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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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會公約,我們就賦予了政治體以生存和生命;現在就需要由立法來賦予它以行動和意志了。
因為使政治體得以形成與結合的這一原始行為,并不就能決定它為了保存自己還應該做些什麼事情。
事物之所以美好并符合于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使然而與人類的約定無關。
一切正義都來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義的根源;但是如果我們當真能從這種高度來接受正義的話,我們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
毫無疑問,存在着一種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義;但是要使這種正義能為我們所公認,它就必須是相互的。
然而從人世來考察事物,則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義的法則在人間就是虛幻的;當正直的人對一切人都遵守正義的法則,卻沒有人對他遵守時,正義的法則就隻不過造成了壞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罷了。
因此,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并使正義能符合于它的目的。
在自然狀态中,一切都是公共的,如果我不曾對一個人作過任何允諾,我對他就沒有任何義務;我認為是屬于别人的,隻是那些對我沒有用處的東西。
但是在社會狀态中,一切權利都被法律固定下來,情形就不是這樣的了。
然則,法律究竟是什麼呢?隻要人們僅僅滿足于把形而上學的觀念附着在這個名詞之上的時候,人們就會始終是百思不得其解;而且,縱使人們能說出自然法是什麼,人們也并不會因此便能更好地了解國家法是什麼。
我已經說過,對于一個個别的對象是絕不會有公意的。
事實上,這種個别的對象不是在國家之内,就是在國家之外。
如果它是在國家之外,那末這一外在的意志就其對國家的關系而言,就絕不能是公意;如果這一個别對象是在國家之内,則它便是國家的一部分:這時,全體和它的這一部分之間便以兩個分
因為使政治體得以形成與結合的這一原始行為,并不就能決定它為了保存自己還應該做些什麼事情。
事物之所以美好并符合于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使然而與人類的約定無關。
一切正義都來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義的根源;但是如果我們當真能從這種高度來接受正義的話,我們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
毫無疑問,存在着一種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義;但是要使這種正義能為我們所公認,它就必須是相互的。
然而從人世來考察事物,則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義的法則在人間就是虛幻的;當正直的人對一切人都遵守正義的法則,卻沒有人對他遵守時,正義的法則就隻不過造成了壞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罷了。
因此,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并使正義能符合于它的目的。
在自然狀态中,一切都是公共的,如果我不曾對一個人作過任何允諾,我對他就沒有任何義務;我認為是屬于别人的,隻是那些對我沒有用處的東西。
但是在社會狀态中,一切權利都被法律固定下來,情形就不是這樣的了。
然則,法律究竟是什麼呢?隻要人們僅僅滿足于把形而上學的觀念附着在這個名詞之上的時候,人們就會始終是百思不得其解;而且,縱使人們能說出自然法是什麼,人們也并不會因此便能更好地了解國家法是什麼。
我已經說過,對于一個個别的對象是絕不會有公意的。
事實上,這種個别的對象不是在國家之内,就是在國家之外。
如果它是在國家之外,那末這一外在的意志就其對國家的關系而言,就絕不能是公意;如果這一個别對象是在國家之内,則它便是國家的一部分:這時,全體和它的這一部分之間便以兩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