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第三卷</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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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到政府的各種不同形式之前,讓我們先來确定政府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因為它還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說過。

    
我提請讀者注意:本章必須仔細閱讀,對于不能用心的人,我是無法講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是由兩種原因的結合而産生的:一種是精神的原因,亦即決定這種行動的意志;另一種是物理的原因,亦即執行這種行動的力量。

    當我朝着一個目标前進時,首先必須是我想要走到那裡去;其次必須是我的腳步能帶動我到那裡去。

    一個癱瘓的人想要跑,一個矯捷的人不想跑,這兩個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

    政治體也有同樣的動力,我們在這裡同樣地可以區别力量與意志;後者叫作立法權力,前者叫作行政權力。

    沒有這兩者的結合,便不會或者不應該做出任何事情來。

     我們已經看到,立法權力是屬于人民的,而且隻能是屬于人民的。

    反之,根據以前所确定的原則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權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權者那樣的普遍性;因為這一權力僅隻包括個别的行動,這些個别行動根本不屬于法律的能力,從而也就不屬于主權者的能力,因為主權者的一切行為都隻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須有一個适當的代理人來把它結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動;他可以充當國家與主權者之間的聯系,他對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點像是靈魂與肉體的結合對一個人所起的作用那樣。

    這就是國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權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實政府隻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

     那末,什麼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這一中間體的成員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國王,也就是說執政者;而這一整個的中間體則稱為君主。

    所以有人認為人民服從首領時所根據的那種行為絕不是一項契約,這是很有道理的。

    那完全是一種委托,是一種任用;在那裡,他們僅僅是主權者的官吏,是以主權者的名義在行使着主權者所托付給他們的權力,而且隻要主權者高興,他就可以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

    轉讓這樣一種權利既然是與社會共同體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違反結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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