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個社會,隻靠包公來維護是十分悲哀的

關燈
志了解情況。

    有關同志介紹完情況後,認為袁某涉嫌犯罪,還以法院的相關調解作為依據。

     我當時想自己也沒有管刑事檢察,出了什麼問題也輪不到自己負責。

    但是,想到此案的處理關系到檢察機關的形象和監督權威,關系到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一準于法的處理案件就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不能受外界的任何影響。

     因此,我向檢察長清楚地表明了自己對此案的看法,并建議召開檢察委員會進行讨論。

    後經研究并報請省院審查,袁某被立即釋放,并獲得了國家賠償,使這起錯案得到了及時的糾正。

     這件案子雖然被糾正了,但是,留給我的是更多的回味。

    第一,那麼多人卷入這個簡單而明了的錯案,是他們不懂法律?顯然不是,他們多是從事多年司法工作的領導和業務骨幹。

    第二,案件了結後,法院因違法管轄進行調解,多名法官受到處置,但錯案追究制實行了那麼多年,将一個明顯的民事行為作為刑事案件來處理的人群卻無一受到追究。

    第三,法律本應是懲惡揚善的利劍,在這裡卻成了權力與關系的工具。

     1999年,省屬某監獄發生一起服刑罪犯脫逃案。

    我們對涉案的兩名司法警察立案查處後,因其中一涉案人是監獄一位主要領導的親屬,該監獄領導幾次上門說情,希望交由他們内部處理。

    有的領導還稱,他們的問題是一種過失,情節似乎不太嚴重。

    我對他們的這種态度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同時擺事實,講法律,指出這兩幹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定接受罪犯親屬的請吃,爾後還接受罪犯請小姐陪唱,緻使罪犯逃之夭夭。

     雖然對罪犯脫逃而言,他們在主觀上是一種過失,但導緻罪犯脫逃的客觀情節是十分惡劣的,嚴重地損害了監獄的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嚴,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必須依法嚴肅處理。

    後來,我們将此案提起了公訴,法院作了有罪判決。

     我深深地感到,檢察官必須具有良知,反對不管由誰或針對誰的任何違法行為,這不僅僅是為了受害人,也是為了法律本身
0.04686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