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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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調軍食。

    居半歲,還中書。

    十六年,進階榮祿大夫,賜玉帶一。

    十七年,除大司農。

    明年,升右丞,兼大司農,辭,不允。

    論罷陷賊延坐之令。

    有惡少年誣知宜興州張複通賊之罪,中書将籍其孥,吏抱案請署。

    良桢曰:“手可斷,案不可署。

    ”同列變色,卒不署。

     良桢自左曹登政一府,多所建白。

    罷福建、山東食鹽,浙東、西長生牛租,瀕海被災圍田稅,民皆德之。

    嘗論《至正格》輕重不倫,吏得并緣為一奸一,舉明律者數人,參酌古今,重定律書,書成而罷。

    家居辄訓諸子曰:“吾無過人者,惟待人以誠,人亦以誠遇我,汝宜志之。

    ”晚歲病瘠,數谒告,病益侵,遂卒。

    自号約齋。

    有詩文奏議凡若幹卷,藏于家。

     ○賈魯 賈魯,字友恆,河東高平人。

    幼負志節,既長,謀略過人。

    延祐、至治間,兩以明經領鄉貢。

    泰定初,恩授東平路儒學教授,辟憲史,曆行省掾,除潞城縣尹,選丞相東曹掾,擢戶部主事,未上。

    一日,覺心悸,尋得父書,筆勢顫縮,即辭歸。

    比至家,父已有風疾,未幾卒。

     魯居喪服阕,起為太醫院都事。

    會诏修遼、金、宋三史,召魯為《宋史》局官。

    書成,選魯燕南山東道奉使宣撫幕官,考績居最,遷中書省檢校官。

    上言:“十八河倉,近歲淪沒官糧百三十萬斛,其弊由富民兼并,貧民流亡,宜合先正經界。

    然事體重大,非處置盡善,不可輕發。

    ”書累數萬言,切中其弊。

    俄拜監察禦史,首言禦史有封事,宜專達聖聰,不宜台臣先有所可否。

    升台都事,遷山北廉訪副使,複召為工部郎中,言考工一十九事。

     至正四年,河決白茅堤,又決金堤,并河郡邑,民居昏墊,壯者流離。

    帝甚患之,遣使體驗,仍督大臣訪求治河方略,特命魯行都水監。

    魯循行河道,考察地形,往複數千裡,備得要害,為圖上進二策:其一,議修築北堤,以制橫潰,則用工省;其一,議疏塞并舉,挽河東行,使複故道,其功數倍。

    會遷右司郎中,議未及竟。

    其在右司,言時政二十一事,皆見舉行。

    調都漕運使,複以漕事二十事言之,朝廷取其八事:一曰京畿和籴,二曰優恤漕司舊領漕戶,三曰接連委官,四曰通州總治豫定委官,五曰船戶困于壩夫,海運壞于壩戶,六曰疏浚運河,七曰臨清運糧萬戶府當隸漕司,八曰宣忠船戶付本司節制。

    事未盡行。

    既而河水北侵安山,淪入運河,延袤濟南、河間,将隳兩漕司鹽場,實妨國計。

     九年,太傅、右丞相脫脫複相,論及河決,思拯民艱,以塞诏旨,乃集廷臣群議,言人人殊。

    魯昌言:“河必當治。

    ”複以前二策進,丞相取其後策,與魯定議,且以其事屬魯。

    魯固辭,丞相曰:“此事非子不可。

    ”乃入奏,大稱帝旨。

    十一年四月,命魯以工部尚書、總治河防使,進秩二品,授以銀章,領河南、北諸路軍民,發汴梁、大名十有三路民一十五萬,廬州等戍十有八翼軍二萬供役,一切從事大小軍民官,鹹禀節度,便宜興繕。

    是月鸠工,七月鑿河成,八月決水故河,九月舟楫通,十一月諸埽諸堤成,水土工畢,河複故道,事見《河渠志》。

    帝遣使報祭河伯,召魯還京師,魯以《河平圖》獻。

    帝适覽台臣奏疏,請褒脫脫治河之績,次論魯功,超拜榮祿大夫、集賢大學士,賞赉金帛,敕翰林丞旨歐一陽一玄制《河平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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