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土地買賣出現于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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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買賣。

    直到戰國初年,晉國的趙襄子在中牟縣選拔了兩個平民出任中大夫之官,于是當地農民都想攀登仕途,紛紛”棄其田耘,賣宅圃“(《韓非子。

    外儲說左上》)。

    由此可知,當時的住宅及周圍的菜圃可”賣“,但耕種的大田還隻能”棄“而不能賣的。

     長期以來許多學者認為,戰國中期秦國的商鞅變法,從政策法令上規定了民間土地可以買賣。

    郭沫若主編的《中國史稿》、尚钺主編的《中國曆史綱要》、王玉哲編著的《中國上古史綱》都持此說。

    他們的主要論據,就是漢代董仲舒說的:“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賣買”(見《漢書。

    食貨志》)。

    但是近來又有一些學者提出,董仲舒的這個說法和《戰國策》、《史記》中論述的商鞅“勸民耕農”的改革措施不合,它與商鞅抑制商業的主張是相矛盾的。

    1975年底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大部分是戰國晚年秦國的法律文書,而且數量相當多。

    如果商鞅有允許土地買賣的法令,這批《秦簡》中一定會有所反映,但現在卻根本找不到這一方面的規定或事例。

    再則,從現存的戰國後期的曆史資料來看,土地買賣的現象仍然是鳳一毛一麟角,十分罕見。

    戰國晚年的荀卿在論述當時農田情況時還指出:“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荀子。

    王霸篇》)。

    由此推定,商鞅“除井田、民得買賣”的說法,乃是一種誤傳。

    有的學者提出,真正允許土地在民間買賣,應該是在秦始皇時期。

    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史記。

    秦始皇本紀。

    集解》引徐廣語)。

    “黔首”是秦代對廣大人民的稱呼。

    所謂“自實田”,即廢除曆來由國家給人民“授田”的制度。

    秦始皇又表彰烏氏倮、寡一婦清等大财主,漢代崔實作《政論》,并說他“尊獎并兼之人”(《通典。

    食貨典》引)。

    這樣,土地的買賣兼并自然就盛行起來。

    據說戰國晚期,趙國的趙括曾用趙王所賜的金帛,“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史記。

    廉頗蔺相如列傳》)。

    這是趙國貴族買進土地的個别情況。

    到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實田”,人民便可以自一由買賣土地了。

     (楊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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