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道關卡——情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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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的事。

    這老早就在我身上應驗了。

     我也是人,我不是不想給面子,隻是我堅持原則,堅持司法公正的性格堅決不允許我那樣去做。

     不過,由于我正直,還是有許多人願意跟我交朋友。

    我也樂意與人交往交流。

    不過,我一旦發現某個朋友為人不正,我會立即主動疏遠他。

    這種人,我是堅決不能與之為伍的。

     談起“人情案”時,人們總是氣憤之中略帶同情,惱怒之中略帶無奈,也許是因為有人将它歸之于國人的“重禮儀”、“愛面子”、“講人情”的“傳統文化”之列。

    因為是所謂“人之常情”,使許多人批判它時也顯得“底氣不足”。

     所以,很多腐敗分子在追悔堕落原因時,往往主動選擇“人情”這一條,有的幹脆就說“都是人情惹的禍”。

     人情有各種各樣,如親情、鄉情、戀情、同事情……種類之多,實難窮盡。

     所謂“人情案”,是指公、檢、法等司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因為“人情”導緻該抓的不抓、該立案的不立,該審的不審、該判的不判,或該重判的輕判、該輕判的重判……因此,從本質上說,凡“人情案”之行為人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也就是說,此類案件一旦敗露,輕者會丢權、丢位,重者則會受到刑法懲罰。

     從這一意義上說,司法人員在承辦這類案件時,是要冒一定“風險”的。

    但在辦案中并不是所有的“人情”都會起“作用”,它一定要滿足以下諸多條件中的一種。

     一是與血緣有關的“親情”。

    這類“人情”很厲害,天長日久相處,感情特别深,再加上榮辱之類的利害關系又是共同的,所以這類“人情”的影響特别大。

    為什麼包公大義滅親刀鍘侄子包勉的故事為曆代傳頌?原因之一就是能這樣做的領導不是很多。

     二是欠了人家的“賬”不得不還的報恩之類的“人情”。

    譬如,過去在自己“危難”之際幫了自己的人;在自己發展的“關鍵”時期“拉”了自己一把的領導,如此等等,如今人家有“難”,不幫豈能說得過去。

     三是具有“利害關系”的“威脅性人情”。

    譬如,頂頭上司打來電話、寫來字條,說是你看着辦吧,然而自己的升遷、發展全都掌握在他手中,不照做的話,說不定到了某個“關鍵環節”就卡你一下;再如,自己的“秘密”被他人掌握,如今傳來口信,要你利用手中之權“方便”一下,你怎麼辦,估計到最後隻能“狠狠心、咬咬牙”,幫他“辦”了。

     我認為,以上三種“人情案”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情案”,除此之外的所謂“人情案”都隻是一個幌子,其電話、條子、口信之類的“人情”都是以某種“承諾”為“背景”的,而且,隻有當“當事人”權衡到自己的“獲利”要大大高于自己可能存在的“風險”時,才敢于去辦。

    這是當今所謂“人情案”的主要特征,它是為個人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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