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吓人木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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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縣令是徹頭徹尾的古代人,行事風格就是古代官員的作風。

    他年幼喪父,雖是出身高門旁支,但家境卻是貧寒的,小時候也靠宗族接濟長大。

     他最恨這種欺壓孤苦之人,加上又可憐劉家的一雙兒女,便把劉于安重重的判了,引起堂審外的觀者陣陣叫好。

     劉猛謀奪他人家産,被判發配邊關修葺城牆,每年需服苦役二百七十天。

    除了當庭銷毀假地契,還田與劉家外,遊縣令還判定賠償劉猛家的家産一半沒入族中,由族中承擔起撫養劉家兩個孩子,以及以後的嫁娶,撫養到成年後,這筆家産歸于族中撫養老幼孤苦之用。

     有這麼個定判,劉家集人人都會争着撫養劉家遺留下來的兩個孩子了。

     後面的沖沒家産屬于遊縣令因為同情而為劉猛加的刑。

     隻是這刑加的人人痛快,沒有一個提出質疑,可謂“人性化”到了極點。

     劉于安終是要回了自家的田地,以一種令人唏噓的方式。

     而賀穆蘭得以用參與者的形式目睹了一場古代的官司。

     “偵查”、“刑訊”、“搜索證人和證物”、“審問”、“定案”、“執行”……古代的縣府衙門幾乎是公檢法于一身,這也讓賀穆蘭對這古代的衙門十分佩服。

     這時候一個案子會不會冤判,能不能判好,全看主官昏不昏聩了。

     這遊縣令明顯是一位富有同情心,但是卻不矯枉過正,又有着自己智慧的年輕人,賀穆蘭對他很是欣賞。

     隻可惜大概是為了避嫌,遊縣令沒有怎麼和賀穆蘭溝通,而他雖然用的是賀穆蘭的那一套驗屍報告和結論來審問結案了“劉于安自殺案”,卻也沒有在卷宗和案子中提到任何和“花木蘭”有關的東西。

     漢人比鮮卑人更注重女子這方面的操守,自秦漢以來,仵作全是賤籍,沒人自甘下賤去學這些東西或把這個作為得意事的。

     遊縣令這般做是為了保護花木蘭,所以賀穆蘭領了這份情。

     案子很輕易的結了,賀穆蘭和花小弟前後在虞城待了五六天,遊縣令考慮到他們是鮮卑人士,花木蘭身份又特殊,便沒有在審案期間讓他們和其他證人一起住在府衙,而是安排住在了此地頭人的家裡。

     因為花小弟平日裡要負責養馬和種軍田,很少來虞城,回去之前,賀穆蘭便和花小弟在這裡的集市逛了逛,買了一些蔬菜的種子和鹽之類的東西回鄉。

     值得一提的是,他們出門沒帶什麼東西,北魏初年是沒有銅錢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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