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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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或者說城邦,隻不外是一個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員的結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關懷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體的方式來推動并安排各個部分。
正如自然賦予了每個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體的絕對權力一樣,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
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公意所指導時,如上所述,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
可是,除了這個公共人格而外,我們還得考慮構成公共人格的那些私人,他們的生命和自由是天然地獨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
因此,問題就在于很好地區别與公民相應的權利和與主權者相應的權利,并區别前者以臣民的資格所應盡的義務和他們以人的資格所應享的自然權利。
我們承認,每個人由于社會公約而轉讓出來的自己一切的權力、财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于集體有重要關系的那部分;但是也必須承認,唯有主權者才是這種重要性的裁判人。
凡是一個公民能為國家所做的任何服務,一經主權者要求,就應該立即去做;可是主權者這方面,卻決不能給臣民加以任何一種對于集體是毫無用處的約束;他甚至于不可以有這種意圖,因為在理性的法則之下,恰如在自然的法則之下一樣,任何事情絕不能是毫無理由的。
把我們和社會體聯結在一起的約定之所以成為義務,就隻因為它們是相互的;并且它們的性質是這樣的,即在履行這些約定時,人們不可能隻是為别人效勞而不是同時也在為自己效勞。
如果不是因為沒有一個人不是把每個人這個詞都當成他自己,并且在為全體投票時所想到的隻是自己本人的話;公意又何以能總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總是希望他們之中的每個人都幸福呢?這一點就證明了,權利平等及其所産生的正義概念乃是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
這一點也就證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為公意,就應該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質上都同樣地是公意。
這就證明了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才能對全體都适用;并且,當它傾向于某種個别的、特定的目标時,它就會喪失它
正如自然賦予了每個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體的絕對權力一樣,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
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公意所指導時,如上所述,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
可是,除了這個公共人格而外,我們還得考慮構成公共人格的那些私人,他們的生命和自由是天然地獨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
因此,問題就在于很好地區别與公民相應的權利和與主權者相應的權利,并區别前者以臣民的資格所應盡的義務和他們以人的資格所應享的自然權利。
我們承認,每個人由于社會公約而轉讓出來的自己一切的權力、财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于集體有重要關系的那部分;但是也必須承認,唯有主權者才是這種重要性的裁判人。
凡是一個公民能為國家所做的任何服務,一經主權者要求,就應該立即去做;可是主權者這方面,卻決不能給臣民加以任何一種對于集體是毫無用處的約束;他甚至于不可以有這種意圖,因為在理性的法則之下,恰如在自然的法則之下一樣,任何事情絕不能是毫無理由的。
把我們和社會體聯結在一起的約定之所以成為義務,就隻因為它們是相互的;并且它們的性質是這樣的,即在履行這些約定時,人們不可能隻是為别人效勞而不是同時也在為自己效勞。
如果不是因為沒有一個人不是把每個人這個詞都當成他自己,并且在為全體投票時所想到的隻是自己本人的話;公意又何以能總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總是希望他們之中的每個人都幸福呢?這一點就證明了,權利平等及其所産生的正義概念乃是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
這一點也就證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為公意,就應該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質上都同樣地是公意。
這就證明了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才能對全體都适用;并且,當它傾向于某種個别的、特定的目标時,它就會喪失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