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伍令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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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具體規定了戰場上的賞罰制度和各級将吏的懲罰權限,主張用重賞重罰來督促軍隊奮勇作戰。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得伍者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伍不得長身死家殘,複戰得首長除之。亡将得将當之,得将不亡有賞,亡将不得将,坐離地遁逃之法。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将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将得誅千人之将,左、右将軍得誅萬人之将,大将軍無不得誅。

    束伍令規定,五人編為一伍,寫一份五人聯保憑征,保存在将吏那裡。戰鬥時,伍内傷亡與斬獲的數量相等的,功罪相當;有斬獲而自己沒有傷亡的,有賞;伍内有傷亡而沒有斬獲的,處死刑,并懲辦他的家族。自己的什長伯長傷亡而能斬獲敵人什長伯長的,功罪相抵;斬獲敵人什長伯長而自己什長伯長沒有傷亡的,有賞;自己什長伯長傷亡而沒有斬獲敵人什長伯長的,處死刑,并懲辦他們的家族;戰時軍規律軍,能斬獲故人什長伯長的,可以免罪。将領傷亡而能斬獲故統率将領的,功罪相抵;斬獲敵人将領而自己将領沒有傷亡的,有賞;自己将領傷亡而沒有斬獲敵人将領的,按放棄防地,臨陣脫逃論罪。戰時軍律規定,什長有權處死所屬的任何一個人,伯長有權處死什長,統率千人的将領有權處死伯長,統率萬人的将領有權處死統率十人的。将領,左、右将軍有權處死統率萬人的将領,大将軍有權處死全軍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