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令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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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主要論述以重刑來維護戰場紀律的問題。它主張對戰敗、投降、臨陣脫逃等行為處以重刑,以達到“刑重則内畏,内畏則外堅”的目的。反映了當時的統治階級隻有靠酷刑來驅使人民從事戰争。
将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衆,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衆,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則外輕敵。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後。刑重則内畏,内畏則外堅矣。
統轄千人以上的将領,若有作戰失敗,守城投降,擅離防地,棄軍逃跑的,叫做國賊。對這種人要處死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挖掘他的祖墳,把屍骨暴露在大街上示衆,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為奴隸。統轄百人以上的官吏,若有作戰失敗,守城投降,擅離防地,棄軍逃跑的,叫做軍賊。對這種人要處死抄家,把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奴隸。這樣就會使全軍将士對内畏懼重刑,對外輕視敵人了。所以從前英明的君主,都是首先中明法令,然後使用重刑。刑罰重則人心畏刑,人心畏刑就會堅強對敵了。
将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衆,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衆,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則外輕敵。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後。刑重則内畏,内畏則外堅矣。
統轄千人以上的将領,若有作戰失敗,守城投降,擅離防地,棄軍逃跑的,叫做國賊。對這種人要處死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挖掘他的祖墳,把屍骨暴露在大街上示衆,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為奴隸。統轄百人以上的官吏,若有作戰失敗,守城投降,擅離防地,棄軍逃跑的,叫做軍賊。對這種人要處死抄家,把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奴隸。這樣就會使全軍将士對内畏懼重刑,對外輕視敵人了。所以從前英明的君主,都是首先中明法令,然後使用重刑。刑罰重則人心畏刑,人心畏刑就會堅強對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