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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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房客說,罰走五千元。

    ”電梯降下來打開門,一群客人擁出。

    方方一拳打倒警官,轉身跑進電梯,其他警察沖過來,按住電梯呼喚闆,使電梯不能開走。

    用電警棍擊倒方方,拷上他。

    我也被兩個警察死死扭住胳膊戴拷,疼得臉都抽搐了。

    警官從地上爬起來,整整警帽,不動聲色地說:“把他們帶定。

    ”飯店大門廳裡的客人和工作人員紛紛站住看我們。

    四個魁梧的警察分别夾着我和方方。

    從嗡嗡議論的人群中穿過。

    警車燈在門外閃轉着,街上也圍得人山人海地看熱鬧。

    我被推上警車,車裡的一個警察踢了我膝蓋一腳,喝令我低頭蹲着。

    方方跟着被搡進來,蹲在我身後。

    又過了會兒,亞紅和别的姑娘也被塞進來、車門關上,警車拉着警笛開走。

     當天夜裡,衛甯也在“燕都”被捕。

    我們分别被關在市局看守所的房,根本見不着面,隻是在預審時看到預審員出示他們的口供,提到他們的名字。

    我知道這次不是偶然的兜抄行動,而是作為重大案件立案後,周密偵查進行的有步驟的破獲,警方已經掌握了大量證據。

     我對所犯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兩個月後,我被正式逮捕,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

    又過了一個月,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我和方方作為犯罪集團主犯被控犯有敲詐勒索公私财物罪;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數罪并罰,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全部個人所有财産。

    衛甯和亞紅作為犯罪集圖從犯被控犯有敲詐勒索公私财物罪;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分别處以十年和七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全部個人所有财産。

    在預審始起乃至最後判決的過程中,我始終沒有聽到吳迪的消息,似乎她不在我們一案中。

    我真有點納悶,從警方掌握的大量證據和同案人的口供(包括我自己)看,她決無脫逃可能,我不懂警察為什麼有意疏忽這一重要線索。

    後來到了勞改農場,遇到衛甯,才知道。

    警察沒有抓到吳迪,晚了一步。

    那天我們走後,她反鎖在屋裡,用刀片切開了自己手腕的動脈血管。

    血流了一地,沒有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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