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節 他的房地産——置産疑雲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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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是吳淑珍的長女,屬于必須向“國稅局”繳納“贈與稅”的“贈與”範圍,為什麼這間房子的過戶是以“買賣”原因登記?而陳水扁在監察院申報的資料中,寫明的申報原因也是“賣出”,而不是像吳淑珍移轉給陳水扁的寫的是“贈與”? 如從這間房子的建物與土地登記謄本,以及陳水扁向監察院申報的資料來看,陳水扁顯然是以“買賣”方式意圖避稅。

    因為依規定,如能向“國稅局”證明子女有能力以價金支付父母親移轉的财産,彼此确實有買賣行為,則“國稅局”就不會向其課征“贈與稅”;但如不能證明有買賣能力,則視同贈與,“國稅局”仍會加以課稅。

     陳水扁的房地産在1997年間由自己人“賣”來“贈”去,不亦奇哉? 那麼,我們來細查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有無能力以價金支付媽媽吳淑珍的杭州南路房地産。

    依據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陳水扁的監察院申報資料,出生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年屆十九歲的陳幸妤,名下隻有七萬四千八百六十一元的存款,到了一九九七年五月,年僅二十一歲,仍是學生,與父母同住的陳幸妤,怎麼可能買得起媽媽名下價值至少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的房子?所以,很明顯的,這間房子的移轉過程中,陳水扁有嚴重的逃漏贈與稅之嫌,而且陳幸妤的買屋财源更是問題焦點。

     依據贈與稅的核算準據,當時這間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是五百三十萬元,如再加上建物,核算贈與稅的課稅依據,至少六七百萬元,該繳的贈與稅應不會少于七八十萬元。

     尤其,值得深究的是,為什麼吳淑珍在同一時間内,将名下的兩間房子,一間移轉給陳水扁;一間移轉給女兒?自己名下除了股票,沒有一磚半瓦的房地産? 難道說,命格裡,陳水扁遇屋即發,而吳淑珍碰股會賺? 另外,陳水扁的兒子陳緻中,在一九九七年的三月二十七日,從外祖父母吳池、吳王霞手中“贈與”了一間房子,地點就與陳水扁住家相連。

    這間房子的受贈過程,表面來看外祖父、母贈屋給乖孫,很合理,但經過分析,就會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注: ①1坪約合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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