彼救雲︰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
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67]旋火輪者[68]。
【論文】 一?七九 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疏翼】 破第叁計中,第四破常一。
【述記?卷叁】 汝所執我應非常一。
有往來故。
如火輪等。
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
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難非一。
合有叁量破第叁計[69]。
都合二十一比量破叁類執。
此中破叁種我,並同《廣百論》第二、第叁卷[70]說。
【疏翼】 以上初敘叁類計,正破外道訖。
【論文】 一?八○ 又所執我,複有叁種: 【疏翼】 第叁別問別答我答中,文勢有五。
第二複敘叁類計兼破小乘。
文分爲二︰一、敘計,二、破斥。
初又分二︰一、總出所執,二、別列。
別列中又依次分叁。
此即初總出也。
【述記?卷叁】 即是第二:別敘叁計兼破小乘。
于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論文】 一?八一 一者、即蘊。
【疏翼】 第二複敘叁類計兼破小乘中,總出叁計已,第二別列中,第一別列「即蘊我」。
【述記?卷叁】 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71]。
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
世間[72]異生,皆爲此計[73]。
【論文】 一?八二 二者、離蘊。
【疏翼】 第二別列中,第二別列離蘊我。
【述記?卷叁】 即體非蘊,前說叁計,皆是此攝[74]。
「離」者,異義,體異名離。
不爾,攝計便爲不盡。
《瑜伽》[75]四計,即彼後叁︰雖住蘊中[76]。
或住蘊外。
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論文】 一?八叁 叁者、與蘊,非即非離。
【疏翼】 第二別列中,第叁別列非即離蘊我。
【述記?卷叁】 筏[77]蹉氏[78]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
歸佛出家,名「犢子部」。
「皤[79]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
上古有仙,居山寂處。
貪心不止[80],遂染母牛。
因遂生男,流諸苗裔。
此後種類,皆言「犢子」。
即婆羅門之一姓也。
《涅槃經》[81]說犢子外道[82],歸佛出家。
此後門徒相傳不絕。
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爲名,名「犢子部」。
正量部等,亦作此計[83]。
然《廣百論》第二、叁卷,唯有叁種[84];《對法》第一[85]、《瑜伽》第六[86],及六十五[87]、《顯揚》第九[88],並有四種。
然今此文列有叁種,文[89]義寬于《瑜伽》,彼無第叁非即離計[90]。
經部本計我亦非離[91]蘊。
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並叁十說[92]。
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
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毗婆沙》第八卷[93]。
問︰爲有離蘊計爲我耶?彼答言︰無。
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
緣蘊外無。
不生心故[94]。
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爲我者,如《瑜伽》等說[95]。
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
此據影像相分爲論,必須有故。
所緣緣體非無法故。
非據本質。
本質諸蘊,或複無故。
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
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
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
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于有。
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96]。
故叁宗別。
【疏翼】 以上別敘叁計訖。
【論文】 一?八四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疏翼】 文勢有五,
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餘諸有情亦應作業。
即此一我作諸業故。
受果、解脫,亦準此例。
應立量雲︰且如餘祠授等于[46]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
我是一故[47]。
如天授等。
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系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诘過失。
受果、解脫二量亦然。
總于此中有叁比量,別破外道,準義可知。
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
此叁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論文】 一?六四 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
【疏翼】 第五雙破作、受同異中,第叁定異過。
【述記?卷叁】 下、破有情我體各異。
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
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48]然,自相別故。
量雲︰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
許常遍故。
如天授我。
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
雖言「更相遍」,意言「常遍」。
不爾,更雜便無同喻。
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也,許[49]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
諸根得,同[50]時各各異故。
其我[51]亦然。
雖體相遍,然非相雜。
各有屬故。
斯有何失? 此亦不然。
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
然我色等是虛幻法[52]。
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疏,設令相雜,亦無過失。
一切有情共果亦爾。
其山河等同一處故[53]。
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54]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立量。
【論文】 一?六五 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
【疏翼】 破初計中,第六複以作業受果爲難。
文分爲四︰初、論主複難,二、敘救,叁、斥非,四、重責。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 複以作業、受果爲難。
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
「處」,謂處所,我之住處。
量雲︰彼祠授等,于天授作業時,亦應作。
以[55]一切我處無別故。
如提婆達多。
受果比量亦準此知。
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
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
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如一切我處無別故。
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56];非共果故[57]。
【論文】 一?六六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
【疏翼】 第六複以作業受果爲難中,第二敘救。
【述記?卷叁】 此即敘救,然[58]總非之。
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
如衆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
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文】 一?六七 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疏翼】 第六複以作業受果爲難中,第叁斥非。
【述記?卷叁】 敘其非理。
一一諸業及果、身叁,皆與一一諸我和合。
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于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
提婆達多[59]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60]我。
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
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文】 一?六八 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疏翼】 第六複以作業受果爲難中,第四重責。
【述記?卷叁】 此又重責。
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
作業、受果,並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
量雲︰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
所修、所[61]證法一切我合故。
猶如天授已解脫者所修者行、所證者理。
此破我執初計。
文合[62]有十叁比量。
又以業、果、身,爲因難解脫宗,亦得爲量。
【論文】 一?六九 中亦非理。
【疏翼】 文勢有五。
第一敘叁類計正破彼執中,第二別破叁。
已破初計數、勝二論已,今破第二離系子計。
文分爲六︰一、總非第二計,二、外征,叁、難舒卷,四、難常住,五、難體一,六、結非。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 此、總非破離系子計。
【論文】 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二外征。
【述記?卷叁】 彼複征已。
【論文】 一?七一 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叁難舒卷。
【述記?卷叁】 此以常住難非舒卷。
「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
量雲︰汝所執我應無舒卷。
許[63]常住故。
如太虛空。
【論文】 一?七二 既有舒卷,如橐鑰風,應非常住。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四難常住。
【述記?卷叁】 此以卷舒難非常住。
量雲︰汝所執我應非常住。
許卷舒故。
如橐鑰風。
「橐」謂囊、橐,蛨[64]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
「鑰」謂管、鑰、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
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文】 一?七叁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五難體一。
【述記?卷叁】 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
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
初比量雲︰汝我應可分析。
許卷舒故,如橐風等。
言「隨身」者,有卷舒義。
今以隨身顯事爲難,不說同喻。
義準可知。
若以「隨身」爲因,影爲同喻故。
後比量雲︰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
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爲因。
或以「隨身」爲非一因[65]。
汝我非定一。
許卷舒故,如牛等皮。
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文】 一?七四 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六結非。
【述記?卷叁】 結非調之。
「童」者,小也;「豎」者,奴也。
如小奴等戲于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
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論文】 一?七五 後亦非理。
【疏翼】 第一敘叁類計正破執中,第二別破叁,已破前二,今破第叁獸主等執。
文分爲五︰一、總非,二、卻征,叁、小不動大,四、敘救,五、破常一。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 此、破獸主遍出等計。
【論文】 一?七六 所以者何? 【疏翼】 破第叁計中,第二卻征。
【述記?卷叁】 彼卻征已。
【論文】 一?七七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 【疏翼】 破第叁計中,第二明小不動大。
【述記?卷叁】 第一量雲︰汝所執我于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
以極小故,如極微等。
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66]? 【論文】 一?七八 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
【疏翼】 破第叁計中,第叁敘救。
【述記?卷叁】 敘彼救雲︰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
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67]旋火輪者[68]。
【論文】 一?七九 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疏翼】 破第叁計中,第四破常一。
【述記?卷叁】 汝所執我應非常一。
有往來故。
如火輪等。
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
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難非一。
合有叁量破第叁計[69]。
都合二十一比量破叁類執。
此中破叁種我,並同《廣百論》第二、第叁卷[70]說。
【疏翼】 以上初敘叁類計,正破外道訖。
【論文】 一?八○ 又所執我,複有叁種: 【疏翼】 第叁別問別答我答中,文勢有五。
第二複敘叁類計兼破小乘。
文分爲二︰一、敘計,二、破斥。
初又分二︰一、總出所執,二、別列。
別列中又依次分叁。
此即初總出也。
【述記?卷叁】 即是第二:別敘叁計兼破小乘。
于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論文】 一?八一 一者、即蘊。
【疏翼】 第二複敘叁類計兼破小乘中,總出叁計已,第二別列中,第一別列「即蘊我」。
【述記?卷叁】 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71]。
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
世間[72]異生,皆爲此計[73]。
【論文】 一?八二 二者、離蘊。
【疏翼】 第二別列中,第二別列離蘊我。
【述記?卷叁】 即體非蘊,前說叁計,皆是此攝[74]。
「離」者,異義,體異名離。
不爾,攝計便爲不盡。
《瑜伽》[75]四計,即彼後叁︰雖住蘊中[76]。
或住蘊外。
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論文】 一?八叁 叁者、與蘊,非即非離。
【疏翼】 第二別列中,第叁別列非即離蘊我。
【述記?卷叁】 筏[77]蹉氏[78]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
歸佛出家,名「犢子部」。
「皤[79]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
上古有仙,居山寂處。
貪心不止[80],遂染母牛。
因遂生男,流諸苗裔。
此後種類,皆言「犢子」。
即婆羅門之一姓也。
《涅槃經》[81]說犢子外道[82],歸佛出家。
此後門徒相傳不絕。
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爲名,名「犢子部」。
正量部等,亦作此計[83]。
然《廣百論》第二、叁卷,唯有叁種[84];《對法》第一[85]、《瑜伽》第六[86],及六十五[87]、《顯揚》第九[88],並有四種。
然今此文列有叁種,文[89]義寬于《瑜伽》,彼無第叁非即離計[90]。
經部本計我亦非離[91]蘊。
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並叁十說[92]。
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
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毗婆沙》第八卷[93]。
問︰爲有離蘊計爲我耶?彼答言︰無。
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
緣蘊外無。
不生心故[94]。
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爲我者,如《瑜伽》等說[95]。
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
此據影像相分爲論,必須有故。
所緣緣體非無法故。
非據本質。
本質諸蘊,或複無故。
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
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
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
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于有。
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96]。
故叁宗別。
【疏翼】 以上別敘叁計訖。
【論文】 一?八四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疏翼】 文勢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