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細節決定成敗,不做表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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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十年來,我對待工作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

    我對待工作,能真正做到一絲不苟。

    檢察機關業務部門的日常工作與法律監督工作息息相關。

    執著于自己認定的信念,盡心盡力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就必須一絲不苟地處理好日常遇到的每一件工作。

     記得在1998年,院黨組分工我主管監所檢察工作之後,我了解到,1994年市公安局在緊靠市一看守所圍牆的邊上建了一個煤氣站,常年放置着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液化氣。

    這是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成了威脅一看守所安全的重大隐患。

    這個問題雖然檢察機關多次口頭、書面提出建議,一直沒有得到糾正。

    為此,我找到當時市公安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并在一次有市委有關書記參加的安全工作檢查及随後的碰頭會議上,對公安局參加會的主要領導當面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并要求其立即糾正。

    我知道,這樣做可能會讓職務比我高的領導丢面子難堪,甚至對我有意見,但為了工作,隻好拿下面子。

    問題立即得到了妥善的解決,領導同志也諒解了我的做法,我深受感動。

     另外,省屬坪塘勞教所以往年年都發生死人的生産安全事故,我分管監所檢察之後,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安全事故不可小看。

    首先勞教學員雖然犯有罪錯,但其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其次,年年發生嚴重的生産安全事故,不僅影響監管秩序,也影響教育改造效果;第三,連年出事故,關鍵是領導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防範措施不力。

     1999年,我針對該所又發生一起死亡3人的生産安全事故,且未仔細分析事故原因就準備作結論,不樂意接受檢察監管的情況,向省司法廳、省勞教局和勞教所有關領導提出了嚴肅的批評并指出:一、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二、人民檢察院對監管場所的法律監督是通過派駐檢察官實施的;三、人民檢察院派駐的檢察官相對所駐的正處級的監管單位而言,充其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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