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論财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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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的每個成員,在集體形成的那一瞬間,便把當時實際情況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構成其中的一部分——獻給了集體。
這并不是說,由于這一行為,享有權便在轉手之際會改變性質而成為主權者手中的所有權;然而城邦的力量既是無可比拟地要大過于個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享有雖然沒有更大的合法性,——至少對于外邦人是如此,——但在事實上卻更為強而有力和更為不可變更。
因為就國家對它的成員而言,國家由于有構成國家中一切權利的基礎的社會契約,便成為他們全部财富的主人;但就國家對其他國家而言,則國家隻是由于它從個人那裡所得來的最先占有者的權利,才成為财富的主人的。
最初占有者的權利,雖然要比最強者的權利更真實些,但也唯有在财産權确立之後,才能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
每個人都天然有權取得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為某項财富的所有者這一積極行為,便排除了他對其餘一切财富的所有權。
他的那份一經确定,他就應該以此為限,并且對集體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權利。
這就是何以原來在自然狀态中是那樣脆弱的最初占有者的權利,卻會備受一切社會人尊敬的緣故了。
人們尊重這種權利的,更多地倒是并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東西,而不是屬于别人所有的東西。
一般說來,要認可對于某塊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權利,就必須具備下列的條件:首先,這塊土地還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們隻能占有為維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數量;第三,人們之占有這塊土地不能憑一種空洞的儀式,而是要憑勞動與耕耘,這是在缺乏法理根據時,所有權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事實上,授予需要與勞動以最初占有者的權利,不就已經把這種權利擴展到最大可能的限度了嗎?難道對于這一權利可以不加限制嗎?難道插足于一塊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以立刻自封為這塊土地的主人了嗎?難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從這塊土地上暫時趕走,就足以永遠剝奪别人重新回來的權利了嗎?一個人或者一個民族若不是用該受懲罰的篡奪手段,——因為他們對其他的人奪去了大自然所共同賦給大家的居住地和生活品,——又怎麼能夠攫取并剝奪全人類的廣大土地呢?當努涅茲?巴爾波在海邊上以卡斯提王冕的名義宣布占領南太平洋和整個南美洲的時候,難道這就足以剝奪那裡全體
這并不是說,由于這一行為,享有權便在轉手之際會改變性質而成為主權者手中的所有權;然而城邦的力量既是無可比拟地要大過于個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享有雖然沒有更大的合法性,——至少對于外邦人是如此,——但在事實上卻更為強而有力和更為不可變更。
因為就國家對它的成員而言,國家由于有構成國家中一切權利的基礎的社會契約,便成為他們全部财富的主人;但就國家對其他國家而言,則國家隻是由于它從個人那裡所得來的最先占有者的權利,才成為财富的主人的。
最初占有者的權利,雖然要比最強者的權利更真實些,但也唯有在财産權确立之後,才能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
每個人都天然有權取得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為某項财富的所有者這一積極行為,便排除了他對其餘一切财富的所有權。
他的那份一經确定,他就應該以此為限,并且對集體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權利。
這就是何以原來在自然狀态中是那樣脆弱的最初占有者的權利,卻會備受一切社會人尊敬的緣故了。
人們尊重這種權利的,更多地倒是并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東西,而不是屬于别人所有的東西。
一般說來,要認可對于某塊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權利,就必須具備下列的條件:首先,這塊土地還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們隻能占有為維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數量;第三,人們之占有這塊土地不能憑一種空洞的儀式,而是要憑勞動與耕耘,這是在缺乏法理根據時,所有權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事實上,授予需要與勞動以最初占有者的權利,不就已經把這種權利擴展到最大可能的限度了嗎?難道對于這一權利可以不加限制嗎?難道插足于一塊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以立刻自封為這塊土地的主人了嗎?難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從這塊土地上暫時趕走,就足以永遠剝奪别人重新回來的權利了嗎?一個人或者一個民族若不是用該受懲罰的篡奪手段,——因為他們對其他的人奪去了大自然所共同賦給大家的居住地和生活品,——又怎麼能夠攫取并剝奪全人類的廣大土地呢?當努涅茲?巴爾波在海邊上以卡斯提王冕的名義宣布占領南太平洋和整個南美洲的時候,難道這就足以剝奪那裡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