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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用意在于保障少年改過自新的機會,但不少犯下殘忍殺人案的少年回歸社會後,既不反省,也不改過,反而又走上兇殘的犯罪道路。

    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

    《少年法》的局限就在于此。

     少年A。

     少年B。

     少年C。

     都隻有符号的意義。

     盜竊的少年、強制猥亵的少年、誘拐兒童的少年、殺人的少年,在報道中都叫作少年A。

    如果是多人犯罪,就加上B、C、D——字母不斷增加。

     從發現被捕的犯人是少年的那一刻起,犯人就不再有“臉孔”,而隻是單純的“符号”。

    社會隻會記住殘忍的罪行,犯人卻被遺忘——不,犯人沒有名字,所以一開始就不會被記住。

     如果法律隻會讓案件被淡忘,那又有何意義呢? 與此同時,無論被害人家屬何等傷心,如何請求,被害人的真名與個人信息都會被公之于衆,名義是“如果不是實名報道,就難以保證案件的真實性(是否真的發生過)”“為了公衆性與公益性”。

     照這種邏輯,不更應該公布犯人的真名嗎? 世人多半都希望實名報道。

     舉例來說,當在便利店或飯店裡拍“惡搞”視頻、在社交網絡上發表歧視言論的初高中生激起衆怒時,網民根據其賬号從前的發言來人肉當事人的案例不勝枚舉。

    真名自不必說,學校名、打工地點,有時候連住址都會被挖出來。

     個人信息會以驚人的速度擴散。

    這正說明,人人都認為應該公布實名。

     近年來令人目不忍視的少年惡性犯罪層出不窮,保護加害者的《少年法》第六十一條隻能說是過時了。

    法律也需要更新換代。

     市民團體舉行了要求公開少年加害者真名的簽名活動,現在已收集到一萬兩千人的簽名。

     《少年法》必須改變。

     文章中有掩不住的怒氣。

     正紀對足球的激情熄了火,卻弄到了和朋友聊天時的談資。

    和足球比賽一樣,他在聊天時也愛當主角。

     他關掉房間的燈,直接上了床。

     到了午休時間,正紀在六個人的小團體裡侃侃而談。

    他拿桌子當椅子坐,興緻勃勃地講他的足球。

    這次講的是他在東京預選賽上上演帽子戲法的那一場。

     “大山,你好帥,”一個當時來為他加油的辣妹有些興奮地說,“真的,我都哭了。

    你比完還接受采訪,太厲害了。

    ” “嗐,那隊伍挺弱的,小意思。

    我的目标可比這個高多了。

    ” “可我激動壞了,周圍的人也都喊着你的名字,興奮得不行。

    ” “我自己倒是更忘不了第二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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