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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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審判”辛普森案 在法律中我們經常談論的正義有兩種,一種是實體正義,一種是程序正義。

    實體正義就如同一個完美的圓圈,它無法企及,而程序正義就像通過儀器所畫出的圓,必定是一個有缺陷的正義。

    正是因為人類不可能尋找出完美的實體正義,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義要高于實體正義。

     這就好比,當你在一個非常安靜的房間躺卧,不打開任何設備你能聽到歌聲嗎?你會回答說不能。

    但你周圍是否有歌聲呢?其實是有的。

    隻不過因為人類的耳朵所能聽到聲波的頻率範圍有限,如果不通過特殊的設備,你是聽不到的,但我們沒有聽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我們必須承認人是有限的。

     人類是有限的,所以人類所追逐的正義一定也是有限的。

    我們隻能接受一個有缺陷的程序正義。

    當然我們要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中尋找一種平衡,或者說我們是通過程序正義來追求實體正義。

    因為隻有合理的程序規則,才能讓我們心甘情願地去接受一個并不完美的實體正義。

    如果人們無視程序規則去追求所謂的正義,那最後的結果可能會适得其反。

    這就是為什麼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O.Douglas)曾經說過:“正是這種程序決定了法治和随心所欲或反複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差異。

    隻有嚴格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8] 同樣,無論多麼嚴謹的司法制度一定是有限的,法律正義也一定是有缺陷的,那麼面對法律制度的種種不确定性,法律是靠什麼來讓人們接受判決,從而受到約束的呢? 有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件,就是被稱為“世紀審判”的辛普森殺妻案(Peoplev.Simpson)。

     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美國洛杉矶發生了一樁血案,一男一女被殺,女的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男的是餐館服務生高曼。

    鑒定結論顯示死亡時間為晚上10點到10點15分之間。

     辛普森不願透露他當天晚上10點到11點的行蹤,加上他之前有對妮可家暴的記錄,同時辛普森手上有傷口,警察便将辛普森作為唯一的嫌犯。

     兇殺現場也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迹,兩隻帶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套,在辛普森的車上也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但是案件也有許多重要的疑點:比如警察攜帶辛普森的血樣在兇殺案現場停留了3小時,所以辯方認為很有可能現場的血迹是警察造假。

    [29] 同時,最重要的物證之一血手套也被質疑。

    辯方的律師讓辛普森當着億萬觀衆在陪審團面前戴一下血手套,結果戴不上去。

    [30] 這裡就涉及程序正義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比如在法律的證據規則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則就是非法證據排除。

    也就是控方提出的證據,如果是采取非法手段獲得的,那就應當被排除,這也是程序正義為了限制強大的國家權力,避免其濫用。

     在辛普森案中,法官就表示,警方在沒有搜查許可證的情況下,由福爾曼獨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搜查,并發現了血手套。

    同時,當警察抽取辛普森的血液進行化驗的時候,警察拿着血液樣品沒有立即化驗,反而攜帶血樣回到了兇案現場,并停留了3小時。

    不能排除有警察栽贓的嫌疑。

    所以,法官認為證據的收集方式存在問題,應當予以排除。

    這也是程序正義為了避免國家權力被濫用,任意侵犯公民的自由。

     壓垮公訴方的最後一根稻草是記載福爾曼警官的一盤錄音帶。

    因為辛普森案中所有重要的證據都是這名警官發現的,但這位警官曾有過種族歧視的言論。

    [31] 這就涉及程序争議中另一個重要組成,那就是一個中立的裁判者,也就是在雙方的對立關系中,需要引入一個中立的第三方,确保看得見的正義。

     就比如辛普森案,除了陪審團,因為被告是黑人,法院擔心種族歧視的問題,還專門派了一個日本裔的法官來主持。

    所以,在程序正義中,不管流程怎麼簡化,都不能抽掉中立的裁判這一環。

     這裡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中,“疑罪從無”是一個基本的刑事程序規則,也就是如果檢方不能得到超出合理懷疑的證明,那就要做出無罪的判決。

    面對強大的執法機關,被告辛普森明顯處于弱勢的一方。

    所以,有疑問時要做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其實就是法律的天平朝着作為弱勢群體的這一方進行适當的傾斜。

    因此,基于疑罪從無的原則,法院最終裁決辛普森無罪。

     關于辛普森案,雖然有83%的美國人認為辛普森在此案的指控中其實是有罪,但90%以上的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

    程序正義的意義也就在于追求一個多數人可以認可的判決結果。

     辛普森案這個非常經典的案例告訴我們,我們不能按照自以為是的方式來尋找正義,隻有通過程序性的規則,人類才可以接受一個有缺陷的正義。

    如果我們為了追求完美的實體正義,而無視程序規則,也許在某個個案中會實現正義,但卻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使得每一個無辜公民都有可能成為刑罰懲罰的對象。

     這就是為什麼法律中一定要禁止刑訊逼供,許多人認為:禁止刑訊逼供的理由是因為它會導緻冤假錯案,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刑訊逼供不會導緻冤假錯案,反而會使得案件得以高效及時地推進。

    這種刑訊逼供要禁止嗎?當然要禁止。

    不是因為它可能會導緻冤假錯案,而是因為它在程序上不正義。

     馬丁·路德·金說: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義和正在實現中的理想,人無法通過不正義的手段去實現正義的目标,因為手段是種子,而目的是樹。

    刑訊逼供無疑就是有毒的種子,從那裡長不出正義的大樹。

    理論界普遍認為,對付刑訊逼供最有效的武器就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常有意思的是,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雖然在刑事案件中勝訴被無罪釋放,但在刑事審判結束4個月後,兩位死者的家人以非正常死亡為由起訴辛普森,要求民事賠償。

    在這場民事案件中,陪審團認定,辛普森對兩位死者的死亡負有民事責任,辛普森需要賠償受害者家庭3350萬美元。

     法律分為公法與私法。

    民法屬于私法,它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關系,因此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是優勢證據标準,換言之,隻要原告可以提出優勢證據證明辛普森實施了傷害行為,就可以勝訴。

    用數學公式來說,你如果提出了51%對你有利的證據,這個就叫優勢證據,你就可以勝訴。

     刑法是公法,它調整的是國家和被告人之間的關系,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被告人幾乎沒有還手之力,因此對國家權力要加以嚴格的限制,避免權力的濫用。

    刑事訴訟中隻要被告提出了不構成犯罪的合理懷疑,“皮球”就踢到了代表國家的檢察機關,它必須得到超出合理懷疑的證明去反駁被告的主張,如果達不到這種标準,就要做出對被告人有利的推定。

     很多人都有重實體正義、輕程序正義的偏見,這種觀念是需要改變的,尤其很多執法人員往往自诩為正義的化身,很多時候會忽略規則的限制。

    但是大家知道,堕落天使路西法,這個魔鬼隐藏在每個人内心深處,凡動刀者必死于刀下。

    隻有當人生反轉,正義的代言人成為階下囚的時候,人們才能體會到對權力的限制和程序的正義有多麼重要。

     辛普森的故事并沒有結束,2007年9月,辛普森和一群朋友持槍闖入拉斯維加斯的一所賭場酒店,搶劫兩名商人,最終被判處33年有期徒刑。

     有人說,這是多行不義必自斃。

    無論如何,我們必須承認法律是有缺陷的,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

    我們隻能通過既定的程序去追求有限的正義,離開程序,依靠狂熱和激情所追求的正義也許是一種更大的不正義。

     [28]任東來等:《美國憲政曆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427頁。

     [29]李昌钰等:《美國世紀大審判》,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3頁。

     [30]李昌钰等:《美國世紀大審判》,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41頁。

     [31]李昌钰等:《美國世紀大審判》,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44頁。

     二十六年了,正義的懲罰還會降臨嗎? 1993年10月24日,村裡的兩名男童——6歲的張某榮和4歲的張某偉——失蹤了。

    次日上午,警方在村子附近的水庫裡發現兩名男童的屍體。

     警方在現場發現一個麻袋和同村村民張玉環穿過的工作服,又因張玉環左右手各有一道傷痕,懷疑是男童遇害時掙紮留下的,遂将其鎖定為犯罪嫌疑人。

    審訊期間,張玉環共做出六份筆錄,其中有兩份有罪供述,但在供述中殺人地點、作案工具及殺人動機均有變化。

    但最終,兩份口供成為警方主要證據,認定張玉環犯下故意殺人罪。

     1995年1月,張玉環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同年3月,江西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裁定南昌中院重審此案。

    2001年,南昌市中院對張玉環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張玉環在服刑期間一直申訴,主張自己的兩份有罪供述都是在警方刑訊逼供下做出的,在申訴狀中詳述了刑訊逼供的經過。

    每周他都給相關申訴單位寫一封信,寄出的上訴信,累計至少有千餘封。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審後認定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其有罪。

     至此,張玉環失去自由9778天,超26年,成為迄今為止被羁押時間最久的申冤者。

    [32] 張玉環出獄回家,前妻宋小女帶着兒子前來相聚,話未出口,竟因悲欣交集暈倒在地。

    她知道自己與張玉環今生注定無緣了,短暫的相聚後她還得離開,而“他人出來了,卻還是一無所有”。

     她說張玉環欠她一個擁抱,“這個抱我想了好多好多年。

    從他走,我總想抱,到看守所裡去看他也沒有抱,那次打電話也沒有抱。

    我非要他抱着我轉”。

     看過這段視頻的人,很難不為之動容落淚。

    而所有的眼淚都源自26年前那樁冤案。

    張玉環接受采訪時說,自己曾受到六天六夜的刑訊逼供,甚至被放狼狗撕咬,他希望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問題是,26年過去了,即便當時刑訊逼供的事實成立,這種犯罪還會被追究嗎?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答案恐怕是“不會”。

    在一些類似案件中,即便認定刑訊逼供的存在,司法機關都會因為刑訊逼供已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但是,這種做法并不合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刑訊逼供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出現緻人傷殘、死亡的特殊情況,則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因此,如果沒有轉化犯的特殊情況,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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