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僧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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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自亦乘馬往尋。

    窮日之力,毫無影響。

    複使仆往接其姑婢人等,則輿亦不知去向矣。

    喚他輿舁歸。

    生在寓毆仆罵婢,終宵躁急,無法可施。

    次日入縣鳴冤,官為饬緝。

    過三日,仍無蹤影,生乃投省候試,與親友商之,老成者曰:“今大中丞愛惜士子,君鸠同考者百餘往訴之,較縣官得力多矣。

    ”生從之,集多士投轅門,巡官以公狀入,中丞命傳原告與老成者數人,謂之曰:“某生應試而帶室人,且率之遊蕩,本屬非禮,以緻誨盜誨淫,皆未可定。

    然屬有此巨案而不能破,亦大吏之責也。

    ”即令中軍率健卒五百,改裝易服,散布西湖各廟訪緝,限三日獲犯有賞。

    旋傳府縣官至曰:“屬有大憝,敢誘掠良婦,官不能破,朝廷何虛糜爵祿為也?期三日不獲,必登白柬。

    ”府縣諾諾而退,命役數百人,假作香客,布散各廟,使生仆為眼目訪之。

     逾二日無迹,文武員弁惶恐,共謀将挨搜僧之密室。

    僧大懼,以藥迷生婦,夜使健者負置乞丐茅棚,丐者驚呼,兵役鹹集,見一蓬首垢面着僧衣褲之婦,奄奄一息,勢将斃矣。

    急喚生來認,确系其妻,呼仆婦來,舁之歸寓。

    以開通小藥灌之,窮日夜乃醒。

    見姑母在旁,泣訴所苦。

    時兵役因已得婦,皆回署禀報,生亦以前情補呈府縣。

    各官聚謀曰:“雖有婦而不知其地其人,将何以定案?無已,盡拘西湖僧,使婦辨之,冤可白矣。

    ”乃使生歸而謀諸婦,婦愧怍難言,乘人不備而缢。

    生又鳴諸官,官亦無可如何矣。

    時諸僧已集千餘人,無不呼冤者。

    即有奸僧在内,無可對證,良莠莫辨,以告中丞,乃命兵役遍抄靜室,于蘭若内搜得女舄,即以所住之僧鍛煉成獄而斬之。

    冤乎不冤,未可知也。

     芗厈曰:僧同不法,而生實自贻伊戚,冶容誨淫,何可厝嶄于火?是以律禁婦女入廟燒香,此正本清源之良法也。

    至案已成,即使婦不死,赧顔辨認。

    餘知此等奸僧,必不在千百衆之内,送女出時,早已糾集遠揚矣。

    然以僧室而有女舄,縱非此案奸僧,而平日所,諒必更甚于此,是以神洩其機,緻被搜獲,斬之亦不為冤。

    況殺一可以警百,亦大中丞力也。

    否則,此等案件,地方官隻好置諸海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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